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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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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付国华 《兰州学刊》2004,(3):152-154
债权人为数人时 ,可以单独行使代位权 ,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多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 ,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而有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税收债权都可以成为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2.
厚得顺 《南方论刊》2006,(12):45-46
根据合同法及其解释,本文结合具体实践,认为关于代位保全存在有四方面的问题,即债权的范围、到期债权、代位权的期限以及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并相应的给出了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3.
责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及行使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法理规定及我国经济运行现状,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应为:(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一般情形下,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3)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5)债务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履行债权,又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6)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行使主体;(2)行使方式;(3)管辖法院;(4)抗辩权;(5)行使范围;(6)行使效力;(7)费用承担。  相似文献   

4.
我国固有法上,并无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此种状态一直维持到199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颁布。在此之前,只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见到类似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但那充其量也只能称之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雏形。新合同法第73条(下称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似文献   

5.
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致使其财产发生不正当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得以实现。代位权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债权的保全制度,在我国是一种新的合同制度。所以,正确理解和执行代位权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代位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事诉讼制度,它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安全设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赋予债权人必要的救济,以保全其债权.代位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代位诉讼与代位执行.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分别确立了代位执行制度与代位诉讼制度,但是二者在程序设置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因为两种制度并存,于是产生诸多问题,因此应在完善代位诉讼的前提下.及时废止代位执行.  相似文献   

7.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传统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第73条也确立了此项制度,然而,我国的代位权制度相较传统代位权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不论就其行使条件、权利客体或是行使的效果而言,都对传统代位权制度进行了一些发展和突破。  相似文献   

8.
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意在维护债权人交易安全和债务人意思自由之间的平衡。由此出发,代位权的客体宜从宽解释,“影响债权实现”要件的认定则应依债之类型而分别采取“无资力说”和“特定物债权说”。《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新增了债权人可合并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规定,达到了简化法律关系、加快权利行使的目的。同时,草案还新增规定了管辖协议对债权人的扩张效力。这是类推适用法定移转的债权请求权相关规则的自然体现,值得肯定。面对学说争议,《民法典》第527条并未在“直接受偿说”和“入库规则”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创造性地规定了“简易债权回收+限定入库”规则,令代位权的法效果依债权或其从权利是否被采取了保全、执行措施以及债务人是否破产而不同。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代位权制度 ,突破了债权是对人权的传统民法理论 ,将债的效力扩大及于第三人。代位权的规定优于代位申请执行权 ;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对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加以保护 ;明确了代位权行使的归属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不是由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  相似文献   

10.
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史浩明三角债、连环债的大量存在,已成为阻碍我国经济运行的一个巨大障碍。事实证明,仅靠行政手段很难彻底解决这一难题。许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又不积极主张自己所拥有的对第三者的财产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从而加剧了企业间...  相似文献   

11.
论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即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都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几点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在代位权的客体、行使方式以及行使效力等方面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从新出台的举措看,这种制度设计难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难以实现立法者的初衷,并造成了一些理论与实务上的新困惑。应利用我国新民法典的制订之机,在遵循传统代位权理论的基础上重新构建我国的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13.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如没搞清代位权的性质,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很大的影响。本文对债权人的性质进行了探讨,指出代位权并非代理权,也不是请求权和形成权,也不是债权的从权利和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亦非诉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与代位申请执行制度相区别的债权的法定诉讼权能。  相似文献   

14.
代位权行使与抗辩的要件事实及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代位权行使的成立要件在代权位诉讼中转化为可能发生争议的要件事实.代位权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代位权的实体法律关系在诉讼中的反映.代位权诉讼的要件事实可以分为代位权成立的特别要件事实和两个债权成立的要件事实.应当依据实体法律规范,对代位权行使和抗辩的要件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债务人应依据其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5.
保险代位权是法律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出保险标的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以及为了防止引发道德风险而设立的,其存在的理论依据来源于民法上的债权让与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但是保险代位权法定主义却存在不合理性,应该由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自己决定是否规定保险代位权,实现由保险代位权法定主义向意定主义的转变。  相似文献   

16.
债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界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正确界分 ,是构建现代民法的逻辑起点。权利客体应成为界分民事权利的切入点 ,只是权利客体必须区分为抽象客体与具体客体的双重结构 ,区分的实益在于清晰地界分权利 ,并且各民事权利的双重客体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被误解误读。紧紧抓住这一点 ,债权、知识产权与物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界分就不会发生困难。  相似文献   

17.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自行诉讼乃分别独立之诉讼。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仅通过诉讼 )并不变更债的权属 ,原属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不变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标的是程序性质的代位权关系 ,而债务人自行诉讼标的是实体债权关系 ;债务人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案外人 ,债权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法定诉讼担当人 ,不替代也不消灭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因而 ,从权属性质、当事人地位、诉讼标的等实体和程序视角观察 ,债权人代位权不排斥债务人自行诉讼 ,两诉可以并存  相似文献   

18.
债权客体是债务人自身而不是债务人的行为或财产。通说认为的债权客体是债务人的行为的观点,混淆了债权客体与债务的内容,是一种没有经过严格论证的错误观点。“债权客体是债务人”与“债务人是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矛盾。“债权客体是债务人”既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尊严,也不是导致债务人以死亡或破产的方式恶意逃债的必然原因。债权客体不同于给付的对象。  相似文献   

19.
我国法律确认的代位权与代位执行制度,两者都旨在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随着民事执行制度的日臻完备,有学者质疑代位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本文比较这两种制度并进行分析,认为两者存有异同,各有优缺,各有其存在的价值。作者主张在制度设计上应将代位执行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前置程序,代位权的行使置于代位执行之后,这样可以使两者相互取长补短,协调并存。  相似文献   

20.
国家对税款的征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将其称为税收债权。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原则上优于其他债权。这种税收优先权只是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在其与担保物权竞合时,只有以设置先后来确定优先顺序,应将课税核定时间作为税收优先权的设定时间。笔者认为,税收优先权应当从法律适用、欠税公告、优先顺序界限、行使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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