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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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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择合适的反垄断目标是对数字平台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欧盟与美国等众多国家和地区的数字平台反垄断目标选择存在较大差异,存在“一元论”(专注于经济福利单一目标)和“多元论”(包括经济福利在内的多种目标)的分歧。本文从反垄断机构和数字平台企业两个视角分析我国数字平台反垄断的目标选择问题。研究表明,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目标应当以经济福利为主,其他目标应当诉诸尽可能少地扭曲竞争的其他政策工具。在国际数字平台博弈日益激烈、国内加强反垄断监管成为常态的背景下,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和政策借鉴意义。我国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最优政策选项及其约束条件。  相似文献   

2.
2021年是我国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元年。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背景下,数字经济领域出现了许多反垄断大案和要案,我国也出台了多个涉及反垄断执法和企业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法律文件,这说明该领域的竞争秩序将会发生重大变化。随着反垄断的不断强化,数字经济领域也出现了很多前所未有的问题。例如,互联网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互操作如何不影响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互联网生态的扩张如何不影响经济效率?随着超大平台的产生,各类市场主体的竞合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资本壮大的利弊日益凸显。鉴于数字经济反垄断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在这个领域有必要相互借鉴与合作。  相似文献   

3.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逐渐引发了对其竞争治理的争议,新近制定的欧盟《数字市场法》成为了对数字经济单独立法的典型代表。《数字市场法》与欧盟竞争法存在着紧密联系,反映了欧盟竞争执法在“更经济学路径”深刻影响下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应对乏力。在此背景下,《数字市场法》的制定理念实现了对传统欧洲秩序自由主义的回溯。在数字经济法律治理中,《数字市场法》的镜鉴意义并不应体现在其单独立法的形式要件上,作为后发的反垄断司法辖区,我国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数字平台反垄断实践实现有效的竞争治理。基于当前平台反垄断活动中的问题,我国应当对传统反垄断分析范式进行适当调适,对竞争损害理论进行扩张,进一步提升平台反垄断法治化水平并且适当地对大型平台设置特殊责任。  相似文献   

4.
观察反垄断问题有着多维的视角,除了经济理论和法律制度的视角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还有必要从国家战略的视角去认识和处理反垄断问题,将其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发达经济体的美国、欧盟还是发展中经济体的其他金砖国家,都重视以法律为基础的反垄断战略,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发展目标。我国应当借鉴这些法域的经验,构建以法律为基础的反垄断战略,并重点解决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和优先性地位、有效消除行政性垄断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数字经济时代,扼杀式并购逐渐成为大型数字平台维护其市场力量的重要途径。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在消灭潜在竞争威胁的同时,更会破坏市场未来的可竞争性,最终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发展格局。我国现行的反垄断制度框架在规制此类行为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诸多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扼杀式并购游离于反垄断审查制度之外。基于我国的政策考量与实践经验,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并购申报机制与竞争损害分析工具,以及时识别扼杀式并购行为;同时,建立事后并购调查规则,为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实现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反垄断规制目的。  相似文献   

6.
在数字经济时代,不合理的平台链接封禁持续存在,不仅妨碍用户的通信自由权,还会排斥其他经营者,损害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具有反垄断的必要性。当前,平台链接封禁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呈现出“相关商品市场”范围不确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难以开展交易”损害后果认定存疑、责任认定标准模糊等现实困难。为了建立数字平台链接封禁行为规制制度,应从制度建设、执法完善、行业自律和用户监督等环节入手,通过增加“超级平台”条款、强化平台中立义务、完善事前事后监管、加强社会监督等措施,规范平台市场行为,助力市场稳健运行。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数字经济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能,互联网平台发展与数字反垄断呈现趋严的态势,而传统规制理论不足以为数字经济反垄断政策提供理论支持,数字平台的规制创新面临严峻的挑战。通过分析平台企业价格竞争行为,重新识别数字经济垄断问题,剖析数字平台隐形垄断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研究结果证明:(1)当平台企业在两个市场的均衡价格均高于边际成本时,相比于垄断的市场结构,双边市场中竞争性平台企业的价格水平均下降。而当市场间存在交叉补贴时,在受补贴市场中,竞争可能会引起均衡价格上升。(2)垄断性平台企业的市场势力不再满足于勒纳指数的“倒弹性”特征,交叉网络外部性导致双边市场失灵,同时也限制了平台企业运用市场势力进行价格加成的能力。(3)为了达到社会最优价格,政府需要通过产业政策或规制政策抵消平台一边的消费者对另一边创造的外部贡献,将交叉网络外部性内部化,从而弥补消费者进入一个市场的私人动机与社会动机的偏差。(4)平台企业借助买方信息优势,形成对卖方的纵向控制,导致平台隐形垄断。政府需要对平台企业的“买方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激励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尽可能真实地向消费者展示平台厂商的内部信息。  相似文献   

8.
【目的/意义】以算法管理为核心的平台用工模式,在削弱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的同时,也使平台从业者权益面临风险,亟需规制。【设计/方法】对平台企业的用工管理行为及当前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理论与实践进行分析,论证了反垄断制度用于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具有充分可能性。然后,通过比较反垄断法与劳动法价值目标的差异,发现前述路径可能会损及从业者社会权利以及平台企业的正当竞争利益。【结论/发现】将反垄断制度用于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时应当分别在从业者、平台企业以及国家或社会三个层面保持一定的限度。  相似文献   

9.
5G环境下,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推动数字经济与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平台化、开放化则是未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大方向。借助技术发展趋势和政策回应路线,本文认为"平台化"改变了原有企业结构,平台型企业具有结构扁平化、网络外部性和准公共物品属性。我国平台治理的热点聚焦于"反垄断治理""内容安全治理""算法及数据治理""用户权益保护"四个部分。短期来看,多部门联合调查、协同指导平台企业将会成为行业治理的主要手段。长期来看,平台治理仍须与时俱进,明确各主体权责边界,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发挥数字治理优势,优化治理结构,探索不同类型平台的具体治理策略,建设良好的平台生态。  相似文献   

10.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数字平台的崛起,隐私保护与反垄断开始产生交集。对于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存在着分离模式与统一模式两种争论。分离模式基于二者在法律目标与实施方式上的差异,主张数据隐私不应当纳入反垄断;统一模式则将数据隐私类比于产品质量或纳入产品质量的分析中,主张反垄断应当考虑数据隐私。由于数据隐私保护提升与市场竞争强化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且反垄断将隐私保护纳入其中也存在分析方法上的困难,统一模式的适用应当慎重;相比之下,分离模式更具可执行性,也更符合数据隐私保护的实践需求,是更为可取的选择。在我国数据隐私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分离模式也是我国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11.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发达国家在反垄断政策方面有了很大的变化。与以往相比,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更强调国家战略利益,更注重经济效率等。这种情况促使我们要密切关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垄断及反垄断的动向和特征,并在反垄断方面充分考虑到国内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措施。  相似文献   

12.
数字中国是涵盖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和数字生态等多个维度的综合性发展战略。实施国家数字中国战略,有助于通过营造良好数字生态来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切实赋能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并提高国际竞争力。在作用机理上,数字中国建设能够强化创新驱动、协调区域发展、保障绿色发展、促进开放发展、推动共享发展。因此,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强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高质量建设数据要素市场、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以及完善数字化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3.
在数字互联网时代,企业嵌入数字平台生态为其柔性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针对供应链高适应性问题,选取了106家企业的511份调查问卷为研究样本,以价值共创理论为基础,探讨企业嵌入数字平台生态对其供应链高适应性的作用机理,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数字平台生态嵌入对供应链高适应性有显著正向影响,价值共创起到部分中介作用,而跨界创业战略导向正向调节了该中介作用。研究结论在理论上有助于打开数字平台生态嵌入与供应链高适应性之间的黑箱,为推动供应链企业入驻数字平台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提升供应链企业的高适应性提供了新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4.
随着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互联网人口红利见底,国内数字市场进入存量竞争阶段,互联网平台间竞争加剧,以“封禁”为典型的反竞争行为呈现频繁化、规模化、常态化趋势。在扩张多元市场、构建产业生态体系之际,社交平台运用封禁手段把控流量入口,在严重影响生态外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之余,也形成了市场准入和拓展壁垒,抑制了市场竞争活力和创新动力,侵害了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逐渐成为阻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症结所在。故此,应立足于《反垄断法》,结合数字经济竞争特点,洞悉平台流量垄断本质,构建多元而动态的反垄断规制体系。一是要发展监管科技,保障平台行为动态合规,适当施以平台开放义务,弱化事后处罚机制。二是要充分考量竞争损害的构成要素,重构反垄断分析范式。三是要把握市场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必要时以结构性救济为兜底保障。  相似文献   

15.
数字平台资本是数字经济时代新的资本形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数字平台资本进行正确把握与规范,是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马克思资本二重性理论为分析数字平台资本的特性提供了理论支持,数字平台资本既是特定历史阶段生产关系的具体体现,又作为生产要素存在于经济运行中。在运用马克思资本二重性理论对数字平台资本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揭示当下数字平台资本具有的下沉渗透特性、无序扩张特性和技术崇拜特性。对数字平台资本的运行进行规范,要不断探索数据要素的产权界定机制,健全完善要素参与分配制度;以法的制导规范数字平台资本行为,促进数字平台资本有序发展;推动数字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以消解数字平台资本技术崇拜。  相似文献   

16.
超级平台伴随数字经济蓬勃而生,在推动经济发展与转型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竞争问题,其中跨市场竞争损害问题成为当前反垄断规制研究的新热点.平台深化其业务分工,以吸引更多用户群达成多元化建设目标,形成相互关联的平台生态系统,并通过生态系统将市场力量传导至其他相关市场,阻碍、排除其他相关市场的正常竞争.而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传统支配地位规制框架暴露出相关市场界定困难、支配地位与竞争损害发生市场不一的缺陷,无法有效规制跨市场损害行为.因此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引入跨市场优势地位规制条款,设置典型滥用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规范,对竞争损害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同时,设置抗辩条款并研究配套实施细则,保障平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7.
将数字经济与企业战略差异度置于同一框架,从企业外部环境与自身能力出发,探究数字经济发展如何影响企业战略差异度。选取2011—2020沪深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数据,实证检验数字经济发展对企业战略差异度的影响,结果表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企业战略差异度越大;数字经济发展通过激发行业间激烈竞争增强企业风险承担能力,促使企业战略差异度上升。进一步研究显示,环境不确定性与冗余资源均对数字经济与企业战略差异度之间关系具有正向调节作用,数字经济对东部地区企业战略差异度的促进作用更强。未来企业可以将业务等模块与互联网经济相结合,促进企业实现跨界经营,但企业在实施战略调整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环境不确定性与企业冗余资源情况。政府层面则应发挥“有为政府”作用,利用财政资金加快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数字化转型创造良好设施基础,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的“有形之手”作用,强化监督管控。  相似文献   

18.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公平竞争成为时代潮流的现实背景下,如何实施反垄断治理,实现公平竞争,是数字经济时代必须破解的课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可能引发的垄断典型问题有价格平价协议、算法合谋、拒绝数据开放等。针对这些问题,欧盟形成了一些反垄断经验,包括制定反垄断协议规则、对算法合谋和数据开放进行规制等。借鉴欧盟经验,我国可以从以下路径出发进行反垄断治理: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竞争政策、建立算法合谋识别机制、明确竞争要素数据的法律地位、加强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相似文献   

19.
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以消除潜在竞争威胁、巩固既有垄断地位为目的对初创企业的猎杀式并购,对各反垄断辖区的经营者集中规制是一个重大挑战。由于初创企业成立时间短、规模小,此类并购通常达不到事先申报标准而不能进入竞争审查程序,而且即便进入后续的竞争审查,也由于竞争损害评估与证明困难而难以被合法制止或得到救济。鉴此,欧美国家在补充事先申报制度漏洞、挖掘现有竞争审查制度进路下的执法资源之外,开始借助对大型数字平台的专门立法,为平台并购设置“特别化”规则。我国对大型数字企业猎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亦有必要双管齐下,两条进路并举:一方面完善事先申报制度,针对数字企业并购特点调整竞争损害评估方法,必要时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引入事后规制之中;另一方面,针对特定关键企业,对超级数字平台的合并收购设定特殊的竞争审查规则,实行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从根本上缓解执法机构的举证困难。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及其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同法律制度的存在造就了中国多法域的现状。各法域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及利益冲突的产生引出了各法域法律的冲突问题。基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这种冲突的解决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目前只能依各法域的冲突法解决,但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的法律选择规则的确定上,应与国际冲突法的法律选择规则有所差别。此外,在对各法域的冲突法和实体法做充分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冲突法“示范法”和实体法“示范法”供各法域采用,是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消除各法域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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