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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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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案情简介■李某于2011年2月19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并以满一个月后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3月2日15时许,李某在工作时不慎锯伤左手食指和中指末节。受伤后,公司即派人送其到医院住院治疗15天。2011年4月2日,李某最后一次到医院接受治疗,当日医院出具了建议休息一个月的证明,后李某未再继续治疗。公司从3月17日(出院当天)开始,多次通知其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调换轻松岗位上班。2011年3月15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李某属于工伤。2012年9月12日,经  相似文献   

2.
<正>案情简介李某与鑫悦珠宝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李某月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奖金。2015年10月1日,李某根据鑫悦珠宝行工作安排加班。11月,双方因"十一"加班工资发生争议。李某主张其法定节假日根据单位要求加了班,依照法律规定,"十一"当天的工资应是当日工资加上三倍的加班工资,鑫悦珠宝行认为,李某10月份工资中已经包含了10月1日的工资,主张依据《劳动法》第44条确立的标准,其只需再支付二倍工资。双方协商未果,李某  相似文献   

3.
社保小课堂     
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达到退休年龄,公司可否终止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公司员工,1962年5月6日出生。2012年1月8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2年3月8日,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22年4月19日,李某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处于工伤停工留薪期,未到公司上班。  相似文献   

4.
案情回顾李某系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职工,2007年11月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前,李某要求公司将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直接以工资形式发给他。公司按李某要求将每月应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直接发给李某,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注明:如李某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2019年3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发生事故受到伤害。伤愈后,李某于2019年9月向公司所在的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市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依法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判决支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由于没有履行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5.
【案例】:2008年3月,李某经人介绍至某煤矿从事采煤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实行计件,每月2500元。2009年3月,李某工作中右小腿骨折,住院治疗四个月,被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评定为九级伤残。2009年8月,煤矿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同意  相似文献   

6.
案情回顾李某在某发展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从事提灰、捡砖等工作,其工作时间没有具体规定。2018年4月26日12时左右,李某在该项目工地取午餐时,不慎被地面堆放的钢筋绊倒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18年5月14日,李某丈夫向项目所在地的市人社局提出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通过调查核实,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相似文献   

7.
<正>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公司分公司的汽车销售员,该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11年11月24日17:00时许,李某整理完当天的销售材料后,从公司下班步行返回自己租住的出租房。17:20时许,李某在回家途中遭受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腓骨下段骨折、骨盆多发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双侧胸腔积液、头皮裂伤、软组织损伤、左内踝骨折。2012年10月29日,李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相似文献   

8.
<正>案情简介李某2002年到某建材公司工作。2008年4月11日,李某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2012年,李某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2013年5月17日,某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李某死亡。2013年12月13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李某为工伤死亡。某建材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李某的工亡待遇未达成协议,李某的近亲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按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时的标准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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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李某于2012年4月20日入职深圳某家具公司处,做样板工,2013年3月5日,在车间操作圆盘锯过程中被飞出的木板击伤,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眼眶内壁内折,颅脑损伤,左眼眶内壁骨折,外伤性嗅神经损伤,受伤部位是右眼、左眼以及头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4月3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综合评定李某为四级伤残。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相似文献   

10.
因拖欠100余名农民工合计41万元工资并逃匿的郫县"华润橡树湾"二期五标段项目外墙装饰班组长李某,最近在成都市区一家旅社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据了解,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期间,李某在"华润橡树湾"工地承包了外墙贴砖装饰项目工程,结算总价为50.5万元.为确保该项目按期完成,工地施工单位先后按工程进度支付给李某41万元民工工资.而利欲熏心的李某将该款项占为已有,挪作它用,导致民工无法拿到劳动报酬.2012年1月8日,李某逃匿失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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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邱某从2015年5月4日起在成都某职业学校工作,双方先后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次是2015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第二次为2017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3日。合同约定邱某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工资、补助等组成,基本工资为1500元/月,邱某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3500元/月。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0年1月被浙江省东阳市某医院聘用,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月工资为505元.同年3月,李某怀孕,7个月后,某医院考虑到李某属大龄孕妇,劝其请假休息.但李某未办理请假手续就擅自回家休息,在此期间,医院发给李某每月210元的生活补助费,李某也已领了10至11月两个月的生活补助费.2001年1月,李某在其他医院分娩,医院以内部工资结构调整为由,发给每月工资430元,但不同意报销生育费用.2001年2月27日,李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医院按规定支付"三期"待遇和延续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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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个体工商户员工孙某,2015年6月8日在外出进货途中遭受车祸事故伤害,造成双腿骨折。同年12月,孙某因个体工商户主不支付医疗费和误工工资等待遇,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议焦点: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否予以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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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3年3月到北京某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既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订立任何形式的用工协议。2003年4月12日李某在工作中负伤,由于公司极不配合,于2003年11月10日才取得工伤认定,并于2004年3月30日鉴定为伤残六级。4月公司将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给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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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自1983年进入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担任信贷部客户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13日,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委员会向李某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决定给予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李某接到该处理决定后向某银行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但审理结果为申诉不成立.2015年2月22日,李某收到某商业银行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李某与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2月16日解除(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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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李某系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剪裁工。2010年1月20日中午,李某骑自行车驮同事王某自单位外出至1公里外的稻花香餐厅就餐,就餐后李某在返回单位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致其右桡骨骨折,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李某对该交通事故无责任。2010年4月26日,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经调查,某服装公司无食堂,午餐由员工自行解决。李某均外出至1公里外的稻花香餐厅就餐。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日具体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中午1小时午休用餐。当日李某受伤时间为12:35,距用人单位尚有0.5公里。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提出李某受伤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非因工作原因不认可工伤。  相似文献   

17.
正【案例】:2013年4月10日,李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诉至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仲裁庭"),要求某公司支付医疗费、工资、双倍工资及医疗补偿金。省仲裁庭受理后,依法向李某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并定于2013年5月10日10时15分公开开庭审理。李某在上述开庭时间前没有向省仲裁庭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至开庭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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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职工酒后施工中遭受意外伤害,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认为,李某违犯公司施工前不准饮酒的规定,因醉酒在工作中造成右脚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李某则认为,自己虽在午餐中同工友饮了一点酒,但是在施工中不慎造成右脚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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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劳动者王某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在广州市某科技公司工作,2008年2月10日发生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期至2008年4月10日),6月30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7月20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30日的加班费8500元;2.2008年6月的工资2000元;3.2008年1月至6月的奖金6000元(月均1000元);4.工伤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费500元,门诊就医路费120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元;6.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7.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500元;8.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相似文献   

20.
景象 《中国劳动》2017,(8):76-77
2015年5月4日,汪某在Z劳务公司工地外墙高空吊篮作业时摔伤。医院诊断为:脑部左侧基底节区出血;高血压病;右侧颈部皮肤擦伤。汪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Y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填写的受伤害部位为"脑后右侧颈部"。Y区人社局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汪某颈部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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