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8月10日上午,长宁县劳动保障局接到外乡农民工薛理文等人的投诉称,某路桥公司承建的宜泸高速公路长宁县下长镇段E7标段施工工地拖欠40多名农民工工资144万元。接到投诉后,县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立即与县交通局取得联系,带领县劳动监察大队着手调查处理。  相似文献   

2.
1月21日.巴中市巴州区人社局接到杨清普等46名民工投诉.反映他们先后于去年5月起在川东北至Jil西输气联络线管道工程五标段(渔溪镇)务工至今。施工单位(项目承包人)拖欠工资40余万元.多次向老板索要无果。区人社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劳动监察大队赴现场调查处理.  相似文献   

3.
岁末年初,古蔺县劳动保障局将成功追讨同的2.6万元工资发放到17位贵州籍民工的手中,帮助民工们顺利返乡过年。去年12月12日,在古蔺县务工的周云等十几名贵州遵义民工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黑龙江省煤田地质物测队拖欠其工资,致使他们滞留在石屏乡青凤村的项目工地,年关将至,无钱回家。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  相似文献   

4.
案例2007年2月16日,某县制衣厂47名职工集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该厂经营者拖欠他们工资达48万多元,并提供了劳动者单方制作的拖欠工资清单。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即时组织人员到该厂进行调查取证,该厂经营者亲戚提供的有关账簿显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是30万元左右。由于该厂经营者已去向不明,劳动关系双方无法核对确实的拖欠工资数额,致使调查程序无法实质性继续开展。为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合法程序向该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2008年12月17日,国某等三人投诉某市某酒吧拖欠工资及非法收取抵押金。监察人员在调查时发现,该酒吧已经停止营业,工作场所关闭,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系。鉴于这种情况,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6.
姚闻 《劳动世界》2016,(1):10-11
日前,人社部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司法机关联动,严厉惩处欠薪违法犯罪的责任人员. 1.上海诚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2015年5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称上海诚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建文,以劳务派遣形式向某公司派遣了146名职工,并收取了相关费用.该公司拖欠146名劳务派遣工工资37.76万元.  相似文献   

7.
今年1月5日.武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一起投诉.称中铁养马河工程公司武胜项目部在武胜污水处理厂施工时.拖欠张宜贵等3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5900元。监察大队立即与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联系.核查属实后责令其在春节前全部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相似文献   

8.
去年4月,金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欧世海等13名民工投诉,称该县东铸机械有限公司拖欠他们去年的工资1.8万元.多次上门追讨无果。监察大队调查核实后.劳动保障部门当即向该公司下达了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5月20日前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该公司仍置之不理,拒不履行整改指令。为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及时与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取得联系.决定由县检察院支持民工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减免民工的所有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9.
据统计,2005年遂宁市建筑领域约有农民工14万人.月平工资约650元.比市平工资少152.82元。2003年至今.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受理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举报投诉1563件,其中属于建筑行业的889件,占56.88%,而建筑行业中的举报投诉98%属于拖欠工资案。涉及农民工29754人(次),涉及金额3144.09万元。由此可见,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建筑业农民工的权利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0.
最近,人社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文,通报表扬2014年全国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取得突出成绩单位,我省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成都市大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遂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内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保障临察大队、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雅安市劳动保障临察支队、眉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8家单位获此殊荣。  相似文献   

11.
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有关问题,自贡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采取"不见面"服务方式,有效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一是及时对外发布疫情防控期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资料投递电子邮箱等相关信息。  相似文献   

12.
2015年9月30日,阿坝州马尔康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李秀英、曾朝永等18名农民工投诉,称个体工商户法人陈荣拖欠工资20余万元.大队工作人员向投诉人员了解详情后,多次与陈荣联系未果.通过调查取证,2015年12月1日,按照法定程序以陈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将案件移送至马尔康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并将陈荣列为网上追逃对象.2017年4月12日,在外地的陈荣终于被抓捕归案.4月18日,在马尔康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监督下,陈荣家属筹集资金,兑现农民工工资22.8万元,在州内实现了"两法衔接"追讨欠薪零突破,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纠纷维权的主要行政手段,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有特殊地位,对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劳动关系复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有待完善,使得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都江堰市劳动保障监察的实践都江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市人社局委托进行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近年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合  相似文献   

14.
6月5日,小李等几个幼儿园教师来到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她们在某私立幼儿园工作,每月工资650元,“5.12”大地震后,由于余震的影响,幼儿园陆续停课将近一个月,5月份的工资未能按时发放。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后查证,几名职工工资未能按时发放的原因是用人单位接到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为确保低幼学生的安全,要求一些未达到防震标准的幼儿园停课放假,以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因自然灾害影响致使职工工资没有发放无法确定标准,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召集双方协商,经调解,双方均同意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5月份的工资。  相似文献   

15.
三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自2003年4月成立以来,检查用工单位325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152起,立案调查违法违规案件35件,处罚款7.5万元;协助社会保险扩面110余户。涉及职工9161人,协助征收社会保险费3182万元;追回拖欠劳动工资和其他经济损失31万元。有效规范了全县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有力推进了三台县的劳动保障工作。  相似文献   

16.
正走进苍溪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中心,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墙上一面面鲜红的获赠锦旗,和忙碌而有序工作的工作人员——这里是监察大队最热闹的地方,每天来访者络绎不绝,有来投诉的农民工,有前来咨询政策的职工,还有来办理缴纳工资保证金手续的建筑工程老板。劳动者把监察大队当作自己的"娘家""主心骨","劳动维权找监察大队"是他们心中不变的信念,上级政府把监察大队当作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前沿阵地。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劳动用工"12333"  相似文献   

17.
正隆昌县今年以来立足源头化解劳动纠纷,着力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是强化劳动监察。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体系,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用工监察工作联动机制,完善三方协调机制。目前,已纳入监管范围的企业有973户,涉及职工1.24万人,通过监察,追发劳动者工资397.66万元,督促补缴社会保险费2.72万元。二是强化调解仲裁。成立县仲裁院,充实仲裁力量,开辟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开通劳动者维权投诉电话,通过调解仲裁,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210.24万元。三是强化专项执法。县人社、住房、公安等八部门联合开展为期4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截至目前,专项检查重点企业46户,涉及劳动者5750人,督促发放工资75万元。  相似文献   

18.
仪陇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群众举报投诉.最近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变相收取押金扣押证件专项行动.历时一个半月共检查用人单位426户。针对一些餐饮娱乐行业及个体私营企业等存在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反而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证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大队发出责令整改指令书68份、处罚告知书5份,补签劳动合同5848份.清退押金88970元.责令扣押证件的民办非企业学校当场退还教师资格证、毕业证和身份证共43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8.45万元.补办职业资格证书20余个。  相似文献   

19.
三台县近年来就地转移农村劳动力9.3万人,从事建筑行业的达6.5万余人。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截至今年10月底,三台县已初步解决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历史形成的拖欠部分。但据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部分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仅今年通过劳动行政执法追回拖欠工资就达20余万元。因此,建立防止农民工工资新欠发生的长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0.
某建筑公司民工章某在工作中不慎从三楼摔下地面,当场死亡。因章某属短期用工,公司未给章某参加工伤保险.但章某本人生前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公司在计算章某因工死亡待遇时.把章某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视为第三方责任赔偿。扣减了保险公司支付给章某亲属的2.5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只补足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章某的亲属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维权。劳动保障部门认为扣减的做法不符合政策规定.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深入用人单位宣传解释政策.用人单位最终向章某亲属补发了被扣减的2.5万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