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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婚姻自评问卷与婚姻投射测验对1651对夫妻进行调查发现:男性社会阶层高或感知到的社会阶层高,则夫妻间的婚姻关系更佳,女性则相反。夫妻社会阶层“男高女低”或相同者,在婚姻关系中显示出更好的倾向。可见传统的“男性优势”性别角色观与现代的“男女平等”性别角色观均对婚姻关系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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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1804年的民法典规定了夫妻的忠实义务,违反忠实义务的婚外性关系在1975年以前要受到刑事处罚,之后仅为离婚过错之一;继而,理论与司法认为,忠实义务还应包括对配偶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忠实;随着法国1999年对以民事契约方式组成的生活共同体以及事实同居的法律认可,忠实义务是否存在于上述的伴侣之间,也成为热点问题。基于道德自由化及忠实义务松弛的发展趋势和共同生活新形态的出现,有观点提出忠实义务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即忠实义务的契约化,无论是否有婚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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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应当设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既排斥了损害赔偿的本质,又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衔接上出现了间隙,不能达到该条款的设计目的。夫妻间的侵权问题不能完全交由道德调整,婚内损害赔偿不一定必然导致夫妻矛盾激化。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是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的需要,符合世界性的否认"婚姻侵权豁免原则"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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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人身权利关系中是否应该包括夫妻同居的义务和权利呢?国外的亲属法中大多规定同居是夫妻互享、互负的权利和义务,而我国新<婚姻法>虽确立了夫妻之间忠实和扶助的义务,却回避了对夫妻同居权的规范.但夫妻同居的事实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不能对其采取回避态度.同时,确立同居权利义务能够使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清晰,并有利于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应在婚姻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部门法中相应设立有关夫妻同居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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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勤芳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6):43-46
别居制度是国外亲属法或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主要是指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但仍保持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中无此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已出现大量事实上的别居现象,需要法律予以规制。结合有关国外的立法及本国的国情,阐述了别居的内涵、种类及对于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意义、别居制度的具体内容等问题,旨在抛砖引玉,为共同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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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2)
夫妻同居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具有权利义务的一体性,其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并与住所决定权密切相联.行使同居权并不是实行性自由,取消夫妻同居权的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妇女获得性解放。我国婚姻立法应明确规定夫妻互享同居权,这不是对人的感情的限制,更不是对真正爱情的亵渎,相反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符合人类本性和婚姻目的的,另外也解决了丈夫在婚内是否构成强奸罪的理论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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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105-108
由于登记婚姻制的强制性,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是两个存在交集的概念,两者的法律后果部分重叠。非婚同居有别于婚姻,不能直接适用有关婚姻的规定,但又要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使得其合理的诉求不至于被法院拒绝。有些关系则可以类推适用婚姻关系的规定如家庭暴力、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等,应适当限制非婚同居者之间的权利,以维护婚姻正常的家庭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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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率上升是婚姻现代性危机的表现之一。传统的事业组织型婚姻被现代的纯粹关系型婚姻取代。纯粹关系型婚姻的经营和维持依赖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对话民主。对话民主并非一项与生俱来的天赋技能,只有经过学习和实践才能懂得如何通过对话民主解决婚姻关系当中的各种问题。夫妻之间不能运用对话民主解决共同生活中面临的问题,必然会危及婚姻的质量和存续。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注重增加离婚的难度,但无法从根源上应对婚姻的现代性危机。应当重构离婚调解制度,通过离婚调解制度引导陷入婚姻危机的夫妻双方进行对话。通过对话民主,解决夫妻双方过去的矛盾,并使得夫妻双方学会运用对话民主解决将来的共同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离婚调解制度应当以“对话民主”和“离婚自由”为原则。调解场所的选择、调解主持人的选任和培训应当符合增进夫妻双方对话民主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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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利用2011年北京市婚姻家庭会进行的调查数据,分析北京城区已婚人群的婚姻质量和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多数夫妻对婚姻的评价是满意的。积极的夫妻互动是影响夫妻婚姻满意评价的重要因素,物质性因素对人们评价婚姻满意状况无显著关系。夫妻间积极性的互动关系包括:夫妻间积极的意见沟通、相互陪伴、有满意的性生活和知心。其中夫妻间的相知和默契是最重要的影响人们评价婚姻质量的因素。个人自评的身体状况和是否雇用保姆亦对人们评价婚姻满意状况有显著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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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明旗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2):84-87
配偶间的隐私权和忠实义务的冲突是我国婚姻关系中错综复杂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关乎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备,更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婚姻法》修订后的数年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了三次司法解释,但是却对夫妻间忠实义务与婚内隐私权冲突的协调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指导性的法律意见。文章拟通过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婚内隐私权的含义及特点的理解,阐述夫妻间忠实义务和婚内隐私权的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通过讨论二者之间的冲突现状、原因,以寻求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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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领域 ,人们渴望爱情 ,追求高品质婚姻的同时 ,婚外同居、重婚等已不是个别现象。适应现实的需要 ,新《婚姻法》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列入了总则 ,但只就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作出了规定 ,并未将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展开。夫妻之间的道德是否应当由法律来调整 ?如果法律介入了夫妻忠实道德 ,是否应当细化 ?本文对此将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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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了深入对这一课题的讨论,笔者试拟此篇拙文,聊作一家之言,并躬请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指正。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是指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视其为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事实状态。其构成要件是: (一)主观上必须具有以夫妻共同生活的故意。这是事实婚姻的内在特征,使得事实婚姻同通奸、姘居等不正当的两性行为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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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封建社会男女双方家长考虑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家庭的政治、经济利益仍是家长考虑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共同着眼点;尽管传统社会的家庭以男性为主导,但夫妻双方都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个人无私财的家庭共财制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财产制度;尽管家庭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平等,但丈夫的家内特权是以其承担更多的国家义务为代价,妻子则是以家内无权换取了不承担国家义务的特权,家成为夫妻权利义务分配的基础单位,传统社会实际上依旧实现了男女权利义务的平衡.我们应当借鉴古人对待婚姻的严肃态度,在强调感情至上的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婚姻的严肃性以降低离婚率;我们应当借鉴传统社会家庭共财制的优点,对当下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存在的隐形个人财产规则进行完善以维护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权;我们应当借鉴古人突破家的界限来考虑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配置的思维方式,将夫妻家庭内的民事权利义务与家庭外的其他权利义务综合考虑,从立法层面真正落实男女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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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无效婚姻宣告制度黄军通常,人们都是从法律意义上去理解婚姻一词的内涵的,即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以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仅仅以这一角度去认识婚姻,那么“无效婚姻”这一概念则显得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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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家庭观念的走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流动和社会分化的加剧以及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的家庭观念趋向文明和进步,这主要表现在:一、婚姻更注重质量。与传统家庭相比,现代家庭更注重个人,从而使家庭关系日渐以夫妻轴心代替亲子轴心,婚姻当事人更看重夫妻双方的横向互动和感情交流,更崇尚平等、自由。开放的两性关系;性快乐受到重视,婚姻不再仅仅是传宗接代的生育工具,从而使更多的婚姻当事人从以往违反人性的禁欲主义文化中解放出来,更坦然自如地享受生命乐趣,体验夫妻间的关爱,婚姻生活更具生命力。更具凝聚力、更幸福美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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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共用生活费用的负担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等。夫妻财产制虽然不能说是婚姻的目的和基础,却突出地反映着夫妻家庭地位是否平等这一原则问题,也是我们判断一种婚姻家庭制度腐朽与进步的一项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