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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劲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2):48-50
惩罚性赔偿是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的,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一种金钱赔偿。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补偿的功能,而且同时具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完全适用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显现出很大的局限性,无法实现弥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目的。因此,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基础上,应当有限度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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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2009年6月1日我国《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该法第九十六条十倍赔偿的规定看似极大的保护了食品侵权中消费者的利益,然而,这一条款却在司法实践中招致了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批评。文章首先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其次,结合实际案例分析2009年《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然后,对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评价。最后,结合《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食品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3.
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环境侵权行为已普遍存在,因此利用法律制度的设计来抑制环境侵权行为势在必行,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理论基础是对侵权行为法抑制功能的重视,现实基础是环境侵权的难以防范性、后果的社会性、举证的复杂性、赔偿的不充分性。 相似文献
4.
聂莉斌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1):105-107
环境污染具有范围广、潜伏期长、通过生物链富集、随生态环境发生动态变化等特点,所以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环境污染致害侵权",而不包括侵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赔偿机制已经难以弥补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损失,导致环境侵权案例中违法者违法成本远小于其所获的经济利益,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却相当高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环境侵权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惩戒污染者,遏制污染行为,进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第1232条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规定,但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金归属和计算标准均未涉.通过梳理文献并结合我国首例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探析环境侵权的内涵和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可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属于特殊的民事责任,不应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质化.在请求权主体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应附带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赔偿金应归属于被侵权人,不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应构建以基础金额加惩罚金额的计算标准. 相似文献
6.
简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符琪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1(3):43-46
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当然 ,它也存在一些不足。国际社会采取四种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1.较高的证明标准 ;2 .分离原则 ;3.最高数额限制 ;4 .征收税收。鉴于中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就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潘承嵘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60-66
《民法典》第1232条惩罚性赔偿条款是否限于私益纠纷下的环境侵权尚存争议。在制度发生学的回顾与探问中,不同时空的法律传统对惩罚性赔偿的立场存在差异,其威慑、激励功能的发挥也与严格的限定条件紧密结合。《民法典》第1232条能否扩大到生态环境损害,需经事实与规范之间严密的解释论证。不论是从文义解释的“被侵权人”解读、体系解释的逻辑关联还是目的解释下功能取向的对应分析,《民法典》第1232条的惩罚性赔偿都应限于侵权法框架下人身、财产损害的私益纠纷。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害问题的适用立场不仅是一个规范省思的教义学问题,更是公法与私法规范寄生、组合的法律背景下应当如何匹配规范期望与制度机理、优化环境治理效能的制度考察问题。 相似文献
8.
王冲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9(5):253-266
《民法典》第1232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适当承担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功能的体现,亦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构想的法治回应。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意在惩罚和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该制度,可通过适当的利益倾斜,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环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形成对环境危害行为的威慑,并成为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公法规制手段之补充,表明我国在立法层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但应当注意,结合我国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运行实效,以及该制度之固有属性而言,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之创设亦可能引发滥诉风险提升,对生产活动形成过分阻遏,以及同质性责任叠加等潜在负面效果。由此,应当对法条文本进行解读,厘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规范要素,将该条文中的"法律"做狭义理解,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被侵权人"的具体意涵。同时,为防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负面效应,应当对该法条之司法适用予以适当规制。具体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在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采用"固定金额+弹性金额"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既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之典型案例,尽量使个案中利益衡量标准趋于统一;将针对同一行为所设置的看似相对独立却在内核上具有同质性的责任进行整合,避免该制度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叠加适用而导致环境危害行为人之法律责任过重,违背"罚当其过"的秩序原理;在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方面,司法机关须注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并比照公法责任之"有利溯及"等原则,遵循"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等理念,准确认定该责任适用之时间范围。 相似文献
9.
陈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22-35
惩罚性赔偿制度兼具补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加害人两种功能,在不同领域和不同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履行功能的偏重点并不相同。适用补强赔偿功能的原则是填补损害,需要突破的是传统损害赔偿原理、实证法规范对损害的认知和填补的程度。适用惩罚功能则应遵循全法域上整体的过罚相当原则,这就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进行更多的精细化设计,确保惩罚性赔偿与既有行政规制体系的功能相协调。考虑到侵害环境利益的环境公益侵权在保护法益上的特殊性,且通过扩展环境行政处罚之功能可以在规范框架内更有效率地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问题,惩罚性赔偿在环境公益侵权中的适用应予限缩:以补强补偿性赔偿功能为重心,惩罚加害人的功能仅在特殊情形下辅助适用。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性的环境规制手段,被认为一方面有助于补偿环境污染受害人,另一方面能够惩罚与威慑环境污染侵权人。不过,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备受质疑,被认为是混淆了刑法和侵权法的界限,法官的裁判行为处于失控状态,有时甚至导致不必要的社会损害,威慑效果事实上较为有限。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官应当确保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其他环境污染法律责任构成合理的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体系;应当限制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当遵守一定的标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应当基于个案进行合理判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应该对被告给予合理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潘成林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5):78-81
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制裁功能、遏制功能,其与现代社会对侵权责任法的遏制功能的需求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侵权案件虽然具有难控制、难取证、侵权规模大且范围广、侵权人高赢利、权利人损失不易确定、维权成本高等特点,但我国目前已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现行法依据、社会基本条件和理论研究成果,因而在该领域内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但在执行中还应考虑相应的立法体系、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通常被视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和遏制侵权多发的重要方式.作为欧洲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代表,德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却并无惩罚性赔偿的身影.一方面是因为脱胎于德国民法理论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秉持了全面赔偿的思路,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德国凭借合理许可费、诉前侵权警告和分诉制度等很好地实现了全面赔偿.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存在与否与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水平的高低并无直接关联性,而关键仍在于回归足额赔偿权利人这一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的核心.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农业技术侵权典型案例进行实证研究 ,剖析其侵权原因 ,归纳总结农业技术侵权的特点 ,进而提出农业技术产权保护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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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合法性基础与执政合法性基础——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三维度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其实质就是要维护和增强执政党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一个政治系统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信仰和忠诚,反映社会对政治系统认可状况和程度的政治关系。合法性基础包括物质经济因素和精神心理因素两方面,物质经济因素是更强调为基础的因素,经济功绩与价值体系以及制度程序共同支撑着合法性的存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主要包括:绩效、意识形态、社会公正、政治民主、党群关系。中国共产党经历了以意识形态为主、以经济绩效为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三个的合法性基础的时期。进行合法性基础的重塑和增强,是当前中国共产党对新形势的挑战与诉求的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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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法性概念及中国古代君权合法性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刚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如今已成为政治学研究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合法性是维持一个政治体系长期存在与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柱。在国外 ,对合法性概念的界定存在争议 ;在中国古代则表现为几个不同的层次 ,其君主合法性的取得与维持也有其政治文化与社会等因素 ,而传统的儒家文化是中国古代君权合法性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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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侵害生命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的几种理论解释均有不当之处,对此问题仍应从传统的民法理论出发,尽量保持法律的协调统一,并从因侵害生命可能涉及的三方面主体出发,基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对该问题做出解释. 相似文献
18.
韩续峰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82-86
鉴于国内外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混淆理论,且学术界和实践界对混淆理论有不同看法,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理论和法律实践,解读混淆理论。分析认为,国内相关立法应当将反向混淆包括在混淆理论之内;判定是否存在混淆有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主观标准,以及商品或服务类似程度和商标相似程度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19.
杨荣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3):55-59
现有的特别补偿制度和SCOPIC条款存在诸多问题,需在海难救助法中建立相对独立的环境救助制度。这种新制度应克服现有制度之不足,有效激励救助人迅速施救,确立环境救助报酬并体现奖励性和独立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