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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年来,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赔偿范围的狭窄。抽象行政行为同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也会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此种损害,受害人同样有权利获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虽未明确否定抽象行政行为可赔性,但实践中受害人却根本无法获赔。疏通获赔途径,政府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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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赔偿救济额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国家行政赔偿救济额度 ,我国的国家赔偿立法采用了“半免责”的法律机制设置 ,而明显低于民事侵权赔偿救济 ,在某种程度上已限制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并形成掣肘。文章认为 ,行政侵权赔偿 ,不仅应赔偿直接损害 ,而且对间接损害也应救济 ;不仅应赔偿客观的物质损害 ,对精神损害也应赔偿 ,考虑到行政侵权客观的表现形式 ,对于因限制人身自由的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如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考虑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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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限购令"作为政府运用公权力干预市场秩序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当确保相对人享有完善的救济体系,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现行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存在瓶颈,通过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补偿等若干路径,可以有效突破上述瓶颈。 相似文献
4.
行政不作为从性质上可分为合法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不作为的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性质上界定违法行政不作为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应分清违法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关系,明确违法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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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传喜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03,(4):55-57,70
我国房屋拆迁中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探寻拆迁法冶之路,应廓清立法观念,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将一定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审判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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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当前我国业已形成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公法机制,以及以审判权为主导的私法机制.实践表明,单独依赖或偏好某类救济机制,不足以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周延应对.故此,公私协动就成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之应然选择.未来,我国应遵循"多元救济、尊重专长""政府主导、依法实施"以及"执法优先、司法补充"之原则,通过立法赋予政府主管部门更多环境保护职权,充分发挥"赔偿磋商+责令修复+代履行"机制之功效,将"穷尽行政执法方式"作为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民事索赔的前提条件.同时,为避免政府出现怠于履行职责之情形,应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辅之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兜底选项,最终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与协同化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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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油污损害的类型化是完善海洋油污损害之救济机制的基础和前提。海上石油勘探平台与船舶溢油所致海洋油污损害是两种不同的救济体系与机制,而将海上钻井平台解释为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是整合两种救济机制的可能性途径。基于海洋油污损害之不同进路救济机制的诠释,应构架"国家责任中心"主义下海洋油污损害之救济机制,提升国家责任的根源性手段和功能,明确海洋油污损害之国家索赔主体资格、国家赔偿责任以及阶梯矿产资源税费的准入制度,使之成为海洋油污损害救济机制重构进程中的重要因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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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是非契合的,分为三种类型:第一,行政赔偿缺位性非契合,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致害行政赔偿的缺位性非契合,公共设施的行政赔偿缺位性非契合,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赔偿的缺位性非契合,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缺位性非契合,侵犯非人身财产权的缺位性非契合。第二,行政赔偿错位性非契合,表现为: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赔偿错位性非契合,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错位性非契合。第三,行政赔偿不充分性非契合,表现为: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的不充分性非契合,财产权损害行政赔偿的不充分性非契合。通过对以上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与司法实践的非契合现状进行分析,指出行政赔偿制度进行立法完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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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行政侵权赔偿与行政补偿在产生原因、承担责任、救济方式、目的和法律规定形式上都不同,其赔偿责任是由行政侵权行为引起的,责任性质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本身。我国行政赔偿立法应确立违法与严重不当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人身和精神的损害赔偿;主要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履行,还有其他的赔偿方式;对财产权的赔偿数额应以当事人的实际财产损害为标准,而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律确认为侵权性质的时间应是合理评估损害物价值的有效时间。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同其他行政诉讼一并提起,也可以在某些必要情况下由受侵权损害人单独提起,可以适用调解。行政侵权赔偿还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行使追偿权的内部行政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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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主义行政责任立法观是希望通过严格的责任设定来实现行政法治化。这是我国目前关于行政违法归责的主流认识,其立法的集中体现是行政处罚法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规定。这一立法模式造成了我国规范行为过程法律与对行为进行监督救济法律的矛盾、非系统性。虽然我国司法实践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要深入解决必须从法律的系统研究与移植入手,从价值观念上对法律责任、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进行正确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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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考察,国家赔偿责任主体的多元化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发展趋势之一,在此背景下,就产生了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概念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二者不是种属关系,而是部分交叉重叠关系。关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追偿的关系,笔者认为,追偿不是国家赔偿的附属责任形式,而是一种独立的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同时,追偿不是具有赔偿性质的行政责任而是具有惩戒性质的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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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社会之义举。当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之时,见义勇为者因该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能否得到充分合理补偿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对现行见义勇为救济制度的分析,认为应该在法律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的救济,要在明确救济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民事、行政、社会保障等救济途径,以确保"英雄流血不流泪",进而大力弘扬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积极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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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负有防止危险的责任.如果行政主体履行这一责任时存在不作为,导致损害发生,行政主体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行政主体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国家赔偿责任、真正的危险制造者是否可以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是否存在赔偿责任的分配等问题,需要从国家赔偿的功能和危险防止责任的性质角度进行透视,还需要从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的关系上给予厘清.那种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赔偿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应允许受害人在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进行选择.如果行政主体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应承认行政主体向危险制造者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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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的建立与完善都是近期的事情,国家赔偿的核心问题是归责原则的确定,就是以什么标准确认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它是国家赔偿理论研究和实际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过错原则归责体系、违法归责原则体系及以公务过错为主、以危险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三个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是违法归责原则,这种归责原则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与不足,所以我国不应当继续实行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而是应当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归责原则体系,该体系以违法原则为一般原则,以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结果原则为特殊原则,各自适用于不同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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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法律制度是当前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根源,这种缺失有违环境法环境保护的目的。环境侵权损害救济只是解决了受损生态环境中人的损害问题,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却无能为力,因而建立生态损害救济的法律制度是解决人类环境问题不可或缺的举措。从环境伦理的角度来看,生态损害的救济也是必要的。与环境侵权损害的救济相比较,生态损害救济具有公法性、补偿性和国际趋同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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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合同的性质及司法救济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行政合同的性质,理论上众说纷纭。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将行政合同纳入其中,但现实生活中行政合同的大量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司法实践中,人们更多地从民事合同的视角来看待和处理行政合同,导致对行政合同的审理出现严重偏差。当务之急应制定行政合同法律规范,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司法救济模式,以正确处理行政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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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璞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04,(3):45-49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入世承诺义务的履行,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已经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不可接受性与滞后性。制度内在的欠缺与WTO的外部压力,是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变革和完善的契机,应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定、政府的行政指导以及政府授权的非政府团体的行为等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