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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企业深化改革,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最近南充市政府规定:企业破产后的失业职工(指经当地劳动部门招工、调动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大集体工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具有城镇户口的招聘人员),再就业可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在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和处置其他财产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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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2)
阿坝州壤塘林业局职工医院吉平同志来信咨询: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身份证年龄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表不一致,其出生日期应当如何认定?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规政策,对此问题解答如下:劳动部劳办发[1993]8号和67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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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11)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是否可以继续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洪雅县花溪煤矿劳资科来函咨询:符合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的年满55周岁、在井下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退休,是否也属于省劳动厅[1998]21号文件规定停止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这类人员的退休手续现在是否还可以继续办理?经本刊编辑部与有关部门联系,现对此问题答复如下: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和四川省劳动厅[1998]21号文件的规定:鉴于当前一些地区、部门(行业)在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存在着标准不一、鉴定审批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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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0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2010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退职)或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以下合并简称“企业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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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4,(1)
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6月14日以国发〈1993〉43号文批转了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对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如何安置问题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二、对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干部家属(含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下同),应继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32号)的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适当工作。其中,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二类岛屿(以下简称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随军家属,确实安排不了工作的,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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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7)
在国家机关实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同时,企业人事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革,如竞争上岗的开展,人员流动性的加大,用人形式的多样,职工性质的变革等。企业人事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深化改革,创造一个既能满足企业需求,又能发挥职工个人才能的舞台,真正达到有利工作、有利职工积极性的提高。笔者立足冶金企业的实际,就企业内统称职工,以岗定人设薪这一问题谈点看法。一、职工"职别"的不合理性及取消职工"职别"的必要性当我们参加工作或调动单位的时候,都要填一张"职工登记表"。其中有"职别"一栏。职别,代表着职工是干部身份或工人身份。干部,是管理者,坐办公室的;工人,是被管理者,干活的。这一概念几十年来一直深深地扎根在我们的头脑并应用于实践中,使我们用人时往往要把能力和才干放在职别之后来考虑,以职别来决定职工的岗位和收入。对工人来说,就算你具有相当的学识和一定的才能,需要你当管理者或技术人员之前,过去要办理提干或转干手续,现在要办理"聘干"手续。否则,即使你坐了办公室也享受不了干部的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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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郭某与某大学于2004年9月27日签订了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约定郭某应聘至某大学商学院任教,期限至2007年8月31日止。该合同第24条约定,乙方(郭某)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某大学),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第25条约定,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回人才服务中心。郭某于2005年7月首次提出将人事关系调离学校,但未获批准,某大学继续向其发放工资。2006年5月,郭某再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离学校,但仍未能办理离校手续。郭某后向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该委以本案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郭某的仲裁申请。裁决后,郭某不服,诉至某区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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