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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的统计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对《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的商榷湖南财经学院法律系白玉玲唐铁建《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处以罚款。但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同样的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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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暇之余,偶翻地方统计法规,发现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实施的《××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中有这样的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或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可并处扣发三个月至一年的奖金。”看罢,产生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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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市统计部门在完成统计业务工作的同时,时刻不放松统计法制建设。“三五”统计普法顺利完成,市统计局被评为国家级先进集体,“四五”统计普法正在广泛深入进行中,进展较快。1997年以来,累计依法查处了300多件统计违法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也有一些行政机关。有虚报的、也有瞒报的,有屡次迟报的、也有拒报的,有编造虚假数据的、也有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根据不同情节,我们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或通报批评,对一些典型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了曝光。在总结往年法制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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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统计》1998,(2)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第三条(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一)虚报统计资料。指违反统计制度,多报统计数字。(二)瞒报统计资料。指违反统计制度,少报或者不报统计数字。(三)伪造统计资料。指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捏造虚假的原始资料或者统计资料。(四)篡改统计资料。指利用职权或者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符合统计制度的统计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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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统计》1999,(3)
为确保全市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维护经济正常运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国家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就加强本市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发出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对本市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全市的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全市性的重要经济统计数据应由市统计局对外发布,未经市统计局核准,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有关部门搜集的统计数据,凡与市统计局相重复的,必须与市统计局协商后再对外发布;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时,应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市统计局和其他部门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凡属保密范围的,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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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修改后的《统计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推进统计事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证。1997年6-8月份,根据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安排意见》精神,结合祁县具体情况,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的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在宣传发动、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对25个单位进行了抽查检查,共查处了迟报、拒报统计报表的单位14个,收缴罚款1100元;对祁县丙纶厂、晚又造纸厂等单位进行了警告和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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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统计数据质量已成为社会公众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为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进一步规范统计活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针对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部分领导干部作风不端正,受利益驱动,人为干扰统计、"以权谋私"、"以权定数"等弊端,《决定》对《统计法})第六条作了重要修改,明确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不得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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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律师: 1994年8月,由我县统计局、计生委等单位组成的统计执法检查组对我村1993年度的人口出生数字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发现我村1993年实际出生13人,而上报数为8人。据此,检查组认为我村违反了《统计法》和我省地方统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处以罚款3000元。 我认为,这一处罚是不正确的,我村并没有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因为,从主观上讲,所有村干部都没有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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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的着重点在于基层,统计的生命力在于基础。部门统计工作是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统计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时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规定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职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也对部门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充分说明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县直各单位统计工作作为最基层的统计单位,决定着数据质量的高低,关系着决策依据是否科学,必须得到重视和加强。一、贵德县部门统计工作现状多年来,贵德县县直各部门领导比较重视统计工作,大部分部门的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做得扎实有效,原始记录比较真实可靠,统计台帐整齐规范,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一是各部门均设置了专兼职统计员。贵德县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基本上都是财务人员兼职从事。目前,全县部门统计工作比较规范的单位有县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局、计划生育局、教育局、水务局、建—26—通建设局、林业环保局等部门。这些单位为统计人员配备了必须的办公设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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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统计》2006,(9):48-48,F0003
(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第三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第六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第七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第八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第二章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第十二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三条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第十四条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第十五条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第三章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第二十条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