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其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成员权、救济权等各项权能。虽然我国已形成包括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护体系,但现实中农民权利意识薄弱,土地权益易受侵害,承包纠纷种类繁多,权利救济困难重重的现象依然突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的路径选择上应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健全司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共同共有的核心在于强调农户家庭内部家庭成员对承包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地权固化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共同共有为有效化解无地农民的土地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然而,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共同共有存在着主体范围不清、客体来源不明、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不清等现实困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共同共有制度,需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和农民主体地位的政策原则,通过规范主体资格认定规则、界定客体来源范围与建立公平合理的权利行使与义务承担机制,科学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共同共有的制度体系,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共同共有的运作效能。  相似文献   

3.
无地农民是地权稳定乃至地权固化后形成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特殊群体,解决无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应从户内和户外两个层面构建起无地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体系,在户内土地权益保障方面,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成员共同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继承两大策略;在户外土地权益保障方面,主要是通过将集体经济组织可调整再分配的土地资源按照科学的数量标准和规范的先后次序规则发包给无地农民。为确保无地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内继承,细化土地承包经营户内成员共同共有,同时,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可调整再分配土地资源的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4.
保护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宏 《兰州学刊》2009,(11):133-135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土地问题是解决当前“三农”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核心。获得土地承包权益又是获得其他权利的基础。当前农村妇女尤其是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致使她们自身的生存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其他社会权利也就难以保障。这部分农村妇女日渐成了农村的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落后的观念和意识、不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等。文章分析了我国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受侵害的现状及其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5.
我国农地实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农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农民个人的农地权利不仅包括基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所享有的对农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还包括基于成员权获得的参与农地分配、经营、管理、分享农地其他相关收益的权利。纵观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在保障农民农地权益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偏向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思路,改革的主要举措在于延长农地承包期限,赋予农民永久不变的承包经营权和确定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这对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无疑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对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尚显不足。  相似文献   

6.
“土地经营权出租”的立法表达凸显了权利租赁的形式外观,使“三权分置”政策疏离于法规范本体,进而引发了土地经营权租赁法律制度的适用问题。根据权利客体的层次理论,土地经营权并非租赁法律关系的适格客体;制度演进的逻辑表明土地经营权出租是政策性权利属性介入农地租赁流转制度的特殊立法表达;考察土地经营权租赁的运行状况,比较自然资源使用权出租制度,土地经营权出租的权利义务均指向承包地。确定承包地为土地经营权租赁关系的客体,可以巩固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取向;在类推适用房屋租赁规则时,应以农地利用的特殊需求协调《承包法》与《民法典》的适用关系,以表彰农地利用的独特价值,维护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7.
统筹城乡关系中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是农民和土地的分离,城市的资本和技术流向农村是资本、技术与土地的结合,这就是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双向流动"。与双向流动相伴随的是"双重转变",即农民身份的转变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转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转变有四种前景:一是让农民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农民将土地归还农村集体;三是实行土地私有化;四是实行土地国有化改革。较优的选择是实行土地国有化改革。  相似文献   

8.
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退出,关键就是引导农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退出方式和经济补偿模式.基于当前的国家政策和我国农村现实要求,对现有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进行细化,纳入经济补偿条件,分析以承包地换现金补偿、以承包地换村集体经济股权、以承包地换社会保障三种经济补偿模式下,农户家庭特征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同时以中部地区安徽省、江西省调研数据作为对照研究样本,分析不同区域在不同经济补偿模式下,退出意愿影响因素的差异.我国土地承包地退出制度改革应构建土地退出经济补偿机制、积极探索良性有序退出模式,严格落实和完善有愿有偿退出程序,建立健全土地退出政策服务体系.  相似文献   

9.
土地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衍生了源于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集体收益权、源于农户承包权的承包收益权、源于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收益权。在大规模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巨额的土地补偿款作为土地收益的集中表现形式,在集体与农户以及不同权益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三权分置"对征地补偿款分配具有决定性影响,它使村集体、普通承包农户以及承包大户(经营性农户)之间形成了巨大的补偿款分配差距,并有可能带来农户之间土地收益(收入)分配的非平均化,进而造成农户之间的收入分化。  相似文献   

10.
“三权”分置思想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农地权利的市场化又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在“三权”分置之下,市场主体取得的经营农村土地的权利在法律上体现为土地经营权,为反映丰富多彩的市场交易形式,宜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债权。但为使市场主体取得稳定的经营预期,法律上应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登记能力,明确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均可作为农地担保融资的标的,基于担保权设定后权利人仍然行使经营土地权利的事实,在体系定位上应属抵押权范畴,并采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11.
现行的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引发了严重的"城市病"与"农村病"问题,而且由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能与城市国有土地一样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不仅影响到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甚至威胁到了我国当前宏观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应采取混合所有制思路改革农村土地制度,这一土地制度的特征在产权结构上表现为"三权分立",即国家拥有农村土地的规划与用途管制权,集体拥有耕地发包权、宅基地划拨权和建设用地占有使用权,农户拥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具体管理上表现为"三种模式",即集体所有、国家管理,集体所有、农户管理,集体所有、集体管理;管理责任人分为"三个主体",即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相似文献   

12.
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提出的概念,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其法定化,但未明确其权利属性是物权、债权或者物权化债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说、物权化债权说在解释论视角下无法全面实现"三权分置"政策的预设功能,用益物权说可弥补二者的不足,因而具有理论优势。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出租等方式产生的债权性农地利用权不属于土地经营权。借助于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之机,应当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13.
公共财政视角下的土地收益分配改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土地价值不断显现,政府通过地租、税收、费等形式获取的大量的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财源;土地收益分配管理体制不合理,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也是地方政府强烈的“圈地”、“批地”冲动的基本成因。改革和规范土地收益分配与管理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农民的利益,遏制地方政府出让土地的冲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土地收益分配问题,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国家以及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土地收益的分配机制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14.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期限和继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影响,家庭承包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权利主体、期限、继承等三方面具有一些独特规定:家庭承包只是一种农业经营方式,与权利主体无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旨在制止频繁调整土地,其期限属于最低期限。《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可解释为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续期制度。《物权法》摈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继承作出特别规定的做法,此举在解释论上意味着:《物权法》事实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像其他物权一样是一种可以继承的私权,无必要再为其设立特别规则。  相似文献   

15.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在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的冲突中间进退失据.这种矛盾集中体现在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在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应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础上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的法律制度,以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16.
从承包地征收透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目前《物权法》对承包地征收补偿的三个法律条文之间的不一致来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亟需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错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虚位以及土地征收对象移位的问题,应明确土地用益物权属性,去除其债权色彩;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界定为以村为单位的村民集体共同所有;把土地征收对象扩大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用益物权,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7.
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盘活农村土地、增加农民收益、实现现代农业集约化生产的重要途径.虽然理论界在土地流转方面的探讨已经较为全面,但我国立法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同时在具体规定上仍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人的意思依法自主流转,并进一步详细规范流转程序.  相似文献   

18.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在我国长期存在;我国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可以多元化,可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利或确权确股等多种方式;土地承包期限可以延长;加强法制建设,确保农民土地权利;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流转;推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9.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天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入了加速发展阶段,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促进和规范天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该做到:保护耕地资源,坚持土地流转“三个不得”的原则不动摇;加强立法,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落实;构建市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搭建平台;加强管理与服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保障;完善配套措施,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20.
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负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及所具有的成员权性质不能作为否定其作为抵押财产的理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应受用途管制的限制.我们置重的无疑是赋予农民一个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产要素功能.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作为"经济理性人"的农民并不一定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及也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选择自己认为最能发挥土地效益的利用方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权性质,不能作为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的理由.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