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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裁判过程中 ,法官应就选择适用法律的正当性作出解释说明 ,以证明其与案情事实的吻合和对应。为了谋求过去成立的法律规则对当前法律事务的公正处理 ,突破成文法僵化时滞的囿限 ,使法律在更具操作性的实践中体现法治的精神和原则 ,法官在对适用法律进行解释时 ,必须遵循正确的解释要求 ,掌握科学的解释方法 ,运用合理的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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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释的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解释,这一服从主要体现为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中对法律意义的考量必须以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为前提。法治要求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反对对法律的恣意解释与过度解释,这主要表现为在司法裁判中要捍卫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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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内涵的把握,与对法学性质的理解具有密切的关系,对此做出不同的回答,直接决定于对于回答这个问题的基本立场。要实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必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实现法学与司法的交流和对话;以维护现存法秩序为基本立场,通过循序渐进解释方法来证明法律解释的合理性;注重法律解释中的裁判理由,对法律解释进行可批判性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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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段论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和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舍乎逻辑地推导出判决结论是实现司法裁判正当性的一种基本模式,同时由于司法裁判在法律解释和案件事实问题上必须进行价值判断,因此,逻辑与价值判断构成了司法三段论的两个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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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德国,吕特案以来,德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基本权利构成了客观价值秩序,其效力及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领域.根据这一理论,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通过这一路径,德国的法律已经完成了全面的宪法化.在我国,对合宪解释的讨论方兴未艾,理论上,与德国情况一样,法律的合宪解释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中国目前不存在保障法律解释合宪的机构;此外,合宪性解释,意味着对法官法律解释权限的限制,也是对部门法学者所作学理解释的约束,因此不会为部门法法官以及学者所支持.因此,在理论上能够自洽的合宪解释,在中国当下尚无法践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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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适用主要是通过刑法解释实现的。在司法中心立场下,刑法解释的主体为法院和法官,作为直接与个案接触的法官,其解释活动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其"先见"势必会参与到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中。因此,要使法官在刑法解释限度要求内做出合法的司法判决,就必须树立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尊重,并对其价值取向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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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坚持规则主义的法律解释观,这对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维护法制的权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视实践中的判文解释,坚持规则主义的法律解释观也越来越暴露出其固有的一些缺陷,如过于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形式理性,而忽视实质理性和现实人权的保障等。而实践建构主义法律解释观更符合现实需要。建构主义解释不仅探寻法律价值所为何来以及人们在何种方式上达成共识,而且也将日常生活中混合了其他因素且不同向度的情感倾向容纳其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