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事实习惯不等同于习惯法”是引发本文问题之嚆矢,从事实(商事)习惯与(商事)习惯法二元界分视角进行解读,将得出两种对于“商事习惯”的意解,继而导致商事习惯在司法适用中的定位分歧,即该多元义理触发了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典》第10条作为我国的法源条款,是习惯参与法律适用的初始条款,其义理解读对于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基于法源属性、比较视角、条款规则分析、作用对象确认,此处习惯具有法之确信,故应取“习惯法”之义。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第10条中习惯范畴应包含民事习惯与商事习惯双重内涵,法源条款中商事习惯义理应为在适用主体、主观目的、客观行为、适用领域方面与民事习惯形成差异的商事习惯法。  相似文献   

2.
我国新通过的<合同法>用九个条文规定了"交易习惯"的适用.这里的"交易习惯"即指习惯法,其成立要件是第一,须有为人们所信奉的有法一样的拘束力的习惯存在;第二,其内容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交易习惯"在合同法中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补充合同法适用的效力;优先于合同法适用的效力;解释合同标准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通过适用民事习惯法保护法益,是民事习惯法作为法律渊源发生作用的一个结果。习惯属于一种"习惯权利",大多数的"习惯权利"都会随着立法程序的确认转化为"法定权利",而还有部分的"习惯权利"没有转化。此种剩余部分的"习惯权利"中的部分又会在实践中发挥其习惯的调节功能,从而表现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之外的法益。  相似文献   

4.
民间习惯是法律的渊源,而向法律输出规则的过程也是习惯被边缘化的过程。在判例法制度下,经过法官适用的习惯具有了法律的效力,从而与纯粹的民间习惯产生分野。使习惯成为习惯法的是两种因素,即习惯自身的规范性与法官对这种规范性的确信,而法官的确信则是使习惯转变为习惯法的主导因素。凝聚在判例法中的习惯法经过法律人的加工,成为司法活动和法学研究反思的对象,逐渐脱离大众实践而成为一种在法律人之间共享的知识。在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的同时,习惯则成为法律的配角——非正式法律传统。这是民间习惯自身的历史命运。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穆斯林习惯法是规范和调整穆斯林之间民事行为和关系的重要之"法"。《古兰经》《圣训》里的"主命"概念、亲权观念和夫权意识等法文化内容塑造了我国穆斯林习惯法的一些具体制度,"口唤"制度即为其中典型一例。"口唤"制度是我国穆斯林基于伊斯兰教信仰而形成的一种通过"许可"或"命令"的方式来调整民事关系领域内人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习惯法。"口唤"制度在西北民族地区各族穆斯林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以"口唤"制度为代表的我国穆斯林习惯法应当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避免消极影响,并进一步中国化,从而为推动西北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6.
论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适用及其立法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习惯法在其他国家的适用情况表明,各国大都在宪法中规定了国际习惯法的适用,对国际习惯法在国内的适用大多采取了采纳方式。而国际习惯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在我国《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本文认为,我国应在参照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在《宪法》和《立法法》中对国际习惯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7.
习惯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我国现行立法确立了习惯法的法源地位.由于习惯法具有行业性、地域性、非明示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易造成适用习惯法的混乱状况,因此,必须确立习惯法适用的规则.  相似文献   

8.
试论我国的习惯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是否存在习惯法,理论界尚无肯定意见。而我认为存在,对其有关问题加以研究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 一、我国存在习惯法 所谓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根据这个定义,习惯法有如下特征:(一)习惯法的本质属性是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习惯,即由于重复多次而固定下来并变成需要的行为方式。(二)习惯法是国家认可习惯具有法律效力。(三)习惯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同时具有这三个特征的行为规范就是习惯法。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决定,其中一部分通过国家机关具体化、规范化成为国家法律、法规;而另一部分,未经国家制定成法律、法规,就被国家接受并加以执行,即认可为法律规范。后一种情况,在建国前的革命根据地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仍然少量存在。这是长期形成的习惯。例如农业生产关系的多次变革: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普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政  相似文献   

9.
在南非法律传统中,南非习惯法一直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南非习惯法有官方习惯法和土著人习惯法两种,通常所说的南非习惯法就是指南非土著人习惯法。在前殖民时期、殖民时期和独立以后新宪政时期,习惯法在南非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特点、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都是不同的。在新宪政框架内,南非习惯法与普通法基本处于同等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南非法院在如何适用习惯法等问题上仍遇到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交易习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习惯自古就是法律的主要社会渊源。在现代社会 ,习惯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但它在法律的适用和法制的发展中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惯是一种补充法源 ,我国《合同法》明确承认了交易习惯的规范效力并将其纳入合同规则体系 ,不但可以扩大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还可以增强合同法的灵活性和适应力 ,使合同法的适用效果更加妥当。习惯还是意思表示解释的重要依据之一 ,交易习惯得以解释合同 ,其根本理论依据在于合同自由论和合同诚信论 ,其直接理论依据是合同解释之客观化、诚信化理论。交易习惯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合同法中 ,它也是一般意义上的习惯 ,并不概指习惯法或事实上的习惯  相似文献   

11.
法治现代化中习惯法地位之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习惯法作为规制社会秩序的有效本土资源,在构建和谐社会蓝图时,是不能小视的重要资源。在今天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上,习惯法的地位更显重要,是通过移植西方法律成就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还是利用本土资源实现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在此较量中,习惯法当仁不让的扮演着与国家法共同承担维护国家发展和社会秩序大任的角色,这也是利用本土资源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因此,搞清楚习惯法的含义、厘清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问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2.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特点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习惯法是历史上形成的通行于某一特定地区的以习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约束力的民间规则。首先提出了习惯与习惯法的概念,继而分析了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特点,最后对民族习惯法的价值进行了评价。  相似文献   

13.
坚持法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在一些民族地区,发生了杀人、伤人案件时,依照“赔命价”习惯法处理的方式客观存在着。这种情况下,调整基层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除了国家法外,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发挥着现实的作用。文章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为例,探讨了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如何来调适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律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法的起源是法学研究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本文从分析法的概念和本质以及法与法律的区别入手来探讨法的起源问题,在此基础上来分析和论述法的起源.随后指出"法起源于国家"这一认识是对真正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学说的误解和歪曲,是完全错误的.在此基础上,本文得出了法起源于原始母系氏族社会、原始社会规范的出现和原始习惯的产生是法产生的标志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作为中华民族多元生态法文化的内在组成部分,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不仅是贵州建设国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示范区的本土资源和智慧源泉,更与当代的生态法治思想不谋而合。本文基于我国生态文明法治构建的困境,在阐释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从生态伦理、社会优位、生态法治三个方面对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法治理念对当代生态文明法治的借鉴意义进行了探索和思考。  相似文献   

16.
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某些习惯权利作为一种自发权利先于法定权利存在,后经国家立法程序确认与吸收而成为法定权利。习惯权利不只可以纳入民事立法,也可以成为宪法权利的前身。即使没有被纳入宪法和法律,一般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或不予干预。这也是衡量宪法的民主性的一个标尺,是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广度的体现。  相似文献   

17.
社会转型与权力支配:民族国家构建视野下的习惯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习惯法是构建乡土秩序的基础,它大致分为“公”、“私”两类。以往的习惯法研究往往注重于“私”习惯法,而文章则着重考察建立在乡村权威基础上的公共习惯法。20世纪中国巨大的变迁可以看作民族国家建立的过程,国家权力开始渗透并控制乡村,它摧毁了旧有的乡土秩序,建立普遍规则统治,而习惯法作为一种旧封建陋习被清除。当今民间权威的重建,习惯法呈一种复苏态势,有效地影响了法的运行。但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现代化在乡村的广泛深入,习惯法的影响成为一个不能确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针对传统法学独尊“纸面上的法律”提出了“活法”概念。卢埃林认为:法律是官员关于纠纷的行为;弗兰克认为:法律并不是“书本上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活法”概念向人们揭示了:影响人们行为、决定司法审判的不仅只有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成文法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所创之法(判例法),社会现实的其他事物,如政治、经济、道德、习俗、甚至人们的感觉情绪都对法律生活发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活法”将“法律”概念泛化,与其他社会规范混同;法律的“意义”并非必须期待“活法”来填充,现行法(实体法)已具有“先决强制力”;官员行动并不等于法律规则本身,而只是适用法律的行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