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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密码被犯罪分子利用科技手段盗取,卡内资金被犯罪分子迅速转移。持卡人的损失该由谁承担?以往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有的地方法院判银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有判银行承担部分责任,甚至有的判银行不承担责任,而南京一位打工仔却首次获得了全额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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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宇穗 《社会观察(上海)》2009,(8):41-41
从“杨小云自杀”一案中的判决来看,该案中汤某和严某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因为侵权行为而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只是严某由于没有尽到帮助义务而被判决赔偿杨小云父母2.49万余元。这样的判决对杨的7父母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显然,在判决中,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并没有得到适用,这背后有着深刻的法律背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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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现年66岁,一直帮人照看超市有些收入。两个月前,我在散步时被李某所驾驶的一辆小车撞伤后,住院治疗49天。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全部责任。近日,通过协商,李某虽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我赔偿全部损失,但对于我提出的误工工资,则以我年过60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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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里乾坤大,壶中日月长。国人对酒有着一种特别的情愫,“无酒不成宴”已成为一种习俗。近年来,由喝酒伤亡引发的官司屡见不鲜,法院判决也五花八门,有的判请客者赔偿,有的判同桌酒友赔偿,甚至有的判酒店赔偿。最近,南京市栖霞区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喝酒死亡索赔案件,然而,法院运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写了以往“喝酒死亡,酒友赔偿”的历史,判决酒友无须为喝酒死亡者担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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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Q:年初一天夜晚,我骑自行车出门,不慎被一超速行驶的摩托车撞伤,左腿两处骨折。共花掉治疗费约12000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后经交管部门调解,摩托车主按80%的责任承担了我的治疗费用,共计96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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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退休干部。6年前,我丧偶后经人介绍,与刚刚离婚的薛某相识,没有多久,她就搬到我家一起生活。之后,我们补办了结婚登记。薛某早年下岗,收入很有限,她刚到我家时表现较好,几乎承担了全部家务活。共同生活4年后,我的身体有些问题,矛盾逐渐产生,后又因经济问题而加剧矛盾。不久前,我起诉离婚。最近,法院经审理判决我们离婚,因薛某无住处,法院判决让她在我的房里暂住两年,还判决我一次性给付她生活补助费一万元。我想不通,我与再婚妻子离婚,为何要承担这么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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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黄老伯认识了退休女工李某,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即在一起同居生活。2005年7月12日,李某发现黄老伯有4万元存款,遂趁黄老伯不注意将存折盗走。次日,李某从银行盗取存款4万元。五天后李某被抓获。后追回赃款3.5万元。许多人认为,黄老伯和李某是恋爱关系,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经济上不分你我,存款应是共同的。二人都有处分权,故李某无罪。然而法院却以盗窃罪时李某定罪量刑,法院有道理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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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父亲乘小公共汽车外出办事。当车行至一施工路段时,由于司机徐某不减速,反而加速,致使车子剧烈颠簸,我父亲被颠出座位,造成腿骨骨折,需住院治疗。我找到徐某,要求其支付医疗等费用,可是他说自己没有责任。请问,我应该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 孟星 孟星同志: 司机徐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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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老总,李某曾是公司的部门负责人。李某在职时,虽然与我出现过诸多矛盾,但基于不敢"犯上",一直忍气吞声。离职后,李某便毫无顾忌且迫不及待地将"苦水"吐了出来,时不时通过微信指责我亏待员工、独裁领导、人品存在问题和私生活不检点等。实在忍无可忍时,我也还过嘴。如今,见李某在时隔半个月后,仍毫无"收手"的迹象,我想以李某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法院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其名誉损失。但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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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名退休职工,按政府的文件规定,可享受免票乘车的待遇。一次我乘坐的中巴车在行驶途中突然刹车,使我的头部撞到前排座位的后背上,受伤较重。好心的乘客把我送到医院治疗,一共花去800元医疗费。事后,我找到车主要求赔偿,车主说我没有购票,他不负任何责任。请问,享受政府规定的免票待遇乘车时受伤,车主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吗?赵辛赵辛同志:我国一些城市出台了优待老年人的规定,比如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享受免购车票的待遇。那么,免票乘车受伤,车主是否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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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明生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07,(6)
问:我和李某结婚后,他经常借故打骂我,我常常遍体鳞伤。在这种情况下我毅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随后他辞职到外地创业去了。可一年后,李某又找到我要求复婚,并一再恳求我能看在孩子的份儿上给他一个机会照顾孩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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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3,(24)
一桩触高压电死亡赔偿案在适用法律上、责任分担的标准上,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产权归属一直被各地法院认定为责任承担主体的依据,《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但司法实践中依旧有以固定的思维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现象。本文根据这种现象,对触电死亡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尤其是责任主体的认定,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等方面进行阐述,供司法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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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8月经法院判决与前夫陆某离婚,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载明:婚后共同财产,坐落于市滨江路28号大院A栋401室的房改房一套归我所有,但由我补偿陆某现金2万元。现在,上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也按判决书将2万元现金付给了陆某。这套房子原来登记的房主为陆某,我先后两次到市房管局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