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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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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论证的理论探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金钊 《东岳论丛》2005,26(1):85-92
在三权分立原则影响下,司法领域中出现了严格法制的观念,依法办事成了法制的基本准则。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系列形式主义的法制原则受到了挑战,作为证成法制的传统推理形式受到了质疑。一般认为,制定法规则或判例法规则很难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法官判案的标准是融各种法源与案件情景而建构的裁决规范。但裁判规范的建立也要经过各种法律方法的应用,通过论证(论辩),确立判案标准。论证作为一种传统的推理过程,现在已演变成法律论证,并由此衍生出许多新的意义。从理论上看,它可以使法官走出根据法律感判决的困境。继依法判案原则之后又一次使法官的判断添加了理性的色彩。法律论证弘扬了法律规则的开放性,使传统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开辟了法学研究的崭新的领域。因此,探讨法律论证兴起的背景、主要场景、目标以及如何进行论证与说服等理论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刑事辩护中的法律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整体上说,刑事案件的审理是一个演绎推理的过程。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相互质证确认案 件事实,构成小前提;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是为大前提;法官根据大小前提做出的 法庭判决,即为结论。法律逻辑称这一过程为法律推理。但是,因角色制约,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 权益,在庭审中却是首先确定结论命题,然后反驳控方小前提,选择利己大前提,以实现所拟定的辩护目 标,这种逻辑活动通常称为法律论证。本文分析了辩护律师进行法律论证的步骤和逻辑模式,并且给出了 辩护律师综合运用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的辩护过程图解。  相似文献   

3.
王玲芳 《天府新论》2020,(6):101-109
涵摄模式下的法律论证要针对特定的案件事实寻找最密切的法律规范,不能用抽象的法律原则代替法律规则,从而向一般条款逃逸。在连接法律规范与客观事实时,要符合形式逻辑和价值判断的要求。形式逻辑要求法官在裁判时尽最大可能陈述大小前提逻辑的展开,寻找涵摄的中间项;价值判断则构建了规范与事实实质上的同一性,确保裁判结论的可靠性。基于司法裁判的特点,法官进行的法律论证需要受到限制,包括论证的具体性和论证克制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法律解释的创造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解释活动具有明显的创造性。法律渊源与法律事实是法律解释创造性的基础;法官通过对法律与事实进行解释,创造出针对个案的裁判规范,是法律解释创造性的结果,它是法官判决中说明理由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法律解释的创造性不是随心所欲的,其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渊源是法律解释创造性的一个明显的限制,无论是正式法律渊源还是非正式法律渊源都在约束着法官的创造活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解释创造性的另一个限制,因为法官必须对自己的判决理由进行说明,这种说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论证过程决定了法官的创造活动要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法官依法裁判后的一种正当性包装,有利于以较小成本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在西方,严格守法观念的历史积淀,促使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发挥作用始终以遵守法律为前提条件,修辞是提高判决可接受程度的合理方法。但在中国,由于严格守法观念的缺失,单一强调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可能消解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普遍守法观念的培养。在中国提倡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必须以遵守程序性论证规则为前提条件。法官必须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合理使用修辞手段说服听众顺利接受判决。这样可使司法裁判既能彰显法律正义,又具有良好的社会实效。  相似文献   

6.
与法律规则的自主性特征和总括性特征相对应的,是法律原则的理性化模式和最佳化模式.这两种模式为法律原则的适用过程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结构性分析,并表明法律原则的效力标准不是纯粹基于系谱的,也不是完全基于内容或道德论证的,它是独立于法律规则和道德原则之外的另一类规范依据——“裁判规范”.在遇有规则漏洞的疑案裁判中,作为“裁判规范”的法律原则保证了基于法律原则的判决推理,仍然是一种区别于普遍实践推理的、部分自治的推理模式,尽管这种源于普通法司法的推理模式在方法论和制度环境上遗留了一些有待澄清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法律解释涉及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当事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法律解释实际上就是法官解释,法官在法律解释中解释法律和事实,并构建裁判规范.法官的解释具有超脱性.法律职业共同体参与法律解释,这种参与具有偏向性.当事人也参与法律解释,这种参与具有自主性和任意性.在法律解释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当事人制约着法官的解释,他们通过法律论证实现法律解释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8.
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要素,法律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均有其独特的功能,但裁判功能是其作为一种独立法律要素的立身之本。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弥补了法律规则的局限性,避免了法官无原则的自由裁量,但是法律原则内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减损了其规范指导功能的发挥。因此,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应当在裁判性、裁判场合、裁判方法论等方面做出应有的限定。  相似文献   

9.
法律发现与法律判断——一种法律方法的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治斌 《兰州学刊》2003,(2):95-96,109
人们一般认为,法律裁判的结果存在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之中,法官对法律的适用,不过是从法规范中找出当下案件的确定的答案而已.在对法律适用过程的分析中,我们发现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实际上,适用法律者受"结论先导"的思维模式的影响,法律判断以特有的方式存在于适用法律的整个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10.
运用逻辑、社会、规范等方式考察中国司法裁判说理中的法律论证问题,分析法律论证的构造对裁判说理的影响,提出在中国司法裁判说理中法律论证制度建设的目标设定及规范要求。  相似文献   

11.
白皓  杜宴林 《学术探索》2023,(12):99-105
面对个案当事人、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质疑,一味将之归结于司法极强的专业性,并坚持要求质疑者通过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来解决被质疑者的麻烦,是不切实际、被动且缺乏勇气的做法。我们有必要找到一种更为主动的方式来解决各种对裁判的质疑问题。因此,法官应当在审判过程中采取更容易让人接受的方式来裁断案件。从个人情感到公众道德再到法律规范存在一个逻辑通道,所以裁判对个人情感的呼应是具有正当性的。在日渐重视人文关怀的司法实践中,一种更为高超的裁判技艺不是纯实践理性的法律推理,而是在一种能为公众情感所普遍接受的价值观下的辩证推理,其最终是要在法官、个案当事人及公众之间构筑一种法律意义与道德意义上的公序良俗。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可用于评估司法裁判,取代以结案率为主的法官绩效考核方式,这一过程实质是运用人工智能完成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无疑需要经验,但是法律推理本身并不需要经验,并且人工智能通过观察学习案例和不断演练裁判可以建立与人类相似的司法经验.运用人工智能绩效考核的行政属性决定其并未突破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框架.与此同时,人工智能通过建构算法模型,预先已经将归属法官自由裁量的部分排除在外,与自由裁量权亦不冲突.总之,人工智能不仅能够克服既有法官绩效考核的缺陷、给予法官自由心证必要约束和辅助、间接规范我国诉讼使之同案同判,还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  相似文献   

13.
法律渊源是司法裁判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包括效力渊源与认知渊源两种类型。它们在法律论证活动中扮演着权威理由的角色,从而使之有别于纯粹的道德论证。法律论证是提供理由来证成裁判结论的活动,以追求依法裁判(法的安定性)与个案正义(实质正确性)为目标,事实上是作为规则之治和理由之治的法治在司法裁判领域的要求。法律渊源的法治意义,一方面体现了从规则之治内部解决法律(裁判依据)的效力闭合性与内容开放性之间的张力,另一方面体现了赋予规则之治相对于理由之治的通常优先性。法治首先就意味着基于来源之实在法的统治。  相似文献   

14.
杨知文  侯竣泰 《社会科学》2023,(10):183-192
在现代法治社会,对话性已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特征,司法结论的论证立场凸显了裁判理由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对话性的视角下,裁判理由作为对司法推理复杂过程的展示具有决疑色彩和论辩属性,其将法官裁判思维的运作与判决结论的推导环节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呈现出来。争议焦点凝聚了诉讼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解决案件争点是司法裁判对话的主题,裁判理由的建构应当以确认争议焦点为前提。由此,裁判理由的建构需要遵循判决结论作出的司法逻辑,它包括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双重建构。事实剪裁与文本阐释是裁判理由建构的两种具体路径,它们帮助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形成相应的裁判事实与裁判规范,也是法官针对判决结论讲清事理、释明法理的法律方法。面向司法对话性的裁判理由建构能够让人们更容易识断法律适用的机理,增强案件裁判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5.
由于人们认识或立法技术的不足,成文法总是存在规则的漏洞,法律原则是克服成文法这一局限的工具。在成文法的背景下,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事实条件,即个案裁判事实存在规则漏洞;二是推理条件,即法官必须经由一个说理性的"更强理由"的论证过程,来解释为何某条法律原则可以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法律原则的适用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6.
在回应疑案判决中的司法虚饰问题时,直觉裁判论认为裁判的主导性因素,是法官的直觉和预感;法官是从直觉结论出发罗织法律依据,而不是从一般规范推导出判决结果。直觉论缺少思维坐标,忽略了规范和事实在法律思维中的规定性地位。法感裁判论克服了上述缺陷,描绘了一个法感持续往返于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结论导出过程。法感裁判论为法官断案提供了一种指导和制约,并设定了判决说理的范围、要素和目标,因而更符合法律思维和裁判事业的现实及理想形态。相关研究说明,在一份不附判决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疑案判决书中,是无法鉴别判决结论究竟是法律适用的结果,是法官直觉的产物,抑或仅仅是法官的一个谎言,这是法律界要正视的一个司法病灶。  相似文献   

17.
法律理性的逻辑辩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律理性必须是通过法律论证来实现。法律论证的好坏取决于:(1)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2)前提的可接受性;(3)前提与结论的相干性;(4)结论的可接受性。从本质上讲,法律论证是一种似真的或可废止的论证,换句话说,其结论通常都不是根据真前提而是根据可接受的前提推导出来的。现实主义法学家对法律论证逻辑基础的挑战表明,仅仅依靠传统逻辑(形式逻辑或演绎逻辑),已不能为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提供逻辑辩护了。需要在非单调逻辑基础上引入非形式逻辑的"相干性—充足性—可接受性"标准,从非形式逻辑角度为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提供逻辑辩护,从而也为法律理性的逻辑合理性提供了辩护。  相似文献   

18.
法律是一种不断解释性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作为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学,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的分歧集中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近年来,司法能动备受学者书崇,但也常被误读或曲解;实践中深受法官青睐,却多为之所滥用,甚至被异化为掠夺和扩张法律解释术的武器。当务之急,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尊重并认真对待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审慎地建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19.
刘成安 《东岳论丛》2006,27(6):221-224
依法裁判是法治理念对法官的要求。司法三段论是依法裁判的逻辑表述。然而,由于制定法和司法三段论的局限性,依法裁判命题在法官审判活动中常遇窘境。通过法官解释构建个案的裁判规范,是救济制定法和司法三段论之不足、证立依法裁判之命题、维护法治之理念的法律方法。  相似文献   

20.
罪刑法定的实现关键在于司法运作环节,法律方法司法定向的特征与罪刑法定的司法实现正相契合。纵向而言,法律方法自近代大体经历近乎机械适用的设计到允许法官解释法律,再到法律论证的演变,反映了法律适用理论与实践不断提升的过程。横向上来看,具体法律方法之间既相对照更存密切关联,当今的个案裁判很难说仅采用其中一种法律方法能够完成。因此,立足于我国法治后发型的现实,依案件事实与罪刑规范的不同关系,综合运用不同法律方法并依具体情况有所侧重,对我国罪刑法定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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