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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行政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政机关。因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可以、而且有必要把某些立法权授予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依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质上就是一种立法行为。认识和肯定这种行政立法主体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旅游法》是我国旅游的基本性法律,它奠定了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旅游法》通过设置授权立法条款,促使其他相关立法主体制定《旅游法》适用的配套法律规范性文件。虽然绝大多数授权立法条款得到了落实,有关立法主体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但是一些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仍然需要加强。《旅游法》在授权立法条款设置上存在默示授权条款过多、授权立法条款不规范等缺陷,需要在运用明示授权立法条款、完善授权主体与被授权主体以及授权条款立法语言的表达技术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最高权力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只适用于本地方具体情况的灵活变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立法变通权有两种类型 :一是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变通权 ;另一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变通权。但立法变通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形 ,尤其要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并且立法变通权的行使还要受到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  相似文献   

4.
法律的授权条款既赋予被授权机关权力,同时也课予其行政立法的义务;被授权机关在是否进行授权立法方面没有裁量权,只是在何时立法方面有一定的裁量余地。当裁量权收缩乃至于没有裁量情形出现时,被授权机关怠于立法的行为即会构成行政立法不作为。授权机关应加强对自身授权行为的控制,同时应加强对被授权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可以收回授权以解决行政立法不作为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存在概念界定混乱、范围模糊、责任主体虚设等诸多缺陷,传统理论中一般认为行政主体只包括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三形态是社会治理模式发展的新选择,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职能的转变而建构的,行政主体理论应随之革新。比较与借鉴西方主要国家的行政主体理论,在以民主为核心的第三形态视角下重构行政主体,应将行政主体范畴从传统理论上的“行政机关与授权组织”扩充到行政法第三形态视角下的“行政机关、授权主体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6.
教育行政主体不仅仅包括各级教育行政机关 ,还包括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明确教育的行政主体对依法治教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7.
行政立法是有权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针对行政管理诸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行政立法具有行政性、立法性两大特征。  相似文献   

8.
“乙肝歧视案”引起了人们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宪性的普遍关注。宪法作为根本法,其最高法律效力应贯穿整个法律体系,尤其应包括数量多、等级低、透明度差的规范性文件。我国一方面应加强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审查机制;另一方面亟待建立宪法诉讼机制,以使被侵犯的宪法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9.
一我国地方立法是指省级权力机关依据法律授权,按照一定程序在法律允许的事项和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怎样理解我国地方立法的性质,目前法学界尚有争论。分岐的焦点是:我国实行的是几级立法,省级权力机关制定法规的活动是不是一级立法?而产生这种争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所使用概念的涵义不同。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实行一级立法即国家立法,地方既没有立法机关也没有立法权,因此地方不是一级立法。这里所使用的法律、立法、立法权的概念是狭义的。而有的同志认为,我国是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或多级立法,他们所使用的法律、立法、立法权的概念却  相似文献   

10.
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包括行政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策性文件以及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审查范围一般限于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定程序。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其他程序违法主张,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院可视情况予以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违背“程序规范标准”或“权益损害标准”的,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程序违法”。根据制定程序类别和违法程度的不同,法院关于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的确认,还需结合具体个案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11.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与管理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当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制定主体、程序、内容和合法性等方面都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为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纳入法制轨道,加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并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保证以上监督到位。  相似文献   

12.
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普遍不明确给司法审查中的"上位法依据"判断带来了困难,法院往往采取极为宽松的审查标准,认可行政机关可依据上位法中的宽泛授权,乃至在上位法空白的情况下根据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面对这种情况,坚持授权明确性的进路和运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进行审查的进路均存在局限;区分权利限制程度进路更加符合现代行政的发展特点,且与我国行政立法体制和《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相契合.在具体判断方法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将无助于实现行政目的和过度侵害相对人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认定为不具有上位法依据的做法,这为我国后续的"上位法依据"审查提供了启示.而在比例原则的运用下,"上位法依据"亦可获得更加具体的内涵.  相似文献   

13.
地方立法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经国家授权,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活动。自1979年以来,我国地方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它对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  相似文献   

14.
犯罪主体(即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贪污犯罪的主体是犯罪主体中的一种特殊主体。立法规定必须是同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2年3月8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本决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关于规定追究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  相似文献   

15.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用以规范行政主体或不特定相对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办法、指示等。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有效弥补了制定法的缺陷,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了地方政府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但同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多样性、制定程序的随意性、监督机制的缺失以及制定过程中的以权谋私行为,容易侵害当地民众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为实现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治化,应当通过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障民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权利、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及健全“问题”规范性文件的惩戒机制等措施,有效提升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相似文献   

16.
试论国家标准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标准作为裁量基准,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国家标准属何种性质的规范,学术界尚无定论。本文从如下两方面进行了论述:就形式性判断标准而言,国家标准更接近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指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就实质性判断标准而言,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法律规范(本文特指部门规章)无异,推荐性国家标准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表现出不同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17.
论地方立法独立性王圣诵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人们十分重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关于地方立法的地位,学术界一般认为,地方立法的从属性和执行性是其基本方面,地方立法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也因此被称之为“地方性法规”。本文认为,地方立法具有独立性,地方立法...  相似文献   

18.
地方立法的主要问题及其反思——以湖北省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立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于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权力机关缺乏必要权威、政治生活中的行政主导模式以及公众缺乏参与政治生活的政治自觉等因素,地方立法存在僭越中央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模糊、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立法权限不明、地方权力机关立法主导丧失等问题。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应最终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9.
立法评估针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实效,由法定主体或委托主体进行前瞻性或回溯性的预测和评价。虽然立法评估是公权力机关为制定规范而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事实行为,但其作用在于为立法准备提供参考性的评估成果。较于立法前期调研和行政执法检查,立法评估在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发生时间、性质、效力和内容等方面有其独特的法的规范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20.
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之重要标准。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体系复杂,认定其与上位法之间是否相抵触至今没有明确的标准,尤其是在突破上位法时。除了授权立法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依其性质和内容不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突破上位法的范围作出规定,但要符合上位法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不超越立法权限,遵循规范化制定程序,不违背强制性规定,不对抗其他合法权利或符合情势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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