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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李某系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职工,2007年11月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前,李某要求公司将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直接以工资形式发给他。公司按李某要求将每月应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直接发给李某,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注明:如李某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2019年3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发生事故受到伤害。伤愈后,李某于2019年9月向公司所在的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市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依法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判决支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某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由于没有履行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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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3月,李某经人介绍至某煤矿从事采煤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实行计件,每月2500元。2009年3月,李某工作中右小腿骨折,住院治疗四个月,被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评定为九级伤残。2009年8月,煤矿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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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李某在某发展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从事提灰、捡砖等工作,其工作时间没有具体规定。2018年4月26日12时左右,李某在该项目工地取午餐时,不慎被地面堆放的钢筋绊倒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18年5月14日,李某丈夫向项目所在地的市人社局提出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通过调查核实,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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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100余名农民工合计41万元工资并逃匿的郫县"华润橡树湾"二期五标段项目外墙装饰班组长李某,最近在成都市区一家旅社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据了解,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期间,李某在"华润橡树湾"工地承包了外墙贴砖装饰项目工程,结算总价为50.5万元.为确保该项目按期完成,工地施工单位先后按工程进度支付给李某41万元民工工资.而利欲熏心的李某将该款项占为已有,挪作它用,导致民工无法拿到劳动报酬.2012年1月8日,李某逃匿失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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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邱某从2015年5月4日起在成都某职业学校工作,双方先后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次是2015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第二次为2017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3日。合同约定邱某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工资、补助等组成,基本工资为1500元/月,邱某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3500元/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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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0年1月被浙江省东阳市某医院聘用,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月工资为505元.同年3月,李某怀孕,7个月后,某医院考虑到李某属大龄孕妇,劝其请假休息.但李某未办理请假手续就擅自回家休息,在此期间,医院发给李某每月210元的生活补助费,李某也已领了10至11月两个月的生活补助费.2001年1月,李某在其他医院分娩,医院以内部工资结构调整为由,发给每月工资430元,但不同意报销生育费用.2001年2月27日,李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医院按规定支付"三期"待遇和延续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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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3年3月到北京某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既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订立任何形式的用工协议。2003年4月12日李某在工作中负伤,由于公司极不配合,于2003年11月10日才取得工伤认定,并于2004年3月30日鉴定为伤残六级。4月公司将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给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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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自1983年进入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担任信贷部客户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13日,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委员会向李某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决定给予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李某接到该处理决定后向某银行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但审理结果为申诉不成立.2015年2月22日,李某收到某商业银行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李某与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2月16日解除(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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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李某系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剪裁工。2010年1月20日中午,李某骑自行车驮同事王某自单位外出至1公里外的稻花香餐厅就餐,就餐后李某在返回单位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致其右桡骨骨折,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李某对该交通事故无责任。2010年4月26日,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经调查,某服装公司无食堂,午餐由员工自行解决。李某均外出至1公里外的稻花香餐厅就餐。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日具体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中午1小时午休用餐。当日李某受伤时间为12:35,距用人单位尚有0.5公里。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提出李某受伤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非因工作原因不认可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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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劳动者王某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在广州市某科技公司工作,2008年2月10日发生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期至2008年4月10日),6月30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7月20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30日的加班费8500元;2.2008年6月的工资2000元;3.2008年1月至6月的奖金6000元(月均1000元);4.工伤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费500元,门诊就医路费120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元;6.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7.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500元;8.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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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汪某在Z劳务公司工地外墙高空吊篮作业时摔伤。医院诊断为:脑部左侧基底节区出血;高血压病;右侧颈部皮肤擦伤。汪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Y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填写的受伤害部位为"脑后右侧颈部"。Y区人社局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汪某颈部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