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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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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马克思·韦伯"理想类型"研究的理论,刑事政策可以划分为3种"理想类型"模式,即国家本位型、国家·社会双本位型、社会本位型。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是国家至上理念在惩罚犯罪中的表现形式。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又可分为专制型刑事政策和极权型刑事政策。在国家至上理念的支配下,刑事政策构成的形式要素与实质要素在不同的形态中呈现出不同的变项,表现出不同的结构形态。  相似文献   

2.
根据马克思·韦伯"理想类型"研究的理论,刑事政策可以划分为三种"理想类型"模式,即国家本位型、国家·社会双本位型、社会本位型.社会本位型刑事政策的观念基础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无政府主义思潮,一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消亡观.社会本位型刑事政策的形态特征表现为组织的多元化和制裁的柔性化.  相似文献   

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谐,法律和谐的关键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和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刑事政策的概念入手,探讨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界定及其在检察实践中的适用,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好这一重要基本刑事政策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根据马克思·韦伯"理想类型"研究的理论,刑事政策可以划分为三种"理想类型"模式,即国家本位型、国家·社会双本位型、社会本位型。国家·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的思想基础来自于国家的理念,坚持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相统一,保障人权优先的原则。在"社会先于国家"的理念支配下,刑事政策构成的形式要素与实质要素在这种模式中呈现出不同的变项,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相似文献   

5.
中国少数民族犯罪社会控制的实践与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将犯罪社会控制分为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两种形态,认为我国的犯罪控制将实现由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型:刑事政策需要调整、重视非刑法规范的功能、倡导社会而非政府主导。论文认为中国少数民族犯罪的社会控制必须适应这种转型,尊重民族政策、关注民族因素,并提出社会控制转型的若干对策。  相似文献   

6.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完全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宽严相济成为中国大陆基本的刑事政策。无独有偶,在海峡彼岸,台湾地区也推出了“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并以此为指导在2005年进行了“刑法修正”。台湾地区刑事政策的调整涉及面广,有其自身的特点,引起学界和刑事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大陆刑事政策和实践也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刑事和解作为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更有利于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和加害人顺利回归社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在司法领域的实现。为防止刑事和解无限扩大带来的负面效应,我们应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区别不同案件类型,建立宽严适中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9.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崇尚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区域和谐、城乡和谐发展,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相似文献   

10.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顺应社会形势发展,在刑事领域内作出的政策性安排,它标志着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和刑事法治的完善。这一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刑事运作的重要指导和精神理念。深入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及其精神理念等问题,对于推进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在“国家-犯罪人”二元模式下,刑事和解提供提升和补足被害人地位的契机,被害人也应从幕后走向台前。刑事和解不应局限于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公共法益的犯罪也具有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同时,树立赔偿的惩罚机能和赎罪性质对于正确看待“以钱买刑”具有重要意义。刑事和解对于刑法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从经验中推动刑法的迈进,纯理论的思辨刑法必将成为历史,未来的刑法将是充满活力的经验刑法。由经验到规范,实践经验与刑法规范的互动牵引着刑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刑法上,被告人在特定个罪中针对特定事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宏观上体现了国家针对特定法益趋于严厉的刑事政策选择和保护,微观上通过明确特定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得以实施,这在持有型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从证明角度来看,要真正体现持有犯需要的周延特定法益保护、严密刑事法网和严格刑事责任的刑事政策功能定位,只能由被告人证明持有特定物品行为并不会对特定法益造成可能的侵害结果,这是被告人在该类犯罪中要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刑法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是一种提示国家刑事政策风向的技术性装置.  相似文献   

13.
面对我国目前职务犯罪多发易发严峻形势,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定位应跳出犯罪后被动反应的消极思维定式。我们应当立足于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现状,以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刑事政策为统领,以积极、开放的思维方式构建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体系,着眼于主动遏制、有效遏制,着力于科学惩治,有效预防,专群结合,协同推进,以事后惩罚推动事前预防,以事前预防遏制、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实现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抑制潜在犯罪人和不稳定分子再次犯罪。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多次犯,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因多次实施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种违法行为构成的犯罪。目前我国的刑法中有十多个罪名设定了多次犯的构罪模式,以司法解释为主,刑法学界对这一现象的认识尚未统一、研究也相对较少。多次犯的出现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产物,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无多次犯的明确规定,但此后的若干单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开始出现此类型犯罪规定,1997 年《刑法》吸纳了前述单行刑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之后的多次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使得多次犯逐渐成熟与定型。在我国刑法中,多次犯因其具有严重侵害法益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在社会转型期防控犯罪的需要、固有刑法打击此类犯罪难度较大等因素而成为区别于结果犯、危险犯等犯罪类型的新的犯罪类型。  相似文献   

15.
军事刑法属于特别刑法,其与普通刑法的界限长期以来有军事犯主义、军人犯主义、并重主义和双重主义之争。立足于我国的军事法传统、宪法体制和刑法机能发挥的需要,我国宜采取双重主义的立场,将军事犯罪限制在军人实施的违背军事职责、侵犯军事利益的犯罪范围内。目前,我国军事刑法是与普通刑法合编在一部统一刑法典之中。然而,这种合编模式既不利于厘清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也不利于军事法益的保障和军人权益的保护,忽视了军事活动的极端特殊性对军事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影响。未来我国如欲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治体系,应当以独立化的模式构建双重主义限制下的军事刑法典。  相似文献   

16.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受到人们青睐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犯罪牟利的对象。从教义学角度而言,不宜将涉比特币的刑事案件通过货币类犯罪或侵害财产法益的罪名进行规制。“货币说”分别从货币的基本职能或功能、货币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货币的发行基础上层层递进来类比说明比特币具有与货币等同属性;“财产说”则从虚拟财产的特征、虚拟财产的创造与劳动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论证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一方面,从货币的基本属性上来看,比特币并不满足货币的五大基本职能,货币的角色也不会因为其所处的领域不同而发生改变,比特币去中心化的特征旨在摆脱国家管控,与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也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人们并没有实现对虚拟财产的管理可能性和转移可能性,另外,从规范正当化的角度分析,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更加难以得到支持;从解释轮的角度出发也无法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寻求到正当化依据。因此,无论是“货币说”还是“财产说”都具有说理上的盲区。从国家政策角度观之,由于比特币存在投机风险,极易引发洗钱等金融犯罪,对国家的货币体系造成冲击,同时,“挖矿”产业在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因而,比特币一直受到我国政策的消极评价。将比特币以货币类犯罪和财产法...  相似文献   

17.
对应着主客体的对应关系,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应予肯定,且可通过“逻辑起点”、“必要要件”与“首要要件”来描述其犯罪构成地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实体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受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作为一种“相对恶的意志自由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对恶的意志自由性”这一属性,且其本质是“刑法规范违反性能力”或“刑事违法性能力”,是由“犯罪能力”到“受刑能力”的“过程性能力”和“结构性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核心”即犯罪构成“逻辑起点”的“核心”,而且是刑罚论最基本的“主体性前提”。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必要性是主客体对应的哲学结论,是“社会关系法”的当然结论,是犯罪客体解释力的当然结论。犯罪客体的分类与分层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犯罪客体可进行同类客体层面的分类和直接客体层面的分类:前者是发生在“国家法益的犯罪”、“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个人法益的犯罪”内部;而后者可采用数量多寡、载体形式等标准进行。特别是复杂客体,应予以“手段性客体”与“目的性客体”或“原因性客体”与“结果性客体”的结构性把握。至于所谓“随机客体”等,是需予澄清的“伪客体”。由“总客体”到“同类客体”再到“直接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内容分层;而由国家层面的犯罪客体到社会层面的犯罪客体再到个人层面的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社会结构分层。犯罪客体的分层对应着犯罪客体的结构性,映现着刑法分则体系的体系性及其完备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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