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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承担不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以违反保护环境作为义务为必要。保护环境作为义务可划分为法定的具体保护环境义务、约定的保护环境义务及法定的“一般保护环境义务”。当法律或合同没有明确具体的作为义务时,法官如何判断和寻找不作为环境污染行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即援引一般保护环境义务条款的法律依据何在?这个问题目前为止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若将一般保护环境义务的法源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6条即“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就既可破解《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却基本不被审判实践援引的困境,又可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下认定不作为环境污染行为违反作为义务的最佳法源选择。对不作为环境污染责任理论研究的欠缺影响了立法质量和司法适用,应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条款做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理论与实践的迫切需求。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各地因为政府及其环保职能部门忽视环境保护而引发的环境公共事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政府环境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以及因政府违反上述义务和职责的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道义责任、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三个层面。本文以对责任的解释为逻辑起点,分析了地方政府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义务的主要范畴,并阐述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包括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环境保护日益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国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印度尼西亚亦从加大立法力度和具体实践中落实环境政府诉权。印度尼西亚环境政府诉权起源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中保护环境是政府义务这一规定,完善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9年环境保护与管理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环境政府诉权是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从相关立法内容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9年环境保护与管理法》界定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都是经常威胁环境保护、破坏环境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行为,两者没有原则性差异,不同之处仅在于对环境所采取行为的强度以及环境对此行为所能接受的程度;赋予公民、环境组织、中央和地方政府环境诉权,维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赋予公民的健康环境权;授权政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获得环境破坏或污染赔偿。从具体实践看,印度尼西亚环境政府诉权的行使面临着政府怠于行使诉权引发民众起诉、法院判决执行艰难、地方政府诉权受限的困境。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的投资大多涉及基础建设项目,受到印度尼西亚法律关于环境保护条例的约束,需要实时关注当地环境政府诉权行使情况并采取应对措施:建立企业合规体系,熟悉并遵守印度尼西亚环境...  相似文献   

4.
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战略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阐明了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主张将《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体现可持续发展观和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环境基本法》,促进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向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法的方向发展。主张在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建设中,强调环境正义,环境公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环境民主等原则;增加政府环境责任(特别是政府环境问责)制度,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管理制度,生态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  相似文献   

5.
PX事件的频发反映我国现今环境保护领域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的激烈冲突。如何规范政府行为,明晰政府环境责任,做到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的统一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途径。深入分析我国政府环境责任的不足及其根本原因,从公众参与角度改革完善我国政府环境责任,是控制规范我国政府行为,加强环境保护,促使政府主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根本举措。  相似文献   

6.
国际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与国际环境法的软弱性密切相关。反措施虽然在去国际环境法的软弱性方面意义重大,但很少被采用。究其根源有二:一是反措施作为国际环境法强制保障存在一些法理困惑,如反措施实施主体困惑,但从法理上来分析这些困惑都不成问题;二是反措施本身除了存在一些传统的问题,如弱国实施困难、大国滥用、缺乏制约等等,还存在一些因为国际环境法的软法性导致的义务空洞问题和义务弹性问题。但只要尽快使《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变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家责任公约》,并尽快缔结《世界环境公约》使国际环境义务硬化,消灭环境义务的弹性,构建强大强制保障体系,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我国要充分利用国际舞台的话语权,推动国际环境立法和反措施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该充分利用反措施手段来应对国际环境违法行为,保护本国的国际环境利益。  相似文献   

7.
基于CGSS2010数据统计,可以分析中国居民的环境治理责任认知状况,以及检验影响中国居民环境责任认知的因素。描述性统计研究发现:(1)在环境责任认知方面,居民倾向于把环境保护责任归咎于政府和企业,自我避责倾向严重;存在环境认知的"两体分离"现象,即在宏观层面关注环境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忽视环境保护;(2)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对环境污染严重性、关切度,以及对人与环境关系和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关系的认知对于居民的环保责任认知没有显著性影响;教育水平是影响居民环保责任认知的关键因素之一。处于"元治理"角色的政府要通过经济激励强化企业环保责任,借助社会激励手段加强公民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此外,也要加强制度设计,强化政府环保责任,预防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寻租腐败。  相似文献   

8.
  越唐   《社会科学研究》2015,(2):20-29
旧《环境保护法》在罚则编重"企业罚"而轻"政府罚"导致的环境执法监督不力,饱受学界诟病与指摘。新法不仅加大了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责任,更加大了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尤其以"区域限批"罚、"越级罚"和"引咎辞职"罚吸引公众眼球。然而,由于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尤其是中央对地方政府依法问责机制缺失、政出多门和多头执法、对监管者的有效监督机制缺位,使得新法较之旧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责任,但其实施效果仍有赖于基本法层面的深层法律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环境侵权责任;同时,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适用优先于金钱赔偿。民法体系的功能有限,《民法典》应与《环境保护法》一起,协调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由《环境保护法》起主导作用。这两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全面规定,在理顺相关请求权主体顺位关系的基础上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未违反国家规定却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合理救济。  相似文献   

10.
将《环境保护法》修改为《环境法》将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环境法》应该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应该是宣布国家环境政策、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理念的政策性法律,应该是规范环境资源领域重大问题、全局问题,具有长远影响的核心法律,应该是与现行各单行防治环境污染法律、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具有不同内容、风格并且可以成为其他环境资源法律生长点的综合性法律。《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基本框架和重点内容应强调:贯彻生态系统方法,推广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加强其生态法性质;确认公民环境权、参与权、知情权,规定公众参与制度;规范政府行为,规定政府环境责任制度;规定"制定法律、政策和规划等宏观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公益环境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法总则》第9条确立的绿色原则属于限制性原则,是民法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的积极回应。《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民事单行法,应当贯彻绿色原则。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实现方式,贯彻绿色原则是其重要任务。《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在目的条款中增加规定绿色发展理念,创设农民生态环境权;明确规定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增加农村土地流转的环境保护附随义务,限制流转合同的履行方式;在农村土地流转的侵权责任方面,增加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拓展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2.
随着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政府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愈发重要。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该法对地方政府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情形没有设计相应的外部监督制度,客观上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发展不平衡。借鉴欧美国家主要由公民或环保团体针对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例和司法实践,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是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规制环境保护领域的"政府失灵"现象,并理顺公共环境事务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陈伟 《兰州学刊》2014,(8):119-124
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于近日通过。三审修订草案在前两次修正草案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无论在结构还是内容上,较之前的两次修正草案都有显著的进步。然而,修订草案中的一些条款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在对环境标准、政府责任、科学技术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此次正式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对修订草案中的一些不足之处又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新环保法应该能够满足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内对环保的执法、司法需求。  相似文献   

14.
胡静 《贵州社会科学》2008,221(5):36-40
《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它将在调整对象、物权的保护、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准物权等方面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产生重要影响,具体包括:《环境保护法》有必要对排污权的种类和内容加以法定化;修改污染侵权条款,明确规定因物权受到侵害的污染受害者享有物权请求权;将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的资格赋予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有害物质超过一定忍受限度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自然资源物权人的合法权利和环境、资源保护义务;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15.
在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形势下,各国开始运用循环经济这一新的理念进行环境保护的立法。特别是发达国家以循环经济为理念,从多个层面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虽然已建立起了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从世界综合污染控制的立法趋势看,还存在很多不足和缺失。以循环经济为理念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我国应修改《环境保护法》,使其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建立综合性的完善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6.
环境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强环境监管是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手段.地方政府在环境监管中有着先天的优势,处于主导地位,但出于自身利益考量,有些地方政府在环境监管中不作为、乱作为,而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政府环境监管失职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约和相应制裁.从理论上讲,委托代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环境法治理论是政府承担环境监管法律责任的依据.从实践上讲,应当完善立法,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法律责任,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追究环境监管失职的地方政府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地方政府的民事责任和地方政府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具有制度性的创新,其中以保证饮用水源的安全为立法目的,体现了对人的最基本权利的关怀;对相关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定以及区域限批制度,宣示出立法对政府环境责任的加重;生态补偿制度第一次提出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协调社会相关者经济利益与保护水环境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水污染事故处置制度中规定的水污染事故报告和应急演练制度,对突发的水污染事件能够进行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高效处置。作为一部环境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诸多制度创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8.
虽然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引入我国已逾十年,但学理上依然未形成一致观点,在实务中也还存在诸多问题.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之内涵入手,分析该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与归责原则.基于此,结合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出违反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当代颇具影响的伦理学和政治哲学著作 ,其中对义务和职责的阐述也独树一帜。罗尔斯从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出发 ,论述了自然义务和职责的联系和区别 ,同时由此又区分出政治义务和政治职责两个概念 ,对国家 (及政府 )的权限和责任问题也提出了独特的见解 ,还提出“份外行为”概念以与“自然义务”相区别。罗尔斯的义务与职责观为我们研究道德义务和道德职责 (责任 )提供了值得借鉴的视角。  相似文献   

20.
生态安全与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之间存在着关联互动,主要表现在:社会转型孕育着政府生态安全保障责任的确立,公共环境服务供给表征着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拓展,生态安全的实现意味着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担当三个立体维度。由此,生态安全的确立是环境保护的关键“抓手”,而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法制则化则是实现“美丽中国”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两者可谓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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