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三司推司是唐代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三大司法机关派员组成的临时性联合审判机构。这项制度见于杜佑的《通典)卷廿四:“其事有大者,则诏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意即遇有重大案件时,要由尚书省的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派员组成临时组织联合办案。凡被派充三司联合审判组织成员的官员,都叫“三司使”。三司使又有不同的规格。据《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按《唐会要》所说,由御史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寺卿组成审判组织时,被称为“大三司使”;由侍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寺其他官员组成时则称“(小)三司使”。按《唐六典》所说,“三司,御史大夫中书、门下”相应地说,后二者该是由  相似文献   

2.
《文史哲》2015,(5)
唐代可考的127位刑部尚书中,没有一人出身于科举明法科。但是,未经受律学馆的专门教育,并不一定意味着该群体法学素养缺失或者低下。他们多出身于刑法世家,由于家学熏陶与环境影响,可以受到法学知识的长期浸润;仕途履历中又多曾在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等机构任职,经历司法实践历练,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对朝廷法典的制定和不断完善作出了实际贡献,并且不惜犯颜执法,为维护法典实施的严格公正竭尽全力。为官清正严明、秉公执法,具有良好的禀性操守和突出的任职表现。刑部尚书这一群体法学素养较高,表明唐代官员选任时对担任司法职务者的专业素养颇为重视。  相似文献   

3.
重视对案件审判的复核,是北宋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隋唐时期,在确立县、州、中央三级审判体系的基础上,由刑部专掌中央及地方司法机关审判的徒刑以上案件的复核,从法律上正式建立了审判复核制度。唐末五代时期,“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复之职废矣。”北宋王朝建立后,从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出发,力纠五代之失,于建隆三年(962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复。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复于刑部。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椽参断之。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复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多层次、多系统的审判复核制度。  相似文献   

4.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对接问题既是宪政问题,也是经济法实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美国联邦反垄断法的实施.实行联邦和州两级政府执法与联邦法院一级司法对接的体制.中国将反垄断执法权作为中央事权,按照中国现行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反垄断行政诉讼的司法管辖权却是在地方法院.明显存在不对接的问题.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中央法院系统,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执法活动,纳入中央法院系统司法,以促进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提高执法效果和效率.  相似文献   

5.
大理寺作为宋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在宋代的司法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是其诸多职能中最主要的职能,然而在宋代司法与行政区分不甚明显的政治体制下,大理寺的司法审判常常受到皇帝、中枢机构(宰执)、权臣的制约与干预以及御史台、刑部、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等监察机构的监督与驳正.在这种"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政治环境中,大理寺很难做到依法独立审判.  相似文献   

6.
南衙北司之争是唐后期的一大政治问题。南衙朝官和北司宦官互相倾轧、长期恶斗,甚至以武力对抗,加剧了中央政权的内部矛盾,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本文试图从北司的司法机构入手,研究在司法方面南衙北司的分立和抗争。  相似文献   

7.
岳麓秦简所见的“执法”应为中央与地方部分行政官员的统称,秦中央与郡中并不存在以“执法”为名的独立机构和官称。“执法”与“二千石官”有密切联系,在中央包括内史、御史、廷尉等官员,负责处理中县道及全国的相关事务;在地方则指郡守与郡尉,负责新置“郡县道”下的各类政务。以上长官与其属吏组成了“执法官”,亦即广义上的“执法”。郡制实行之初的意义在于衔接中央与地方,郡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中央推行并监督政令的实施以及接受县级政府的政务汇报,实为中央在地方的代表,这是地方执法仅见于郡级行政机构的原因。中央执法与郡执法的存在虽体现出秦治理国家的“内外之别”,但二者在行政中仍具备程序上的一致性,显示了郡县制推行到全国后国家权力对地方行政的支配与限制。  相似文献   

8.
元丰改制后,北宋的中央政权组织形式大体上恢复了唐代三省六部制。因此,北宋的最高财政经济机关也由三司改为了户部,但北宋的户部决非是唐代的原样模写和简单重复。 唐代的户部由四部分组成:一日户部(称本司或头司),二日度支,三日金部,四日仓部,由户部尚书“总其职务而行其制命”。北宋的户部则有五个部分,两个系统。度支、金部、仓部,同唐相仿,而“头司”却分曹治事,“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有六”。左曹和右曹负责组织财政收入,而尚书所领的度支、金部、仓部则负责财政分配。单就左右曹这个系统而言,由于左曹的收入主要归度支分配,故左曹和尚书的隶属关系要稍稍深一层。但右曹则不然,“右曹事专隶所掌侍郎”,不受尚书领导。元祐元年,由于司马光“乞令尚书兼领左、右曹”,户部尚书因之也曾一度兼领左右曹事务。但绍圣时期又结束了这种状态。绍圣三年,北宋政府明令规定:“右曹令侍郎专掌,尚书不与”。这样,地方财政机构也随之分为两套——“诸路转运司则左曹之属也,提举则右曹之属也”。“州县钱谷有属常平司者,名色非一,悉总于户部右曹”。  相似文献   

9.
石冬梅 《殷都学刊》2009,30(4):36-40
"三司受事"和"三司推事"是两种不同的司法形式,几乎同时创立于高宗时期.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并非先后出现.三司受事主要是受理上诉表状,它并不直接审判一审案件,唐德宗建中以后逐渐废弃此制."三司推事"是由皇帝临时下诏组成三司,负责审问重要诏狱,审完即予裁撤.推事三司主要由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官员组成,其重要特点有二:第一,皇帝常派宰相等重臣来监领三司,以保证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第二,所审案件一般是先移御史台以后,然后组成三司赴御史台鞫问.  相似文献   

10.
两宋(公元960~1279年)是我国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社会经济空前繁荣的时代。反映在上层建筑,宋代中央机构的设置,一个显著特点是增设了“于天下财计无所不统”、权重事专的三司,号称“计省”。宋代赋役之苛可谓登峰造  相似文献   

11.
李湘 《理论界》2009,(3):97-99
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反垄断法在现实中的生命力.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反垄断执法机构官员和执法精神和理念的相对独立性,三个层次综合起来体现了"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的内涵.反垄断法及其执法的地位、目标、准司法性和经济法的责任制要求决定了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而要保障其独立性,则要从执法机构的独立、执法人员的独立及社会等各个方面综合保障.最后,在反垄断执法坚持独立性同时应该注意独立性的选择以及监督.  相似文献   

12.
浅谈北宋的冗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宋的冗官颇为严重,由于冗官和冗军引起冗费,“三冗”成为北宋统治机构的三大弊端,对北宋的统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机构臃肿,闲官过多,这是北宋统治机构的显著特点。在北宋中央机构中仍保存着台、省、寺、监、院、部、司等唐和五代时期的机构。这些机关及其官员并不管事,只依品级领受俸禄,还保存着阶、勋、爵等名誉官衔,也只是领俸禄而不管事。实际管事的机构仅是二府三司,所谓二府,就是宰相所领导的中书省(称为政府)与枢密使所领导的枢密院(称为  相似文献   

13.
傅日晶 《学术探索》2006,(3):105-108
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  相似文献   

14.
刘长江 《天府新论》2006,(2):137-140
封建法政体制自战国秦汉时期伴随廷尉等司法机构和职官的设置而逐步形成,至隋唐时期得以发展〔。1〕然而,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无专文系统论及唐代法政体制的情况。笔者不揣浅陋,拟就唐代法政体制的特点及其运作略作探析。一、唐代法政体制概述所谓封建“法政体制”,概言之,即封建  相似文献   

15.
御史活动对唐代判文文体的成熟具有促进之功:(一)御史在唐代判文写作中具有引领作用。一些御史本来工文,又有司法实践,他们倾力于判文写作,这类“how to”类著作对一般士子学习判文制作实际上起到了引领作用,张鷟《龙筋凤髓判》是典型代表。(二)唐代司法审判程序对判文结构的影响。御史的司法实践,有助于他们提高营构判文叙事结构的能力。(三)御史的“法律思维”对判文修辞的影响。唐代判文写作中的情感取向、注重修辞、伦理感染等,是传统法律思维模式在判文制作中具体而生动的体现。  相似文献   

16.
自正法 《学术探索》2014,(12):48-57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和解,兴起于东方经验,继承了古代司法文明“和合”思想,继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调判结合”的司法文明理念,继承了浙江枫桥和龙泉地区“以和为贵”思想与浙江“枫桥经验”;借鉴了西方经验,吸收了辩诉交易制度的精髓,并融合了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有益经验。从地方试点到中央立法,刑事和解逐步确立,刑事司法文明的第三种模式逐渐形成。刑事司法文明也由传统的“二元”模式逐渐转型为“三元”模式,即“诉讼文明-程序文明-刑事和解”,第三种模式以对受害者利益保护为中心,追求被害者、加害者和社会整体利益“三赢”的诉讼模式,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最终迈向一种“和合型”刑事司法文明。  相似文献   

17.
唐代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成熟期。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御史台和谏官机构分置,相应的,唐代的监察官也就分为台官和谏官。台官和谏官的职责有明确分工,“御史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谏官掌规谏讽谕,凡朝政得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失当,皆得谏正”①。因其职责重大,台谏官的选任倍受统治者重视。为了保证有一支高素质的台谏官队伍,唐代制订了一系列较为完备的选拔标准和条件。 一、唐代台谏官的选拔标准和条件 唐代监察官的选拔标准和条件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一般标准和条件,即所有台谏官人选都需要具备的基…  相似文献   

18.
以“司法独立”为目标的清末司法改革,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新型司法机构,移植了外国先进的法律,并以立法的形式巩固了这一系列成果,为法律现代化奠定了基础。本文试阐述司法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展示其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9.
《江西社会科学》2017,(10):227-235
从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历史来看,美国较早地提出并建成了联邦与州两个层面的反托拉斯法执法体制机制。美国反垄断的执法经验表明,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不能仅靠中央层面执法机构的推动,还必须调动地方执法机构的积极性,使中央与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紧密配合,才能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反垄断立法目的。我国反垄断法已实施十年,从整体来看,反垄断执法的案件数量不大,地方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的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为此,需明确地方执法机构的执法权,构建中央与地方反垄断执法协作机制,建立特定机制,确保反垄断法基本价值融入地方立法。  相似文献   

20.
大理国写经《护国司南抄》及其学术价值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本文在整理《护国司南抄》的基础上, 对其分段、名称、作者、年代、内容、纂集依据等问题作了考辨, 并认为这份大理国抄本的学术价值主要表现在: 一为中国古代音韵学、佛典校勘、佛经版本学及唐代年号的考订提供了珍贵的资料; 二是我们正确认识和研究佛教 “义学”的最直接可靠的重要资料; 三、证明大理写经中不存在“白文”; 四、是我们正确认知南诏佛教的第一手资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