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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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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夫妻可以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基于夫妻身份而订立的财产关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虽以约定财产制协议为主,但并不仅限于约定财产制协议,应有约定财产制协议和其他财产协议的划分。夫妻财产约定符合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时,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符合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时,则不能适用《婚姻法》,而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基于夫妻身份对财产所作的约定,不论约定的性质如何,其效力均应从属于夫妻身份关系。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第1065条的适用范围包括夫妻财产制约定和夫妻特定财产约定,应当区分物权与婚姻两个维度分别界定其效力。物权维度以登记为准,夫妻财产约定仅具有债法效果;婚姻维度上夫妻财产约定直接产生约束力。夫妻特定财产约定可能成立夫妻间赠与、夫妻间借款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根据约定内容受身份关系影响的程度,有条件地适用各有名合同以及分割共有物等财产法规范。夫妻可通过特定财产约定及登记行为将特定财产的内外归属状态确定为一方所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也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依据出资来源决定财产婚内份额的推定规则。约定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在对外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依据登记内容,在婚内析产或者离婚房产分割时依据约定内容。  相似文献   

3.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最近几年在我国新兴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很重要的实践价值。通过对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沿革、新《婚姻法》相关规定和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所作的司法解释的分析,认为在我国目前建立一种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为主导的夫妻财产制形式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4.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法律制度。我国1980年《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线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确立了以共同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5.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法律制度。我国1980年《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确立了以共同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6.
夫妻约定某财产"归一方所有"是现实中的常见做法,该约定应依《婚姻法》第19条认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而非赠与。其物权变动,依《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1句之文义,亦不以交付或登记为必要。至于因无需交付或登记而带来的第三人保护问题,则可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入手,适当地运用类推适用的方法,并佐以善意取得等制度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失和不足具体表现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与现实生活不符;没有对订约主体的限定作出详细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及变更未作出详细规定;没有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下的各种财产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和效力存在疏漏,对外效力脆弱;缺乏对约定变更和撤销的规定的等方面。应从提高约定财产制的地位、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条件规定、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等方面进行立法改革,以使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在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中,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同一制而将夫妻所有财产均置于当事人属人法的规制之下,并由此导致当事人属人法与个别财产所在地法的冲突。出于追求判决一致性和避免不可执行法律状态之目的,德国法创设了"个别准据法破总括准据法"概念,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财产所在地法以优先适用地位,并逐步发展出自动打破机制和约定打破机制。二战后,伴随直接适用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以及意思自治原则在家庭法与继承法领域的渗透,自动打破机制的作用空间虽然逐步受到挤压,但约定打破机制却获得了后来居上的发展机会。从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也同样面临夫妻财产制准据法与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协调问题。为此,我国一方面应尊重外国直接适用法的效力,另一方面应借鉴约定打破机制,采纳针对不动产的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9.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修改的再讨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总体上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重视 ,适应了市场经济的现实 ,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也增加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 ,夫妻共同财产的“劳动所得”体现还不够充分 ,个人财产的范围有遗漏 ,也有不当扩张 ,致使夫妻之间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失衡 ;约定财产的时间、约定的内容等未有任何相应限制 ,诸如此类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约定财产制度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将契约自由确立为基本原则 ,同时为了充分贯彻合同自由精神 ,在总则、分则条款中制定了大量的约定从优条款 ,形成了一个新的合同适用规则——约定从优原则。全面介绍了约定从优原则 ,并从约定从优原则的意义入手 ,阐述了其在《合同法》中的表现及所受限制。约定从优原则的价值 ,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挥其巨大效能  相似文献   

11.
生命、自由、财产逻辑下的财产理论,以劳动证成财产合法性,建构起内在人性到外在显现的社会场景;其中,形而上的自然法财产形式实现着人道关怀,操作性的实证法财产形式确立着历史权利;值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之年,应基于“制定法律的目的即是保障人们的权利”的理念,践行内在心理的敬畏和外在社会的遵从两维度,以契约人为理念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以法治来统领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来化解转型期社会风险,建构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2.
完整的债法编对于中国民法典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欲将现有债法规范整合成债法一编,关键在于寻找到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共同点,并在此基础上整合二者。债是财产关系与非财产关系的集合,侵权产生的是债而非责任,这是中国侵权法回归债法的根本道理。侵权法与合同法的整合应通过在债法总则中建立统一的损害赔偿规则来实现,从而完成中国债法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3.
统一合同法的颁行填补了我国行纪合同实践法律调整的空白,确立了行纪合同立法的大陆法系模式.评析了我国行纪合同立法对英美法系直接介入权制度的导入和创新,并设想行纪人担保履行责任的约定主义立法模式以进一步完善行纪合同立法.  相似文献   

14.
后劳动合同法时代,应将大学生就业协议制度置于实现社会权、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理念下反思和重构。就业协议定性为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法理正当性和劳动合同法规则依据。现行就业协议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就业体制之上,以劳动关系的行政控制为特征,实现社会稳定,体现国家本位;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法治化的要求,将加剧经济和社会的断裂,悖离民生,不利于社会和谐。人们应从理念更新、主体改造、权利义务设计、责任机制和救济机制设计等方面重构就业协议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在保护守约方使其提前获得救济,防范合同成立后至履行期到来前出现的履约风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合同法中不但赋予当事人不安抗辩权,还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此学者们存在诸多争议。我国合同法以大陆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国际立法在预期违约上的先进之处,设计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制度,二者之间的过渡衔接合理,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  相似文献   

16.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基本形式。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属性是一种带有公法因素的民事合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运行及救济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法特征,但是本质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和独立的法人经营权,并且是一种民法上的"准物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私法属性凸显传统公共服务领域公法主治的偏颇,应充分运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私法机制,并坚持公平竞争、平等原则与信赖保护、诚信原则等私法观念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行政特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系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排除CISG全部或部分内容,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我国法律时,此约定表面符合默示排除 CISG的适用,最终CISG仍得到适用。这一结果虽始料不及,却符合法律推理逻辑并具有法学理论依据。细究此结果的发生,主要原因系我国条约独特的适用方式。我国对于类似CISG条约的“接受”规定体现在民事基本法中,非如其他国家那样显示于宪法。在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并约定适用我国某一特定的民事部门法时,由于CISG包含于约定的民事法律之中,导致CISG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在公法与私法的作用问题上,私法侧重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秩序,其中民事主体制度确立了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物权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静的安全,契约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动的安全;公法主要是保障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和市场竞争秩序,其中在宏观经济层面,由公法直接调控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秩序,在微观经济层面,公法主要是通过清理破坏自由竞争和平等竞争的障碍,间接地规制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我们需要将二者密切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9.
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分为个别性契约和社会化契约。个别性契约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就特定的事项达成的协议,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由传统的民法来调整;社会化契约是众多契约当事人之间对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长期安排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当事人是不确定的群体,不考虑将来不确定的事项,契约不通过承诺达成。从本质来说,所有的契约都是社会化契约,只是某些契约可以通过忽略若干条件,简化为个别性契约。社会化契约与社会契约显著不同,前者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体现,授予国家的是代理权;后者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让渡给国家的是部分自由权。  相似文献   

20.
水权是自然资源物权的一种。水权优先权指的是各类型水权之间以及水权与水合同债权之间效力上的先后顺序。对水权进行合理分类是讨论水权之间优先权的前提。我国现行水法和物权法从各自角度涉及到水权优先权制度,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完善水权优先权制度,建立公正合理的解决水权优先权纠纷的利益衡平机制,对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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