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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在1983年7月15日的《百家争鸣》栏发表了余家淮同志的《道德法庭的社会功能》一文(以下简称《余文》),提出“道德法庭”的名称是一种比喻,是一种呼吁加强道德的社会功能的建议,从而肯定了“道德法庭”专栏是发挥道德的社会功能,是社会舆论力量的积极发挥。可是,目前“道德法庭”专栏的文章,究竟是否是发挥了道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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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读了报刊《道德法庭》栏上的一些文章,深感高兴,党内和社会上一些不文明、不道德的现象得到了应有的谴责和抨击。然而在高兴之余,也对有些《道德法庭》栏的内容产生了一些看法: 其一,《道德法庭》栏几乎成了恋爱婚姻专栏。据不完全统计,一些报刊的《道德法庭》栏所刊登的文章70%以上是属于恋爱婚姻。诚然,当前社会上在恋爱、婚姻道德上存在不少问题,而且恋爱、婚姻是青年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应该加强教育。但就社会道德的整个范畴来说,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事实上,目前在社会道德的各个方面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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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第三者插足这种畸形的婚恋现象似乎是社会的“流行病”。社会对第三者插足问题的评判主要停留于道德的层面,而舆论对于目前这种呈上升之势的婚变行为的道德调控确实又显得过于宽容。如何运用法治手段来有效地遏制这种不良社会现象是时下大众共同关心的话题。应该承认,我国的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的法律、法现很不完善,而执法情况又不尽人意,有些人认为第三者现象是“法律管不着,道德管不了”,因此第三者有恃无恐,明目张胆,甚至公开“妻妾同堂”。透视这一问题的本质,我们不难发现,这种不道德行为几乎是与不法行为相伴而行,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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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在基层工作的青年,工作之余我和同事都欢喜翻阅各类报刊,《道德法庭》栏里的文章常成为我们议论的话题。有的青年说:“《道德法庭》有些文章有味道,够刺激”。我想,一篇文章如果仅仅是给人以这种印象,能算是一篇好文章吗? 现在各种刊物很多,读者也很多,这充分反映了我们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对编辑、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尽量把报刊办得好一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但不能单纯追求发行量,而塞进一些庸俗低级的东西,以迎合某些人的需要。我感到少数《道德法庭》文章就存在着这样的倾向。记得有一篇讲一对堕落夫妻的文章在一本刊物上登出来以后,有些人争相传阅,对此文谈论得最多的无非是一女二男同睡一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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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导报》今年年初刊载了美国哈佛大学终身教授费正清的新著《伟大的中国革命:1800—1985》中第19节的部分内容,现摘录一些观点于下。在“法律和其他问题”的标题下,费正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初的几年里陆续制订宪法和若干法令法律,但‘法律至上’却难以实现,因为最高权力由党一手执掌,而党的政策自然是时有反复的。在毛泽东时期,法律和道德一度融为一体。按照党的标准,合乎道德的行为受到政府的提倡,而不合乎道德的行为则象在封建王朝的儒家学说中主张的那样受到惩罚。结果,法律和政策趋于重合,任何违背党的政策的事情因而都是非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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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40年(1907)5月,大仓书店印行了漱石的《文学论》。在《文学论》第一编第三章里,漱石使用了“非人情”一语。漱石这样给“非人情”下定义:“可称为‘非人情’者,即抽去了道德的文学,这种文学中没有道德的分子钻进去的余地。譬如,吟哦‘李白斗酒诗百篇,长安市上酒家眠。’其效果如何?诗意确实是堕落的,但并不能以此着重断定它是不道德的。‘我醉欲眠君且去,明朝有意抱琴来。’这也许是有失礼貌的,然而并非不道德。‘非人情’即从一开始就处于善恶界之外。……吟咏与人事缘分较疏远的、未混入人情的自然现象的诗,其中较多含有‘非人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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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冲突的典型例子就是道德上的二难推理.你做了一个许诺,但发现如果坚持它,其结果将是不道德的.你怎么办?是坚持它,因为你毕竟已经许诺了;还是放弃它,以避免不道德的结果呢?不过这类问题似乎很少是真实的.或许冲突中的规范仅仅是初级的单凭经验的估量;而真理只存在于另一平面即我们的道德思想中(黑尔语).或许这些规范只规定了显而易见的义务(罗斯语).或许一种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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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皓奔同志在《浙江学刊》1933年第一期《对偶然因果关系要作具体剖析》一文(以下简称“魏文”)中,把偶然因果关系分为四种情况,并提出一种新的因果联系形式——或然的因果联系,这种勇于探索的精神是十分可贵的,但文中的一些提法及主要论据值得商榷。魏文认为:所谓“或然的因果联系”,就是行为人主观有罪过的行为本身可能出现若干种不同的后果,但行为人的行为与每个具体结果之间并不是用“必然”、“一定”来联系的,它们的联系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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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如果作为概念存在,它应该是对客观存在的这类人的本质特征的正确反映。但是,行为者的特征只能从行为中得到表现,获得规定。所以客观存在的“第三者”插足行为应该是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从目前比较一致的倾向看,“第三者”插足一般是指如下行为:即无关者有意介入现实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并对该婚姻关系构成实在或潜在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显然,这是一种大致描述,根据这种描述,合乎逻辑地只能把“第三者”定义为:“有意介入现实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并对该婚姻关系构成实在或潜在损害的人。”要使“第三者”这一术语具有明确的规定性,关键应对“不正当行为”进行分析。通常不外包括三个层次,即不道德、违法、犯罪。“第三者”插足作为婚姻家庭关系范畴内具有不正当介入合法婚姻关系特征的行为,也具有这三个层次,并且,每个层次中的“第三者”插足行为在人们的道德和立法司法实践中已经获得明确的规定。比如,在“不道德”这个层次,属于“婚外恋”;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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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商标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本文在简要分析“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特征的基础上,着重论证了国外法律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规制的三种立法模式。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正之际,我国还应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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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看来,超人类社会的道德是没有的”①。“义”作为一种“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在封建社会里,农民和地主是两个彼此对立的阶级。因此,就“义”来说,当然也有两种彼此对立的“义”。 农民阶级的“义”,在历史上是进步的。它既是奴隶阶级之“义”的发展,又是本阶级实现革命目标的重要保证。柳下跖说:“出后,义也”③,把在阶级搏斗过程中,不怕牺牲,为掩护同志而自己撤退在后,叫做“义”。《水浒》里的晁盖,提出“竭力同心,共聚大义”,依靠革命农民的“同心”、“共聚”,来实现“大义”。这里的 “大义”,就是造地主阶级的反,革地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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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为司法裁判的二元目标,是法律的规则性、规则的理性与限度之张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在中国司法语境中,社会主义法治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政策的构成性前提,也是其实践的规定性组成部分.遮蔽于道德理由的规则之治,是一种具有明显优势的社会治理模式,但也有其限度和局限,这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践行性前提.相应地,落实“法律效果”就是最大化规则之治的优点与功能,以维系秩序与保障权利;关切“社会效果”则是基于规则适用结果与最优道德判断的不一致性,要求适度返回法律背后的道德理由,平衡法律适用的社会效用.法律效果在法治国家司法中处于优先地位,对社会效果的考量,须设定各种制度与方法约束.唯此才能使司法裁判做到“规范上封闭和认知上开放”,真正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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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神学家莱茵霍尔德.尼布尔以其独特的创见、深刻的思想和卓异的社会活动促成了现代美国基督教伦理学由道德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的转向。尼布尔的突出贡献主要表现在他对个人道德与群体道德进行了划分,并试图解决二者分异所构筑的现实困境。这一思想主要表现在尼布尔的名著《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书中,通过对该书的思想内涵进行分析解读,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尼布尔思想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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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色情媒介及其审查制度一个政府限制法律承诺的成人去接触色情媒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吗?这里很明显地涉及所谓“自由限度原则”(Liberty—Limiting Principle)。该原则可进一步细分为:(1)伤害原则——个人自由应以不伤害别人为度;(2)法律家长主义(legal paternalism)原则——个人自由应以不伤害自我为度;(3)法律道德主义(legal moralism)原则——个人自由应以防止不道德行为为度;(4)冒犯原则——个人自由应以不冒犯别人为度。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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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法律、道德和宗教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三种规范.法律没有道德那样"崇高",也没有宗教那样"神圣",而是时刻立足于现实的"世俗人"和"世俗社会".它注重人的具体行为,通过调整并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而达致一种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因而,法律的核心关怀必然是人.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必备规律,而"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1](P281).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