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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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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解除的效力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解除是我国新《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专家学者及司法实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 ,本文拟就合同解除的效力或曰法律后果略陈己见。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依合同解除的意义 ,合同解除乃是使已成立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当事人回复到订立合同时的地位。之所以研究这一问题 ,是因为它关系到对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方法和周全程度以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利益。大陆法系民法理论认为合同解除是具有溯及力的。英美法系中的美国法虽然没有这种理论 ,但从司法实践上看与大陆法系相同 ,英国法中合同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 ,但允许当…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定解除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法律状态。合同法定解除中的"恢复原状"包括返还原物和原物返还不能时的价值补偿。合同法定解除中恢复原状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我国《合同法》仅对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请求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就合同解除后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的恢复原状之义务予以明确规制。原《德国民法典》在遇到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直接规定排除解除权的适用。德国新债法认识到原法规定的局限性,采取了价额补偿方案替代了原法规定。今后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完善时,应该认真地借鉴其规定。  相似文献   

3.
合同解释的过程本身会涉及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释完成后进入法律适用阶段,而法律适用仍然与法律解释相连。由此决定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相互交织。其实,合同解释的过程往往伴随着法律解释,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时常交织。合同漏洞的补充需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等规定,判断解除权行使所附条件有效与否牵涉到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96条等规定,解释约定解除的条件离不开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第1项等规定。所有这些,都存在着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  相似文献   

4.
预期违约析     
预期违约析朱沛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即为违约。对此,各国法律规定是一致的,但在英美合同法中还有一个“预期违约”术语。“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  相似文献   

5.
我国《合同法》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与法理上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不同,导致《合同法》相关法条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未作立法修改前,权宜之计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中买卖人是善意时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6.
新合同法的颁布 ,在若干重要概念上都作了新的诠释 ,这将对理论和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试就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两个概论 ,对新《合同法》与原来的三大合同法及外国立法中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辨析 ,并为正确理解《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和适应上述概念的相关条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我国大陆地区的合同解除包括了协议解除、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以及合同的终止.而在传统民法中和我国台湾地区,合同的解除则专指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传统民法之所以没有将协议解除包括在合同的解除中,是因为协议解除作为原来合同的反对合同,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其成立与生效是理所当然的事.  相似文献   

8.
试论先合同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苏惠芳 《阴山学刊》2004,17(1):119-123
先合同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理论基础。它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是对缔约信赖利益的保护。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消、变更、解除,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以及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而未明确先合同义务,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9.
法定解除权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的关系,在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与法定的解除条件相异时,可以排除与之相异的法定解除权的适用,但合同自由原则并不具有超越民事强行法和其他基本原则的效力,且默示方式不能排除法定解除条件的适用.对法定解除权规范性质的认定,原则上应按"有疑义,从任意"方向解释,<合同法>总则关于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规定不能适用于<保险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别法,<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法定解除权,是对普通法定解除权的补充,两者可以同时并存.  相似文献   

10.
秦润 《理论界》2005,(2):82-83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其合同解除制度较之一般的合同解除具有明显的差异性。然而立法对其多作概括性规定,导致理论和实践中对诸如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界定、解除条件的合理性、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等问题争议纷纭。本文力图对上述争议问题作一阐释,并期待能对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合同形式。在经济活动中 ,人们往往由于对这两种合同认识不清 ,而不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力 ,以至丧失应有的经济利益。本文拟根据《合同法》规定 ,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从含义、确认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加以分析和区分 ,以期加深人们对这两种合同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叶敏 《兰州学刊》2006,(11):198-200
在统一《合同法》规则下,商事合同由于自身强调商业效率、行业习惯等因素在解除后果上应当体现出其特殊性,以便更好地发挥合同法规则的积极作用。在解除范围上,应考虑商事合同的根本目的加以确定。在合同解除溯及力上,出于某些商业交易的不可逆性,商法中的公法因素,维护商事交易秩序的需要和法律理念上的差别等原因,商事合同解除往往不能带来返还原物的效果,而应以经济补偿为主。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无效合同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无效合同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合同法领域内,它存在对无效合同认定的的标准不清晰、对主张无效合同的主体权利描述不清晰、无效合同的认定、主体范围狭窄、无效合同的时效规定空白等不足,因此要从这几方面入手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同时也节约交易成本和资源,并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这是《合同法》的重大进步。但《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该款中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有待进一步修正。一、合同无效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制度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了避免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永久约束、保障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和人格自由发展,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当事人有预告解除权,即不需要解除原因,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在信赖关系被打破或其他原因致维持合同对当事人不可承受时,无论是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还是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基于重大原因立即解除合同。《民法典》在个别有名继续性合同中承认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即当事人解除合同既不需要解除原因,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任意解除权是完全的解除自由,需要充分的正当性理由。在传统的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之外,《民法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了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预告解除权,这是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新发展。然而,定期继续性合同预告解除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并不充分,而且对契约严守制度的冲击太大,要限制其扩张。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法上的合同解除制度具有特色,单务合同应为解除的对象。对于当事人双方变更或排除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约定,应当依据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及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考量个案案情,综合多项因素进行判断,然后得出结论,更为现实,更为允当。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可有诉讼上和诉讼外两种。解除权的行使未采诉讼方式,但纠纷案件由裁判机构处理的场合,合同解除效力照样发生,且自解除通知到达相对人处时开始。  相似文献   

17.
惩罚性条款(penaltyclauses),又称罚款条款、违约惩罚条款,是合同法中规定违反合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条款,在世界各国合同法中几乎都有所规定。惩罚性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订入合同中的,若出现违约情形则违约方必须支付另一方过高金钱赔偿的条款。当事人很容易依靠自动履行合同义务而加强此类条款的效力。根据其含义惩罚性条款所规定的赔偿金高于一般赔偿金,合同中规定较高赔偿金额的惩罚性条款是否有效?法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两大法系对此有不同理解。一、普通法系不承认惩罚性条款的效力  普通法系…  相似文献   

18.
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无须采用终止、解除二元模式,可沿用现有解除概念,但应区分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效力、条件。继续性合同解除条件规范应采取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结合方式,赋予当事人更大解除自由,同时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相应限制。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须注意对可得利益的界定。  相似文献   

19.
新《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法定事由、因划分标准不统一可能会产生法条宽合的问题,所以准确地适用法律须把握一定的原则。解除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非违约的一种救济手段。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并不绝对地溯及既往,这给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提供了空间,也赋予了法官在确认合同解除效力上的自由栽量权。因此,必须有一个判断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的客观标准,才能防范法官自由栽量的主观随意性,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文章首先结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充分肯定并扼要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形式、履行及违约构成等9个方面的规定,较之即将被其取代的三部合同法的重要发展与突破;同时也着重提出了由于它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未能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在原涉外经济合同法被废止后必然给这一领域造成许多空白的补救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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