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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将“约定优先”原则引入与职务发明奖酬有关的规定之中, 在法律上为发明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提供了平等协商的途径, 体现了以民法的理念与原则为核心, 构建职务发明制度的基本思路。基于对地方性专利法规立法实践的深入分析, 从三个方面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1)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在地方性专利法规中的现状与特征;(2)地方性专利法规中职务发明奖酬相关规定的缺陷及成因;(3)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在地方性专利法规中的改进与完善。研究的结果表明, 现阶段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立法完善, 应着眼于正确认识职务发明奖酬的功能与作用, 进一步强化《专利法》中有关规定的落实。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主要是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中心,以各地方性专利法规、科学技术促进法规及部门规章中有关内容等为补充的基本模式构建的,“约定为主,法定为辅”是我国现行法律中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主要特点。作为职务发明利益分配范畴中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公平合理地分配社会知识财富则是其最主要的价值取向。在公平的价值取向要求下,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的完善,有赖于基本概念、法律规范的内容与法律规范的调整手段等多方面重新认识、调整与改进。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不清及专利权统归单位所有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分析对比国内外有关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权利归属的相关立法,建立发明人优先、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的专利权权利归属制度,明晰和简化构成职务发明的要件理应成为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4.
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职务发明专利纠纷来看,因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无法从单位获得应得的或者合理的奖励和报酬而引起专利纠纷,严重挫伤了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基于《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激励创新之宗旨,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在《专利法》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条例中增加相关技术贡献率考量因素、保障发明人享有的信息知情权、引进第三方监督机构等要素,对保护发明人权益、解决职务发明奖酬纠纷、促进我国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现行《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如第六条第一款"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与本条第三款"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容易产生歧义;又如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职务发明,本身就不具合理性。因此笔者建议在第三次修订专利法之时,重新界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平衡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利益,《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欲寻求一条用人单位与发明人利益平衡的和谐发展之路。草案(送审稿)以进一步明确职务发明的界定为突破口,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创新,如允许“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在归属方面存在例外,增加了发明报告制度及处理职务发明的不同方式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议将“约定优先”适用于所有的职务发明,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事先约定非职务发明的归属;建议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设计要符合我国具体情况;建议完善与单位对职务发明处理方式相适应的奖励报酬制度。  相似文献   

7.
近期,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呈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该草案计划干2007年底最终定稿,井于2008年送交全国人大审议。一旦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该修订草案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第三个修订案。1992年,针对初步施行专利法的发展中国家出现的问题,《专利法》进行了首次修订。2000年,《专利法》进行了第2次修订,旨在与《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相关法规接轨。  相似文献   

8.
标准必要专利涉及的信息披露、禁令、许可费等是学术界、产业界面临的重大难题.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第85条作出了规定,引发学术界、产业界对标准必要专利规制问题的热烈探讨.本文认为,从法律制修订应坚持的立场看,专利法制在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时应密切关照法律客体的属性及其变化,以本法律的宗旨及主要任务为边界,并兼顾已有的立法、司法探索.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应把市场认可作为界定标准必要专利的重要视角,注重专利信息披露的实效及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均衡,以有节制的方式限制专利权人的禁令请求权,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确定许可费,并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提出了修订建议.  相似文献   

9.
关于建立职务发明专利权共有制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专利法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取得的专利权归单位的原则 ,这在客观上挫伤了发明创造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既然职务发明创造的过程主要是以私人活动为其特征 ,就应具有私法的内涵。建议专利法在修订时借鉴外国的经验 ,将职务发明创造取得的专利权改为发明人与其单位双方共有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职务发明制度是专利法中实现人的智力资源与单位的物质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优秀的制度设计。当下无论从积极应对全球化、信息化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压力,还是金融危机背景下保持我国经济增长、拉动内需的需要,都必须突破原有的职务发明立法观念和技术上的囿限,以“鼓励发明创造”为唯一目标,以“实现利益平衡”为唯一原则,对职务发明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相应的权益归属进行优化设计。  相似文献   

11.
职务发明创造是受雇人在履行其职务时产生的体现单位意志的智力活动成果,包含劳动关系和职务发明创造关系两个法律关系。职务发明创造关系的产生以劳动关系为基础,以履行职务义务为条件。受雇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不受劳动关系的约束,独立于职务义务之外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违背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公平原则,不利于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其加以完善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主体、时间、方式和修改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法律后果.<审查指南>对发明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允许修改的范围、具体途径和修改方式规定得较为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而且它主要规范专利审查员审查专利的程序.<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吸收审查指南有关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规定,使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制度进一步成熟、稳定.  相似文献   

13.
在阐述专利权人通过专利许可协议将专利权的使用权许可给被许可方有关理论的基础上,以lear案为例,对在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时,如专利质押、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及专利权的变更与撤销等权利,被许可方的权利受到影响进行分析。得出中国目前相关的一些规定并未考虑到无形财产使用权转让的特点,忽视了对被许可方利益的保护,并与专利法的本质利益目标产生了现实的冲突的思考,最后从保护专利被许可方利益的角度,论述了对这些专利权利行使进行了重新审视,主张应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加以限制及规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新专利法对农业生物技术专利申请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利可促进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并保护所得的科研成果。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转变方式和专利申请快速增长的要求,中国于2009年底开始施行新专利法。新专利法对于动物和植物个体及其组成部分、转基因动物和植物、微生物、基因或蛋白序列、生物制品、诊断或治疗动植物疾病的方法以及上述内容的相关产业的应用等领域的专利保护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突出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重视申请国外专利的管理。  相似文献   

15.
自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随着专利知识和专利法规的普及宣传,国人对于专利权及专利产品的认识水平已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我国大量个人和企业也积极加入到申请专利的大潮中来。与之相应的,市场上产品做出专利标识的也在增多。"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警示在一些产品包装上突出显示。但与专利申请领域较高的公众认知度相比,专利标识领域中的公众认知尚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学术界和实务界也存在不同观点。本文拟结合目前我国国情,从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三方面来分析和讨论专利标识、专利标识权及其行使。  相似文献   

16.
对我国《专利法》诞生后最早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专利法》实施日(1985年4月1日)申请的专利是新中国《专利法》诞生后的“首日专利申请”,而非“最早专利申请”。最早的发明专利申请,当是申请人在《专利法》实施日之前,以邮寄专利申请文件的方式提出的,共计6件。按申请人国籍区分,包括国内申请3件,国外申请3件,其中国内最早的专利申请是在1985年1月13日,国外最早的专利申请是在1985年1月10日。这一认定研究对于我国现当代专利史、科技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7.
我国专利法在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局限性及成因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深入分析了我国专利法对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中在保护范围、保护时间、保护地域以及公开性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专利法保护高技术不力的一般原因是立法理念、科技发展水平、利益平衡因素,根本原因则在于专利权的法律特征无法在较大程度上体现高技术的技术特征.进而指出以商业秘密法保护为主,以其他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为辅是我国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法律选择.  相似文献   

18.
中国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规定主要源自于民法上对有体物的规定。囿于传统民法理论,侵权即判令停止侵害业已成为专利领域的司法惯例。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6条被视为是侵权当然停止论的突破。但中国现行专利权制度并没有就其中的公共利益及合理费用等概念进行厘定。美国在禁令否决和替代性措施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从中国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立法沿革及现有的司法实践上看,公共利益与企业性质以及专利性质无关,应当严格界定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内。当权利人滥用专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也可适用第26条。合理费用不同于自愿专利许可使用费和强制许可的许可费,而应是在给予侵权人充分救济的前提下对权利人损失的合理补偿。在合理费用界定方面,可以通过借鉴美国乔治太平洋案所确定的15种因素来进行判定未来使用费。此外,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不应扩展到诉前禁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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