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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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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在具体界定上,应当进一步厘清,侵权责任既保护民事权利,也保护民事利益即法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利是"7+N",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法益,包括其他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确定承担侵权责任,救济民事主体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以其名誉所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应受到信赖和尊敬的程度,影响着一个人的民事权利的取得.因此,名誉权是重要的人身权,保护名誉权是保护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侵害名誉权是侵害人身权的常见形式,但如何认定名誉权侵害,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不同的观点.本文拟就名誉权侵害构成的有关问题作一论述.  相似文献   

3.
配偶人身权权利义务的一体性、配偶身份的相互依存性以及配偶人格与身份的牵连性等赋予配偶自由性人格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自由性人格权的重要特征,即配偶自由性人格权的限制与扩张。夫妻一方基于配偶身份,对另一方自由性人格权的合理限制和对己身自由性人格权的适度扩张,有助于增进婚姻利益,但限制与扩张过度则会导致夫妻权利义务的失衡和婚姻利益的减等。二者的平衡既需要伦理道德规范,又需要法律规制,由此构成人格权立法完善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4.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不仅关系到民事主体实现人格独立、维护人格尊严,也关系到国际民主法治的进步。在侦查阶段,侦查制度等方面的问题,造成了大量侵犯犯罪嫌疑人名誉权的现象。应从侦查阶段的告知义务、救济制度和侦查监督这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名誉权保护。  相似文献   

5.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民事主体的虚拟社会评价未被纳入名誉利益的范畴,故侵害虚拟名誉却未造成民事主体现实社会评价下降的情形无法得到名誉权制度的救济,这一立场应予修正。理由在于,网络虚拟主体的法律性质应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载体,虚拟社会评价同样属于民事主体的名誉利益,故损害该社会评价并导致精神痛苦与财产损失的,应属侵害现实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在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损害要件是核心内容,应考察虚拟主体存在名誉、该名誉受损、民事主体名誉利益受损、衍生损害这四个构成要素。就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来说,赔礼道歉应以不表明虚拟主体真实身份为原则;基于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处于核心位置,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程序法层面,大部分证明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唯独妨誉信息的真实性和过错两项可由裁判者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倒置。此外,不希望披露自己真实身份的原告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申请不公开审理。  相似文献   

6.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可以请求精神赔偿.从立法上确立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陪偿制度,有利于阻却侵权行为,保护人格权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7.
国外民事立法中,一般都有对胎儿人格权的延伸保护的法律规定。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学说,即生命法益保护说、权利能力说以及人身权延伸保护说,近来又有分期保护说。胎儿作为即将出世的未来公民,慈母般的民法典应当将对公民人格利益的保护向前延伸,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提供有力救济以满足其所受损害之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8.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人格权的财产化利用渐趋成为人格权立法中的重要议题,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数字人格权的利用机理和保护路径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现行《民法典》体系下的人格权并没有实现完整意义上的规定。其根本缺憾在于:缺少从外部视角去探索人格权的全部内涵。具体体现为:人格权立法定位不准确、人格利益数字属性受限、权利保护层次单薄。究其根源,在于尚未厘清人格层次的逻辑性,视野局限于人格的身份利益,使得权益开放性的另一面——财产利益无法得到法律关照。同时需要关注,在人们的身份、行为、关系通过数据进行具象展现的时代,数字素养是人格所需的必备素养,在关照人格权的财产利益时,应重视其数字属性。厘清数字人格权的内生逻辑还需做到:法理观念上补阙人格的逻辑层次,规范适用上软化人格权的专属性,制度构造上型塑多重权利保护标准,方可从本源上划清数字人格权中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边界,从而使民事主体享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完整人格权。  相似文献   

9.
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其保护的是专属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那些伦理性要素,不能以同等含义适用于团体人格。团体人格是用作区分团体有无民法上独立主体地位的纯法律技术工具,既无社会政治性,亦无伦理性;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无精神利益,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非为任何团体人格存在之必须,故法人无人格权。  相似文献   

10.
把荣誉权与人格权、人身权、名誉权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荣誉权既不能简单地归类为人身权或人格权,也不能笼统地说荣誉权是名誉权的特殊情形。因为"特殊"一词有多种含义:"一般"和"超出一般常态的例外"间的并列关系中的特殊;"整体"和"特殊的局部"间的包容关系中的特殊;哲学意义上的"一般"和"特殊"关系中的特殊等。名誉权和荣誉权之间的关系应视为哲学意义上的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因此,在民法中荣誉权应是名誉权下位阶的概念。  相似文献   

11.
亲属身份权是基于亲属身份关系所产生的各种人身权,它不同与亲属人格权、亲属身份财产权,具有专属性、非财产性、支配性,相对性的绝对权.根据不同的标准,亲属身份权可分为亲属基本身份权和亲属派生身份权:亲属身份形成权、请求权和支配权;亲属身份利益和亲属人格利益;亲属对世权和亲属对人权;相对亲属身份权和绝对亲属身份权.分析亲属身份权性质、特征、分类,了解亲属身份权法律保护的历史与现状,提出完善我国亲属身份权民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2.
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著作人身权与作者人格无法分离,故其无从转让;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转让之规定亦尚付阙如。然社会实践尤其于信息以"裂变"速度传播的互联网络领域,转让著作人身权之现象不时发生,学界于此形成了禁止转让说、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三种不同理论主张以维护或解构传统著作权理论。但既有学说在解释著作人身权之可转让性问题上则语焉不详,缺乏解释力和说服力。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论,发表权和修改权具可转让性,而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否;我国立法以此构建著作人身权转让制度具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3.
保护公民的名誉权 ,依法维护公民的名誉权 ,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对于侵犯公民名誉权和其它人身权的行为应依法制裁。文章强调 ,在充分保障公民言论权时 ,要尽量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社会中利益多元化的群体对于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理解和需求是不同的.网络中发表的言论时常伴随着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网络言论包括在互联网中陈述事实与发表观点.为减少网络言论对他人名誉权可能造成的侵害,网络言论自由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司法实践在规制此种冲突时,应该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在民法没有对言论自由做出规定的当下,应按照宪法关于保护言论自由的精神,平衡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名誉权的关系.在具体个案认定时,应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给予网络言论不同的自由程度;此外,对于网络名誉侵权主体和网络名誉被侵权人,应根据两种主体的身份特征、 身份属性对自然人和法人、 公众人物与普通大众、 专业者和非专业者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5.
法律人格是权利义务归属于民事主体的标志,其存在基础、法律地位、产生顺序、蕴含理念均显现出不同于权利能力的特点。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的要求使得伦理人格取代了原始身份的要求,成为现代自然人法律人格的基础。抽象人格逐步分化出具体人格,并且"身份"也逐渐脱离于传统意义的窠臼,转变为保护弱者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16.
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的名誉权在其死亡后仍然应该受法律保护,这与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相左。目前民法学界影响比较大的是法益说。对此,本文从两个方面对承认死者名誉权进行了论证:一是指出了法益说的不足,二是论证了名誉权可以延续的原因及条件。法益说立论的基本依据有二:一是任何民事权利都因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而消灭,二是保护死者名誉是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一点已为著作权法关于著作人身权的规定所推翻,第二点又与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范围的规定不相符。著作权法关于著作人身权的规定为解决死者名誉权问题提供了参考。在客体、侵害对象、权利性质、功能、作用等方面,名誉权与著作人身权极为相似,这就为公民死亡之后其名誉权的继续存在提供了可能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法总则应当正视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家庭是一个稳定的亲属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意思能力,符合合伙理论,类似其他组织.将家庭构造为民事主体之时,我国民法典应当以表见代理制度来协调处理个体独立人格和家庭团体人格之冲突;以承认家庭名称权和名誉权的方式来化解个人名义与家庭名义之下具体人格冲突;以家庭债务的清偿范围来划分家庭共有财产范围;以农户"准"权利主体的转正来名正言顺地主张两种用益物权;以替代责任的发生来确定由家庭承担特殊侵权责任;以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综合衡量是否由家庭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8.
罗马法上的人格同时规定了人在公法与私法上的主体地位,是一种通用型人格,因此罗马法上的人格是法律主体资格而非权利主体资格。德国法上民事人格采取的是权利能力理论,而商事人格采取的是商人"身份人格理论",即商人既是一种身份,又是商事主体,商人在获得商人身份的同时获得商事人格,成为商事主体。某一主体可以同时获得多重人格"面具",也可以仅仅获得单一人格"面具"。民事人格、商事人格等独立的类型化人格所形成的人格多重性,其缘由在于诸法合一向诸法分立的转变以及社会分工加深了"完整人"向"局部人"的蜕变。现代人格理论的缺陷在于将民法上的"人"当作法律上的"人",试图以"局部人(民法上的人)"替代"完整人(法律上的人)",将类型化人格(民事人格)作为通用型人格使用。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法中人格权制度的建立使得民事主体充分享有人格尊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在自然人死亡后,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这就意味着死者并不享有民事权利,但这并不能否认死者的某些人格利益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从学界观点及司法实践来看,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姓名、隐私等人格利益仍然不受非法侵害。本文从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相关的概念出发,指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等进行分析;提出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及归属,明确了侵害死者人格利益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最终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了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20.
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不可割裂的关系。赋予作者以著作人身权,是对作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当今世界已步入知识迅猛发展的经济时代,知识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推动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早已正式加入WTO,目前版权贸易的发展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因此,对著作人身权性质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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