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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熠珏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存在着诸多争议和困惑:厘清持卡人的内涵并对其重新分类;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实质上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故该规定不是注意规定,而是法律拟制;维持法条原状将恶意透支型犯罪作为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暂无将其单独设罪的必要;基于主观罪过形式及客观特征的考察,可知本罪存在停止形态。 相似文献
2.
齐天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27-31
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司法实务界一直致力于准确理解其规定并加以适用。理论界需要正视信用卡产业自身的迅猛、粗放型发展过程中内含的机制性瑕疵和司法实务界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简单化处理的倾向。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性项目需要加以界定、探讨,如"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银行催收要求"、"持卡人认定"等问题,努力达到一种既符合金融信贷业发展规律又与刑法精神相契合的解读,并提出一种民事与刑事法律法规合力互动的"民刑应对机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3.
4.
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较为普遍,已成为信用卡诈骗的主要形式之一,但其存在争议较多,认定也较为困难。文章拟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中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务有一定裨益。 相似文献
5.
张伶 《沈阳建筑大学学报》2010,12(2):235-238
分析了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立法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和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了信用卡的内涵在于“信用”,借记卡不应归属于信用卡范畴;强调了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应一概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视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 相似文献
6.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的、作废的、冒用的信用卡或者以恶意透支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实践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所以要依法认定信用卡诈骗行为,并依据刑法不同的规定,对犯罪分子予以不同的惩处。另外,遏制信用卡诈骗罪,还要注意打防结合,从不同的角度加强对这种犯罪的防范。 相似文献
7.
赵志芳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1):8-8,38
根据现行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相似文献
8.
李邦友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2):119-123
本文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型诈骗的犯罪情况进行了详细探讨。特别探讨了恶意透支的含义、恶意透支的一些疑难问题,深入分析了恶意透支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超额超期透支的理解,经发卡银行的催收仍不归还的认定与理解,以及骗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定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问题,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认为,虚假型、作废型、冒用型本质是一种诈骗行为,信用卡诈骗罪仍然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以及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三种具体情况的说明,笔者建议对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持卡人应进行明确法律界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应独立成罪。鉴于当前非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处罚较重的事实,应降低刑罚标准。 相似文献
10.
叶跃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23(6):94-98
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交叉竞合关系,而并非绝对的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对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定性的争议,其根源在于将信用卡诈骗罪误读是诈骗罪之下的特殊形态,需要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应当独立于诈骗罪之外,其构成要件应当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妨害信用管理制度,利用或滥用银行对信用卡本身所授权的信用,所实施的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金融领域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在对其概念进行科学界定的同时也应对信用卡诈骗罪与信用卡纠纷及其他犯罪的界限进行科学区分,犯本罪的数额标准及多次使用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问题与犯本罪的"其他情节"的立法完善对有效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将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2.
王海桥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4(3):85-89
刑法介入信用卡恶意透支活动,需正确区分犯罪和法律允许的金融风险,特定情形下应考虑被害人过错影响。司法适用中,对已有司法解释只能进行严格解释;"持卡人"认定原则上以合法持卡人为限,判断标准为是否属于信用卡的登记人;"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完全进行主观直接推定,在有反证可以推翻或行为人可以给予合理说明的情形下,不宜直接认定构成犯罪;"两次催还"方式应合法有效,且两次催收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间隔期,3个月的期限应当自第二次催收开始起算;借记卡本身不具备透支功能,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对象。 相似文献
13.
14.
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严重扭曲、破坏了市场信用 ,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加大了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 ,威胁着金融业的安全稳健运行。着重就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手段、成因及危害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如何消除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对策。 相似文献
15.
张云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6(4):9-14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如火如荼,银行业首当其冲,在个人金融业务方面,大陆有必要吸收台湾地区的一些先进经验。透过两岸信用卡民事法律关系及衍生问题的实证比较研究,有助于厘清实务部门的分岐所在,并以此求同存异,为两岸金融合作共谋福祉。 相似文献
16.
陈司谨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9(1):66-70
会计信息对于经济社会活动至关重要,但会计信息不实的现象却普遍存在。从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与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可以看出,传统法律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存在困境,为全面有效控制会计信息不实,需要寻求新的能弥补传统法律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手段——经济法手段。在论述经济法手段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必要性、现实性的基础上,提出经济法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路径选择和具体的治理手段。 相似文献
17.
王煜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3):57-63
法律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面对信用稀缺的现状,在分析了我国现行信 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局限性之后,针对现代信用的财产化、信息化和可预期性的特点,本文认为,由于商事信 用法律制度将信用的财产化特征与商法的营业性营利特征相结合,将信用信息化特征与商法促进交易快捷的目标 协调,将信用的可预期性与商法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相统一,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现代经济对信用的要求;因此,在 现行信用法律制度之外,应当建立信用的商法维护制度。 相似文献
18.
刍议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追溯了法律规避理论的渊源,在进一步探讨法律规避理论的构成及认定的基础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涉外编第61条作了全面的评析,就其修订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