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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类的面孔审美具有普遍共性,这与面孔所能传达的生物信息内容相关.结合美学、心理学、生物学等理论研究成果,可将人类面孔审美的生物信息评价划定为三个层次:第一,面孔审美包含着对"人性"度的衡量;第二,面孔审美包含着对人类繁殖潜能的评价;第三,面孔审美包含着对个体性格特质等社会化信息的考察.三者共同揭示了人类面孔审美的生物共性. 相似文献
2.
周国权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1)
人类自原始时代迄今的审美历史,已经清楚地道明了审美原本是一部人类精神生命不断演化的历史。审美的历史旅程,一方面顽强地对抗着强大的物质世界,排除外在实用世界对审美活动的干扰;另一方面,它按照自己内在的本质认真地寻求着自身发展的真正轨迹。当人类面对强悍的外在世界而自感赢弱之时,审美给予人类心灵以宗教般的安慰,使人类的精神生命由于外在世界的不断挤压而行将崩毁死灭之时获得凤凰涅槃般的一次次再生。审美给 相似文献
3.
李景刚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3(2)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关于女性身体的审美意识大致经历了生殖审美、男权审美和商业审美三个主要历史阶段。人类繁衍的需要使女性身体开始对象化,并由此使女性身体成为一种独特的审美对象而贯穿于人类的审美进程中,原始人类对女性身体美的理解就是建立在生殖基础上的一种认识;到了男权时代,男性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男性按照自己对女性美的理解来塑造女性身体,使女性身体呈现不同的审美形态;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使女性走出了男性审美霸权的桎梏,但过分的审美追求,女性身体审美又落入了商业操纵的怪圈,商业文化的美丽诱导,最终使女性身体成为商业审美的符号。 相似文献
4.
梅宝树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1)
什么足审美对象?审美对象是被审美经验着的具有审美性质的客体。它具有两个规定:一是审美对象必须是个具有审美性质的客体,二是审美对象必须是个被实际审美着的对象。 (一)审美对象是具有审美性质的客体。 在自然界中,无论是未经过人类改造的自然还是经过人类改造过的自然,诸如,彩虹、霞光,以及绿油油的田野和人造的公园等等,它们都具有审美性质。 相似文献
5.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
二战结束以来,基于国际军事法庭对战争罪犯审判的实践,当代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开始日益深刻影响着国际刑法的发展,进而也影响着我国军事刑法的发展。然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所确认的战争罪行如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在我国刑法中并无明文规定,这必然使我国在行使普遍管辖权时面临困境。同时,我国军事刑法在与其他军事法律、法规的衔接,涉及犯罪构成所指称的法律术语以及刑罚设置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6.
张玉能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3):49-58
人类的审美意识是人类神经系统的机能,人类的审美显意识、审美潜意识、审美无意识对应着大脑的不同层次和不同功能区。人类深层审美心理主要对应于大脑的深层和中层。但是,它们不但有不同的定位,也有整体的整合,并且在大脑的四个功能区域—— 感觉区、储存区、判断区、想象区之中显现出来。 相似文献
7.
在中国传统刑法文化中,国家权力主义和刑法工具主义色彩极为浓厚,政治国家占据着垄断地位,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控制。刑法文化的传播使我们看到,作为法治的根本标志之一的刑事法治,以刑法限制国家刑罚权,包括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限制,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是人类社会的一直追求和共同期待。因此,我们要建设法治国的刑法文化,使刑法真正起到平衡利益、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朱效平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3(1):135-140
罪刑法定原则是人类理性觉醒和犯罪观、刑法观转变的成果;罪刑法定的制度化、法律化使刑法的调控呈现出制刑权专属性、刑法谦抑性、罪刑规范的明确性、刑法规范体系的不周延性、刑法调控范围由开放走向封闭等特点;罪刑法定原则使刑法的宽容程度提高,其人道性增强,但要防止刑罚不足现象的出现。 相似文献
9.
当前中国正处于风险社会的关口,环境犯罪问题尤为突出。在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存在着诸多的瑕疵。为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新挑战,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实现由结果本位向规范本位的适度转向,由此,刑法应当适度调适犯罪圈的大小、建构双向的责任推定原则以及改革和创新刑罚制度,以充分实现环境刑法与风险社会的衔接。 相似文献
10.
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的芙学属性与刑事诉讼法的美学属性只有在具体的刑事诉讼实践中才能展现.审美经验是一切人类文化赖以生长的根基.刑事诉讼作为经典的法制教育课堂,以其所具有的审美教育功能,以及由于其相对于其他诉讼形式对于社会生活所具有的最广泛的关涉程度、对于其他法律所独有的保障作用,所以我们首选刑事诉讼作为增益法律信仰的审美课堂,主张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审美教育功能,通过刑事诉讼的具体活动实施审美教育,籍此增进人们的法律信仰. 相似文献
11.
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远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3):80-91
本文认为,只有在理论刑法学、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三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子系统的基础上建构刑法学体系,才能使刑法学具有批判意识和理性精神,才能为刑法学的发展开辟道路. 相似文献
12.
吴秋元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21-125
悬赏通缉在侦破重特大案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悬赏通缉兼具侦查措施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双重性质,其中侦查行为属于公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私法行为,因此,针对悬赏通缉在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应当从公法角度和私法角度共同对其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3.
高长富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5):60-64
以刑法机理为标杆,丈量刑事和解制度存在之空间,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倡导刑罚公平正义、反对刑罚权滥用的精神相契合;系全面解读犯罪本质情形下的产物;属刑罚个别化、经济、谦抑、零刑罚、折扣刑罚等精神的大胆实践;打通了刑法与民法间的关节,填补了刑罚理论的罅隙,为刑法学研究与实践提供了新视野、新思路。 相似文献
14.
独立的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建军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1):15-19
本文随着独立的环境法益的提出 ,首先 ,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我国的环境刑法未充分重视独立的环境法益的保护进行了价值分析 ,并认为应当赋予自然环境以人格的权利。其次 ,从犯罪学和刑法学的角度对独立的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密切相关的行政从属性理论进行了评判 ,认为只有突破功利的价值观和绝对的行政从属性 ,才能反映环境要素的固有存在 ,才是公正的环境刑法。最后 ,在以上前提下对我国环境刑法在独立的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方面进行了新的论证。 相似文献
15.
席若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4(3):139-151
完全照搬民法中法人的本质来阐述刑法中单位的本质,进而以民事行为能力,或独立的财产与经费作为认定刑法中单位的依据不可取,只有肃清民法的规范因素,在单位现实存在的基础上,重新融入刑法的价值诉求,才能准确解读刑法中单位的本质.由此,现代刑法必然以内含着过错责任和自我责任的罪责原则为基石,刑法中的单位亦是一个意志载体,其本质是以利益为内在核心,以组织机构为外部保障而形成的团体意志.相应地,判断一个团体拥有犯罪主体资格的标准是:该团体具有相对独立于其成员及上下级单位的意志,即从单位的组织结构入手进行分析,着重考察单位有无权力配置与相应的监督制衡机制. 相似文献
16.
陈忠林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5):89-92
要把握违法性认识,必须理解什么是违法性。汉语中的"违法性"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不同。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中的"法"理解为抽象的、概括的法,取决于其刑法理论体系本身的逻辑。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逻辑中,证明行为"违法性"的方式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证明方式是不同的。德日刑法理论中"违法性"所代表的"法益侵害性"和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意思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将"违法性"混同于刑事违法性和法律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17.
王立志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4(6):75-78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其作为众多部门法的交界点的独一无二的地位,借助于刑法之力将刑法和民法、经济法、宪法、行政法及诉讼法紧密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因此体现出独特的宪政价值。对于裁判的尊重不仅是刑事法问题,更是关乎一国法治地位的宪政问题,为此选择形式合理性应是逻辑的必然。 相似文献
18.
俞小海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6(5):69-74
刑法解释的客观性应该是一种社会认识或社会解释上的客观性。当前,我国这种客观性主要表现为刑法解释以及根据刑法解释作出的刑事判决的公众认同。因而刑法解释客观性的标准是社会公众对刑法解释及其结论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刑法解释客观性的具体样态一方面表现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定性的罪名进行有意识的选择甚至变更。刑法解释客观性的实现有赖于刑法解释的主体、结果导向主义的刑法解释方法以及公众意见的反映机制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9.
朱鹏飞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3(3):115-119
马克思审美理论的主要来源是德国古典美学,其中康德和席勒最为重要.关于美,康德提出了"美的理想"说,认为理想的美是合主观规律(审美的规范观念)与合他律目的(理性观念即道德)的统一;席勒的观点正好相反,他认为美是"技巧中的自然",即美的对象是合客观规律(技巧或技艺性)与合自律目的(自然或称本性)的统一.二者的观点都良莠互现,马克思汲取了前二者理论的有价值部分,认为美是合种的尺度(客观规律)与合内在的尺度(自律与他律目的)的统一.这样,马克思就科学地解决了德国古典美学所遗留下来的"审美与自由"之历史谜题. 相似文献
20.
"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新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著名论断.长期以来,主流话语关于马克思的这一著名论断的理解只强调"因此"而忽略"也".笔者认为,人类的劳动实践要遵循许多规律,如自然规律,美的规律等.所以,美的规律是人类劳动实践的规律之一.美的规律不是"种的尺度"和"内在的尺度"的统一,而是指"内在的尺度",即人的目的和愿望以及人类美化规律的统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