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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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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民法中极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合同法第 51条的规定不仅与合同自由的原则相抵牾 ,徒然增加合同无效机会 ,而且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多有不合之处 ,破坏合同法体系 ,其运行实效亦迂回曲折 ,有欠明晰。合同法的这种选择根源于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受制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思想。但实证分析表明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无直接勾联。因此 ,合同法应该调整对于无权处分的立法政策 ,行为人无权处分不应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是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能彻底贯彻区分原则的产物,不利于善意受让人之保护。然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基础上认可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该做法虽然更彻底地落实了区分原则,却不得不接受备受质疑的"物权行为"的概念。事实上,通过重新解释"债权形式主义",将事实行为的合法性也纳入影响物权变动之"事实构成"中,就能彻底落实区分原则,不必大费周章地引入物权形式主义。此外,落实区分原则,意味着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不应由物权人决定,但不能反推其必然有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应当被直接规定为影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3.
论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聪 《理论界》2010,(1):88-90
无权处分所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界争议焦点。确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这既是从立法价值选择、当事人利益保护、合同本质等方面得出的结论,也是基于《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以及正确认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两个概念的区分基础上得出的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中的"该合同有效"为处分行为有效,因为买卖合同与处分权无关。相对人善意情形下,买卖合同有效应属无异议,但相对人恶意下,买卖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恶意性质的不同来区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无权处分被称作“民法学上的精灵”,在德国法上指处分行为,处分行为以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因此,无权处分行为在效力上为效力待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界定为待追认的法律行为,即将此债权行为的效力定位于效力待定,从而引起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瑕疵担保等制度的冲突与矛盾,而这些冲突与矛盾在德国法下是不存在的.笔者试图从传统民法角度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并探求合理妥当的解释其法学肌理的路径.  相似文献   

5.
随着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效力规则的改变,善意取得下转让合同的效力之争就演化为若合同存在无权处分之外的效力瑕疵情形致合同无效、被撤销,善意取得是否仍然成立。《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此仍未置可否。《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不同效力瑕疵事由给予了不同对待。第21条据以区分的规范要素是转让合同是否违法、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受让人是否具有可苛责性。这并不具有妥适性。从转让合同对善意取得的功能及价值的角度分析,善意取得应当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这不仅符合善意取得的制度机理,凸显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也可以避免在有权处分下,法律价值评价的矛盾,亦可以为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合理的请求权基础。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规定转让合同有效为善意取得的要件。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成立于转让合同仅有让与人无权让与、而无其他引发转让合同效力瑕疵的场合,但在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既定约束下,若把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将会导致该制度的空转。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在转让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构成关系的问题上,我国物权立法的最佳选择是回避转让合同有效与无权处分持续存在的相互排斥,通过对登记或占有效力的特别规定,拟制受让人善意、占有保护或登记的公信力具有补足因无权处分而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原因不足的效力,以解决善意取得制度面对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制度,该制度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显露出其固有的不足。通过对各国无权处分立法模式的分析,可以为我国无权处分的模式选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立梅 《东岳论丛》2008,29(1):182-186
针对民法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各种观点,进行总结、评述,提出将处分权从限制合同效力变为限制物权变动的要件,通过合同来进行物权变动,需要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合同有效;二是处分人有处分权;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该观点通过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充分维护了交易安全,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通过处分权来限制物权变动的发生,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实现了立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一、对无权处分的经济分析的重要性《合同法》一经颁布,其中第51条对无权处分的规定引起了学术界的争鸣和广泛关注,至今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仍莫衷一是, 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从经济学角度看,“法律的功用在于以整个宏观社会作为考察背景,将一切现有的社会资源作最优化配置,以尽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一切符合该效益原则的法律都应予以肯定,否则应加以修改或删除。”长久以来,我国传统物权法学领域,把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第51条所规范的无权处分制度犯有法律规范"以偏概全"和"体系违反"的错误,引起法律价值、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导致实践中的司法混乱。本文试图对我国无权处分制度进行类型化规范,即区分买受人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和不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的不同情形,赋予无权处分的不同效力类型,从而达到无权处分制度与法律行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制度的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11.
一、对无权处分的经济分析的重要性 <合同法>一经颁布,其中第51条对无权处分的规定引起了学术界的争鸣和广泛关注,至今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仍莫衷一是,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从经济学角度看,"法律的功用在于以整个宏观社会作为考察背景,将一切现有的社会资源作最优化配置,以尽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  相似文献   

12.
现行《物权法》第106条和《合同法》第51条在实践和理论上都面临着冲突,既想从根本上解决前后立法衔接的矛盾,又要在理论上避免逻辑断裂,就必须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笔者认为,应该在肯定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基础之上,找出立法缺陷。而要圆满解决问题,就必须摒弃《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我国《合同法》第 5 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围绕该条规定 ,学界与实务界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笔者认为 ,应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探讨第 5 1条的规定 ,并认为无权处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4.
《理论界》2016,(4)
合同的无权处分是民法范围内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概念,从应用层面来看,其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从理论上看,其又涉及物权、取得及社会交易安全等问题。究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权处分行为主要针对当事人之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这种转移对于所有权人来说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易的安全与确定;二是无权处分行为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利益主体,即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受让第三人,标的物所有权的最后归属对于这三者的利益都影响巨大。如何能够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与正义原则,成为立法者必须考量的因素。本文以《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为探讨的出发点,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理论结构、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为无权处分合同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一个思考路径。  相似文献   

15.
若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那么,无权处分行为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行为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自然转化为有效行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行为。动产已交付善意买受人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善意买受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若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因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善意买受人不能取得约定应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善意买受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无处分权的人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6.
杨秋林 《江西社会科学》2002,21(Z2):284-286
无权处分发展的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对无权售卖的问题作了一般规定。这一规定,虽然与现代民法规定的无权处分在涵义上有所区别,但无疑是早期契约法中无权处分发展的雏形。……  相似文献   

17.
在法国法下,无权处分合同为无效合同,买受人无法依该无效合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往往无法获得合同有效下之充分救济.法国法通过动产即时取得制度和占有保护制度等物权法之救济制度以及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之相对化和追夺担保制度等合同法之救济制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无权处分下善意买受人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交易中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合同法》与《物权法》中分别规定的两种法律制度。由于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无权处分并非必然导致善意取得,所以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科学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现行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根据公信力原则,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同样可以产生公信力。况且,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真正前提不是公信力,而是无权处分现象的发生。所以,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无权处分,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当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当坚持区分适用原则和物权优先原则,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9.
无权处分制度是法学之经典 ,它与物权法、债权法、物权行为等有密切关系。正确分析它与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的关系 ,以便正确划分它们之间的界限 ,确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张进军 《齐鲁学刊》2001,(4):126-129
对民法上通过“承认”而得到补正的民事行为进行重新分类可以发现: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实质上是对自己行为的承认;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的承认,实质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格,吸收了其法定代理人的人格;而对债务承担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承认与否,与移转债务的合同效力和作为无权处分行为原因的合同效力无关,只不过是建立了一种新的法律关系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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