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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释的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解释,这一服从主要体现为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中对法律意义的考量必须以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为前提。法治要求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反对对法律的恣意解释与过度解释,这主要表现为在司法裁判中要捍卫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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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贤贵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89-94
法律是一种不断解释性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作为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学,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的分歧集中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近年来,司法能动备受学者书崇,但也常被误读或曲解;实践中深受法官青睐,却多为之所滥用,甚至被异化为掠夺和扩张法律解释术的武器。当务之急,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尊重并认真对待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审慎地建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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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刑法解释的对象限定为刑法文本,是近代理性主义观念遗留给法学研究的学术遗产。但现代解释学表明,只要我们承认解释者合法偏见的有效性,解释的真实过程就不应仅仅是文本自身的独白,法律的意义只有在解释者目光往返来回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并在自己的"偏见"引导之下才能最终呈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刑事司法的核心任务,无非是如何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建立起没有裂缝的对接,司法的过程于是就成为一个案件事实、刑法规范和解释者之间的合意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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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适用主要是通过刑法解释实现的。在司法中心立场下,刑法解释的主体为法院和法官,作为直接与个案接触的法官,其解释活动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其"先见"势必会参与到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中。因此,要使法官在刑法解释限度要求内做出合法的司法判决,就必须树立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尊重,并对其价值取向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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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解释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系解释作为通过建立理解的语境进行解释的法律方法,遭遇到解释学循环的难题.通过对体系解释进行诠释学的反思,体系解释中的解释学循环由方法论走向了本体论,体系解释的过程势必是解释者前理解结构参与下的理解过程,成为理解的螺旋上升过程.因此,体系解释所依赖的法律体系势必是需要解释者进行价值评价的开放体系,但是不能因此否定法律文本含义的稳定性,从而以读者权威取代文本权威.为维护法律文本的权威,体系解释的目标则由法律文本的协调性走向解释者价值评价的融贯性,要求解释者采取一种建设性的解释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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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界对刑法解释迷局的热切关注,缘于在具体案件的司法判断中,刑法解释的适用导致案件的判断结论可能迥然不同。该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建构一套不受限于经验的、概念式的固化约束,可以适用于司法思维的判断方法。司法实务界应理性看待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定位,找寻吻合法律精神的法律"明文",重视司法人员的规训与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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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耀文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25-27,30
公共政策作为一种非正式法律渊源已得到了普遍承认。司法裁判过程中对公共政策的适用也是一个广泛的现象。然而关于如何适用公共政策讨论偏少,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司法裁判中公共政策适用需要规范的路径,公共政策的法律解释适用、漏洞填补适用,和公共政策的创制适用应为三种主要的形式。同时为防止负面效应的出现,公共政策适用是有一定限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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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地域的当事人适用不同的法律解释,依据地方利益、当地政策对法律进行灵活适用和法律规避。从法治建设的整体而言,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客观性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其司法行为走向了任意和擅断。在处理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时,笔者以为主要关涉两个问题:一是司法裁判的法源问题,即习惯等民间规则是否可以进入司法裁判;二是司法中的民意有没有必要回应。从目前我国的司法现实而言,正因为这两个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了司法过程中司法客观性的流失。判决书本应该是一个理性论辩的结果,但我们在判决书中普遍看到的是公文式的语气和固定的表达方式,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法律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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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解释存在两个层面:在违宪审查中的合宪性解释和在普通司法中的合宪性解释.前者是指在违宪审查中,对法律做合宪的解释.而后者则指在普通司法活动中,法官按照宪法的精神去解释法律,使得法律之含义与宪法相一致.考虑到中国没有有效运行的违宪审查制度,笔者在此前的论文中将合宪性解释严格限定于后者.由于概念使用上的不同,导致了蔡琳博士的质疑.对合宪性解释的两个面向的辨析,有助于此问题的深入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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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裁判过程中 ,法官应就选择适用法律的正当性作出解释说明 ,以证明其与案情事实的吻合和对应。为了谋求过去成立的法律规则对当前法律事务的公正处理 ,突破成文法僵化时滞的囿限 ,使法律在更具操作性的实践中体现法治的精神和原则 ,法官在对适用法律进行解释时 ,必须遵循正确的解释要求 ,掌握科学的解释方法 ,运用合理的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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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解释是解释者采纳社会大致可接受的价值判断标准,并考虑社会需求而进行价值判断的结果,因而具有主观性。但刑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是客观的,得出的结论也是解释者的主观判断客观化的产物,因而刑法解释又具有客观性。刑法解释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过程,是受刑法法律文本与法律事实制约的刑法解释者的主观创造性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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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存在多种理解的可能性,依哲学解释学的观念,这一可能性根源于人的存在方式.相应地,法律解释是在法律文本的多种可能性理解中作出选择的过程.根据哈耶克的知识论,这一过程是受社会共享的"一致意见"约束的.在此意义上,法律解释不同于科学发现,解释过程受制度的约束,而不是纯粹客观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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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各个国家的法律对刑法司法的解释也存在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很多国家都会将法官来做为司法解释主体,然而我国刑法司法的解释形式却表现的很有特色。我国对于刑法司法的解释当前已经形成一种相对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对于刑事法治的建设有着很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当今刑法司法的解释同样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而这些缺陷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即为个案寻找出最为稳妥法律的实现是一种很大阻碍。因此本文主要进行对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从而制定出完善我国罪刑法定下刑法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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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解释制度意图把法律解释同法律实施剥离开来,使个案审判成为一个机械适用法律的过程,以此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由于制度设计不具有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正式制度被变通执行;变通执行在使现行体制得以维持的同时,也造成了司法逻辑的错位.根本的解决思路应当是进行制度重构,承认审理个案法官的法律解释权,通过强化程序限制和提高法官素质,建立对法官解释权的科学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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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法律过程不可避免要出现循环问题。任何理解都是建立在原有理解的基础之上,伴随着理解对象意义的无限开放性,每一次理解并不是简单地重复过去,而是在与文本的对话过程中发现不曾发现过的新的意义。诚实信用从产生、发展到具有现在的意义就是一个经历了无数次的理解、被理解的视域融合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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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特劳斯并没有一套普遍的解释学理论,但有细致精巧的解释方法。这种方法预设了哲学的可能性,也就是作为永恒根本问题的整全的存在。经典文本是对整全的模仿,对文本的解释就是一个通往整全的起点,解释的过程就是在与被解释者交往对话的过程中追问这个根本的问题,而其最终目的则是解释者与被解释者共同向整全开放。因此施特劳斯的解释方法就是一种哲学实践,解释并非仅仅是达到理解的目的的一种手段,解释的过程本身就具有价值,因为解释的过程就是哲学化的过程。像施特劳斯那样读书,在这个意义上就可以被看成是在践行哲人的生活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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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将法律规范中的抽象概念进行具体化阐释,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指导性案例能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提示和启发。在指导性案例11号中,司法者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了扩张解释,对“公共财产”进行了创新性的界定,其中都体现了经验、智慧和实践理性。但是,这种阐释也有一定的隐忧,包括扩张解释边界、法官能动性的发挥都不确定,法律解释方法的实用主义色彩以及忽视量刑环节等。指导性案例中对抽象概念的阐释实质上是司法实践现状与发展方向的缩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