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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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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克制主义坚持严格的规则主义,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但走向极端化就会损害个案正义,忽视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司法能动主义通过法律原则的适用维护个案正义和司法判决的正确性,但走向极端化就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现代法律和司法判决应该是正确性和确定性的统一,这就提出了司法能力主义,也就是对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两种对立的意识形态进行“执两用中”的整合和平衡.司法能力主义强调法律不仅是技术,亦是艺术,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很高要求.  相似文献   

2.
法律文本的含义是具有客观性的,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法律文本的含义有一定的范围.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应该奉行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由此而言,我们需要捍卫司法裁判过程中司法的克制主义.  相似文献   

3.
温和的司法能动主义——刑法解释的一种可能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能动主义和克制主义体现了司法意识形态的两种不同姿态.在刑事司法领域,倡导温和的能动主义将有利于实现法官的精英化,并通过能动地对事实与规范之间裂隙的弥补,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所追求的实体正义.哲学解释学为司法能动主义提供了哲学上的理论支援,它可以有效地缓解司法能动主义与罪刑法定主义间的紧张关系,而法学上的类型思维又为司法能动主义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在司法能动主义的姿态下,一种实用主义的刑事司法观具备了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相似文献   

4.
法律是一种不断解释性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作为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的分歧集中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近年来,司法能动备受学者推崇,但也常被误读或曲解;实践中深受法官青睐,却多为之所滥用,甚至被异化为掠夺和扩张法律解释权的武器。当务之急,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尊重并认真对待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审慎地建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5.
论能动司法的本土资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能动主义源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它要求法官超越传统的被动、中立的角色设定,积极主动运用司法权力回应社会现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国特色的司法能动主义(即能动司法)的兴起,既和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相伴而生,又具有深厚的本土根基。充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因子,有助于实现司法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目的。  相似文献   

6.
法律方法对于法治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方法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案正义的实现。虽然对于法律方法的适用都要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但是由于不同的立场对于何谓法治有着不同的理解,例如司法克制主义推崇形式法治的立场,而司法能动主义则坚持实质法治的立场。因此基于不同的法治立场对于法律方法的适用可能会对法治的实现在实质上有着不同的作用,甚至有害的作用。基于新形式法治理论,我国现阶段法律方法的适用应该坚持统合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关照之下的法治立场,因为这两种立场本身都是为了维护法治这个目的和立场的,没有必要非此即彼,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必须有一个限度,而这个限度则是由形式法治的立场所决定的。这种法治立场并不是一种泛泛而谈的纯粹理论性的研究,而是一种面向司法过程的法治立场,是我们运用法律方法的原则问题。法律方法的法治立场的确立,有利于我们在司法操作的层面更好地实现法治,这与政治或是国家意义上的法治立场是不同的,是一种面向司法实践的法治立场。  相似文献   

7.
同样的司法制度因实施者的态度不同,分为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同处东亚的韩国走向了司法能动主义,而日本却走向了司法克制主义。比较研究韩日两国的司法态度,可以看出我国应从司法克制主义走向司法能动主义。  相似文献   

8.
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司法哲学之可能走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文章通过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来源和相关制度背景的考察,认为其前提是司法审查权的获得.同时指出,这一术语的语义语境在中国传播的过程中产生了至少三个方面的偏差和误解.从而认为真正意义上的能动主义哲学观不可能成为中国司法机关的哲学观,其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解释的主体、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以及法律解释的情形等方面都不允许中国的法院或法官遵循司法能动主义的哲学观.文章最后指出,中国法院的司法哲学的可能走向就是严格遵循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进行相关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9.
美国司法能动主义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关于司法能动主义概念的界定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即司法权在宪政体系中的恰当角色的问题.司法能动主义者主张活的宪法理念,即宪法解释不能执行原初意图的妄想,法官需要平衡政治利益,衡量必要性和权宜之计,务实地调整宪法以适应现代生活.尽管施行能动主义的法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判决,推动了社会进步,但是其破坏民主政治与三权分立原则的风险值得警醒.能动与克制之间的平衡才是宪政体系中的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时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0.
法官的中立性与判决的公正性并非必然关系。司法中立性源于西方,其原始功能兼具保护法官和维护正义双重功能,在中世纪,前者取代了后者,即使在近代,前者也阻碍了后者的实现,主要表现为证据裁判专制主义和司法官僚主义的异化现象。中国引入西方司法制度后,司法行政化、司法责任制和司法业绩考核导致司法中立性的异化重现。要消除司法中立性的不良后果,应废除不合理证明力规则,充分运用自由心证,同时,废除司法业绩考核制度,克服司法科层主义所带来的弊端,让法官依良心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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