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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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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迎秀 《东岳论丛》2007,28(4):161-163
婚姻法应当设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既排斥了损害赔偿的本质,又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衔接上出现了间隙,不能达到该条款的设计目的。夫妻间的侵权问题不能完全交由道德调整,婚内损害赔偿不一定必然导致夫妻矛盾激化。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是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的需要,符合世界性的否认"婚姻侵权豁免原则"潮流。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权利救济制度只要求在离婚时适用,其自身存在的不足,客观上削弱了该制度功能的最大发挥,背离了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有重构之必要。一是建立我国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二是完善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取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使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性的规定,赋予受害方配偶选择诉权的权利。三是拓展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3.
李慧 《社会科学论坛》2006,25(14):67-69
我国新婚姻法创设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已有的法律规定愈益凸显出对受害人有效救济的不足.为此,我国很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拟从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来对我国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初步设想,这对完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现行法律制度无法提供非离婚条件下配偶间民事损害赔偿救济,从而置家庭暴力受害者于尴尬境地,应当加以解决。本文剖析了婚内损害赔偿受阻的法律症结,厘清了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与家庭财产制度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解决婚内损害赔偿问题的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5.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离婚之精神损害有离因精神损害和离婚精神损害两种.前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权行为而导致离婚,从而给一方造成精神痛苦,受害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新的<婚姻法>确立了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空缺.而后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并无侵权行为,离婚本身即为构成精神损害之直接原因,如由于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夫妻一方被判处徒刑等.这种离婚同样使一方受到精神损害,自然也应得精神损害赔偿.遗憾的是,新的<婚姻法>并未作此规定.因此,要完善我国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使离婚之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进一步扩大,把第三者也作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而且还要将离因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将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因配偶一方犯罪而被判入狱和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情况作出规定,使精神受害者得到应有的经济救济和补偿.  相似文献   

6.
当前我国没有对家庭冷暴力进行法律规制,随着实践中家庭暴力形式的变化,我国应该将它纳入到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范畴,在法律上对之进行明确界定,并通过建立家庭冷暴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和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等使得对家庭冷暴力的法律规制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7.
我国新婚姻法创设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已有的法律规定愈益凸显出对受害人有效救济的不足。为此,我国很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拟从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来对我国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初步设想,这对完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对婚内夫妻一方为支持或协助夫妻他方的学业、事业的非经济贡献和经济贡献之补偿,不宜采"无形财产分割说",解决问题的着眼点不应放在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上,而应放在离婚救济制度的补充、完善上.对婚姻期间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及职业机会利益损失进行补偿,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相似文献   

9.
我国学者对于夫妻间是否应追究侵权民事责任。存在着不同看法。为确保夫妻对婚内权利平等的享有,有必要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立法与司法审思,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提出构想,以期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  相似文献   

10.
重婚罪管窥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重婚罪,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对"有配偶"应理解为不仅包括法律上的配偶,也包括事实上的配偶,即欠缺形式要件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中的事实丈夫和妻子.事实婚姻是是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基于从我国的实情出发,前婚是法律婚,后婚是事实婚的自然构成重婚罪;前婚是事实婚,后婚是法律婚或事实婚的也构成重婚罪.在认定重婚罪时,要正确把握重婚罪的罪与非罪,才能在既有规范的限度内,更有效地保护婚姻关系.对重婚案件的审理中应注意审判管辖问题、职能管辖问题和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重婚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因重婚行为而产生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追究婚内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上存在严重的缺陷,不能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的司法救济。基于"人格独立"、"男女平等"以及婚姻秩序的要求,在民法这一私法范畴内,构建婚内侵权民事救济机制,确定不同的侵权救济方式,以及建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另一方的侵权而寻求法律保护的司法救济制度,不仅有利于遏止夫妻间的侵权行为,维护受害者的基本权利,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乃至于社会的稳定,也是我国社会发展和完善民事立法的进一步要求。  相似文献   

12.
死亡损害赔偿中民众"同命同价"的法心理,并非仅是一种朴素的良好愿望,亦非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一种不理性的社会需求,其具有价值观念的崇高性与实践理性的正当性。民众"同命同价"的法心理与学术界对之的批判,是法律专业化与制度技术化之结果与表现。我国现行死亡损害赔偿制度事实上观照了"同命同价"法心理,民众与学术界对"同命同价"之分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化解,应建立新型的死亡损害赔偿制度以更好地观照民众"同命同价"法心理,促进法秩序的妥当形成。  相似文献   

13.
离婚损害赔偿的伦理内涵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歌雅 《北方论丛》2005,(5):150-153
离婚损害赔偿立法在我国已有百余年历史,从其发端于<大清民律草案>到其被界定于<婚姻法>修正案,均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夫妻诚信、人格尊严、公平公正为伦理内涵.探寻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流程和制度架构,有助于廓清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疏漏,为离婚损害赔偿立法的科学化和完备化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4.
论婚内损害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勇 《理论界》2004,(2):76-77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但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并不能完全兑现过错赔偿原则,只有使不离婚的受害方也能得到救济,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本文就婚内损害赔偿的立法根据、社会功能、赔偿范围、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阐述自己观点,希望能对完善婚姻家庭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夫妻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均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外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交易的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继承人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故其不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制契约不得对抗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16.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界和学术界多认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由夫妻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权.其实共同共有同样是有份额的,夫妻双方应当均等行使占有使用权.当一方独占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可以采用两种救济方式:一是民法上的救济方式--恢复占有使用权;二是婚姻法上的救济方式--采用非常财产制,进行婚内财产分割.但是这两种救济方式目前在我国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解释<物权法>第97紊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相似文献   

17.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内侵权的受害方往往是妇女,其受侵害的重点是人身权、财产权。要顺利贯彻实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实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手段。  相似文献   

18.
黄玲玲 《学术界》2003,(3):201-204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刑事惩罚制度相比 ,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在我国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的必要和可行的 ,国内相关立法应尽快完善  相似文献   

19.
张文志 《北方论丛》2010,(6):140-14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当代中国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刑附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深刻改变着人们思想观念,为制定该制度奠定了广泛的思想基础."刑附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是全面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被害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亦即公民应当依法享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确立和实施,在我国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即将启动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纳入这一制度,正逢其时.  相似文献   

20.
环境损害行为的特质决定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在特定的情形和场合,由国家直接承担和分担环境损害赔偿,可以弥补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难以使受害人的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有效地填补的缺陷。本文从界定环境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内涵入手,分析了建立我国环境损害赔偿之国家责任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并从责任形式、经费来源、担责条件、救助程序等方面对其构建的基本框架作了描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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