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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底.一则“芦山县农民工张某被烧伤无钱医治”的报道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经省委领导批示过问,省总工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张某工伤案法律援助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代理律师面临的是,由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业主不及时支付医疗费,致使农民工张某得不到及时有效医治,生命垂危.而此案,涉及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职工不能就医疗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工伤性质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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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10期刊登的李军辉、付学军《以什么时间点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文认为,工伤职工张某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时,已经年满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其请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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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四川到浙江打工的农民工,自2006年到浙江建筑公司上班后,长期在粉尘环境下工作。建筑公司为了节省成本,从来没有给像张某这样的工人任何劳动保护用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初,张某感觉自己工作时老是喘不上气,还经常咳嗽。建筑公司发现这种情况后,就打发张某回四川老家看病了。但是经多方诊治,病情都不见好转。2012年,张某在主治医生的建议下,到当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尘肺病。在得知自己患有不易治愈的职业病后,张某向建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可公司认为,张某已经离职多年,双方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张某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建筑公司特别强调,张某离职时,公司曾经要求其进行离职体检,但因张某本人不愿承担体检费用,才没有体检,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所以目前这个尘肺病不能说明就是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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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1年7月20日,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务工的张某,当日加班工作到21点下班骑自行车回家,22时10分在回家途中被一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撞成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负次要责任,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张某亲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张某死亡性质为工伤死亡。争议焦点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时间和路线是否合理,死亡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死亡?某建筑公司认为,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只需要几分钟时间,而下班后1个小时才发生交通事故,其死亡性质不应认定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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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第10期《中国劳动》刊登了《张某的死亡能否认定工伤》(以下简称张文)一文,读后对其中的一些观点尚有不同看法,现提出自己的拙见,以求加深对工伤理论的理解和把握。依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对张某的交通事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这确实是管辖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一个常识性错误,我赞同作者的观点。但我不同意作者所作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失效的解释。《办法》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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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于2000年1月7日到某公司就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最后一次期限为2006月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薪720元。2005年10月7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认定为工伤。2006年11月28日,公司通知张某,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公司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依法办理相关事宜。12月22日,当地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对张某颈部外伤、颈间盘突出、脑震荡评定级别为八级伤残,同时向被诉人单位出具《工伤职工治疗意见书》,建议其门诊对症治疗颈间盘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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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江苏某公司为其职工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以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份,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9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3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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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是一名公务员,2012年12月6日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颈椎和腰椎共6节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医疗终结后,他正常上班.可是上班需要经过崎岖不平坦的山路,由于路途颠簸,张某颈椎和腰椎再次发生工伤,医生建议,这种情况不适宜长期颠簸,于是他申请上级调整工作到市区,但是上级不给他调整工作,而是批准他回家长期休息.2013年底,单位年终考核,说张某长期休病假,考核不合格,没给其涨工资,也没给晋级,工资只给8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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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陶某系C市W区小吃店经营者,刘某系该店服务员。2014年11月1日23时,刘某在工作时摔伤。2015年10月9日,刘某向W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经审查受理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此次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刘某遂向W区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陶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5620.7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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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在某有限公司任车间主任兼机修,白天跟班晚上睡在车间楼上,随叫随到。2003年12月某日晚10时左右,李某在本单位工作场所修理属于张某(与李某系同村人且同学关系,同时也是本单位总经理的表弟)所有的硫化机时因电热管爆炸受伤。伤后李某经他人调解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给李某事故补偿费5万元。2004年4月,李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查明,公司管理人员确认没有指派李某为张某修理硫化机,该公司依法核准的生产经营业务不需要硫化机作为生产工具,认为李某为张某修理机器受伤不属因工作原因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