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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4,(Z2)
试论遗嘱继承程晓遗嘱继承作为后起于法定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待自己死亡后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使遗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起源于罗马十二铜表法“关于金钱和对于自己财产的保护,均依照遗嘱办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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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不仅可以发挥保护遗产、保障限制继承实现的作用,而且也是我国未来遗产税制度实施的必不可少的必备条件之一。与之独立的法律地位相适应,遗嘱执行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都应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如参与诉讼或仲裁、维护遗嘱继承人权益、清理与管理遗产等,以确保遗嘱内容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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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旷缺是指继承人有无或生死不明的状态。为保障未知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继承人旷缺制度,并对无人继承遗产的性质,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责任、权利,以及无人继承遗产的最终移交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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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3):49-57
继承权仅指继承既得权,即继承人依据遗嘱或法律规定而承继遗产的权利,继承期待权只是一种期待而非期待权。侵害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后,僭称继承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并排斥其占有、支配或处分遗产。侵害继承权区别于侵害遗产,表现在救济方式、适用的时效、前提等方面。侵害继承权可由继承法中特有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予以救济,真正继承人可请求僭称继承人一次性概括地回复其占有遗产标的,无须证明被继承人对该继承财产是否有有本权,而仅须证明继承开始时由被继承人直接或间接占有该遗产之事实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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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定继承原则下,遗产的清算既是保障继承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也是保护遗产债权人之公平受偿权及债权之一般担保不被侵吞的重要措施。遗产清算程序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公告权利人、制定遗产清册及遗产分配四个阶段。遗产管理人作为遗产清算的主持人,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在遗产清算程序中如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遗产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受损害之权利人亦得主张不当受领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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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执行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晓春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4):38-50
遗嘱继承制度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遗嘱执行人制度又是遗嘱继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继承法》虽原则上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 ,但太过笼统 ,对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地位、条件及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将有利于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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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关系是指在继承关系中,主体(被继承人、继承人),客体(遗产)以及引起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如死亡、宣告死亡或立遗嘱等),这三个要素其中只要有一个位于国外,就构成涉外继承关系。涉外继承关系可分为涉外法定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关系,本文仅就涉外遗嘱继承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由于各国继承法受本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宗教信仰、传统习惯,甚至是道德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继承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法律规定上千差万别,使得涉外遗嘱继承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从而产生了大量的法律冲突。一、遗嘱继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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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戈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7-71
网络时代中使得存在于网络中的个人信息具有了商业性价值,其可以进行转让使得网络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权属性,构成网络个人用户的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发生继承。但是仅具有财产性价值的网络个人信息能够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而纯粹人格利益的网络个人信息是不可以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而继承人只要能够证明特定的网络个人信息可以归属于被继承人,就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来继承被继承人网络个人信息财产。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因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法律意识欠缺,致使各法定继承权利人对遗嘱争端不休的情形也越来越多,尤以拆迁房产继承为核心的遗嘱继承案件增加最为明显。对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事庭法官提示,一些遗嘱人在欲订立遗嘱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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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东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30-36
基于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的生效问题并未因《民法典》对《物权法》的修改而停止争议。遗赠具有物权效力还是债权效力取决于一个国家是否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及其所实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国民法明确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并且不承认概括遗赠,故遗赠仅为受遗赠人与遗赠义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遗赠并不涉及物权层面,而只是设定受遗赠人对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的债法请求权,其本质如同遗产债务一样,因而与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自然有别。《民法典》第230条既已删除遗赠,则解释论上遗赠应无物权效力。基于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仍应适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规则。 相似文献
13.
段苑芹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4,(4)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了这一制度。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为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制度的核心,是代位人取代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似文献
14.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
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法定继承顺序,而是对其采用代位继承的规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的规定违反遗产流转规律,在继承人继承权失权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就无法实现,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与我国《民法总则》第124条和第130条等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晚辈直系血亲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充分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即使采用代位继承的制度,也准许在继承人失权时,不影响晚辈直系血亲继承权的实现。只有采用苏联立法模式的国家,与我国《继承法》的这一规定相一致,显然我国这一现行立法采纳的是苏联模式,难以保障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对此,在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时,应当对此进行改革,将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予以规定,配偶作为无固定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应当增加遗嘱继承的后位继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15.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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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庭云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0(1):102-106
法定继承是“家文化”的充分彰显,无论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主的古代继承制度,还是现代大多以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总是以财富的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作为其本质特征。故,民法典法定继承制度建构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拓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避免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尽量保护被继承人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的愿望。另一方面在配偶、父母、丧偶儿媳与女婿的继承制度建构上,也应从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出发,避免财富旁落、遗产外流。 相似文献
17.
陈仁福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民个人财产继承的民事法律。它规定了我国继承关系中的遗产转移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等五种方式。遗产转移的这五种方式都贯穿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但表现在范围、内容、程度上又各有其特点。这就为我们正确处理各种不同的遗产继承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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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遗嘱处分的财产在遗产分割前发生灭失,继承人之间对所灭失的财产是否应从其他未经遗嘱处分的遗产中先予补偿。比如,王某有两个儿子,并有财产A、B、C。王某留下遗嘱,将其财产A、B给大儿子继承。但王某死亡后, 相似文献
19.
翟桂范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5(5):102-104
大陆与港澳台的法律分属不同的法系或法律文化,它们虽有很多共同之处,但彼此也有不少差异。从法定继承的地位及适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顺序以及法定继承份额等方面,对四法域的法定继承制度作全面比较分析,对了解四法域继承法律制度的异同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20.
李海峰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8(6):147-153
古巴比伦时期家庭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为父系单线继承,遗产分割为诸子平分,世俗女性享有
有限继承权。古巴比伦人还存在着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处置自己的财产。继承人如果
犯有重罪或不尽赡养义务,则丧失继承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