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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人权发展经历了艰辛的历程,而人权的司法保障更是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实施之后实现的。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构建的宪法秩序中,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正占据了核心地位,以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形成了国家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相互制衡并受到基本权利的拘束,其中,司法权通过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来保障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而创设的联邦宪法法院是基本权利的有效维护者,公民在其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根据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以基本权利教义学的论证方法来切实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宪法的基本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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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诉愿程序的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现代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作为直接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宪法诉愿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在公民宪法权利与宪法秩序的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宪法诉愿制度设计了统一而规范的程序。宪法诉愿程序有助于发挥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有助于发挥违宪审查制度的功能,有助于建立以宪法救济为中心的权利救济体系,有助于保持宪法诉愿制度的“补充性”功能。是缓和还是强化宪法诉愿程序应考虑各国司法体制的实际情况,从宪法诉愿所发挥的社会功能进行思考,力求在保障人权与维护宪法秩序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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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宪法化问题是近、现代西方宪法对私法的效力影响问题,是人权或基本权利对私法权利和关系的效力影响问题。从宪法的角度看,就是宪法的第三人效力问题、水平效力问题。德国是较早提出私法宪法化问题的国家。且德国非但具有完善的成文宪法和民法典,且拥有联邦宪法法院,因此其私法宪法化问题更加规范化和具有典型性。荷兰也具有成文宪法和民法典,且其私法宪法化问题无论在审判实践还是学界探讨方面都深受德国的明显影响,并进而互相影响。因此在私法的宪法化方面,两个国家的大部分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理念都是共同的。因而,研究德国和荷兰的私法宪法化问题非但在欧洲,而且对于整个西方国家来说都具有普适意义。德国和荷兰两国的私法宪法化问题的源头是公、私法两域分治;其实体依据是客观价值体系;其实现途径是间接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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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德国艾尔弗斯案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现有的宪法解释学研究多注重宏观的理论研究和法哲学层面的思考,缺乏在个案中对宪法解释的理解和分析.艾尔弗斯案在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通过此案来观察和说明德国宪法法院对诸种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论证和判决的过程,可以为中国当前的宪法解释学研究提供有益的思路与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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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4年 6月 1 7~ 1 8日 ,欧盟 2 5个成员国的首脑就欧盟宪法达成一致。作为一项国际法条约 ,欧盟宪法需要得到欧盟 2 5个成员国的全体通过 ,而且每个成员国的批准都要以本国宪法为基础。对德国来说 ,这就意味着该项条约必须获得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 2 3多数的通过。 (欧盟宪法第 2 3章第 2条第 3节 ,相当于德国基本法第 79章第 2条 )新的欧盟宪法包括了《欧洲联盟条约》、《欧洲共同体条约》和《基本权利宪章》的主要内容。欧盟宪法分为 4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了欧盟的基础 ,其中包括欧盟的宗旨、权限范畴、使用权限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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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隐私权利的宪法保护——深圳“电子眼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深圳“电子眼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利的思考。考察公民隐私权利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美国和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高度重视公民隐私权利保护工作,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对隐私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宪政发达的国家将隐私权利作为公民实现自我、发展自我的一项重要权利,将隐私权等同于自由、基本人格和人的尊严,视隐私权为一项基本人权:相比之下,我国宪法在保护公民隐私权利方面从基本内容到程序保障均亟待完善:因此,改革现行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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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性尊严的承认,已成为近代法治社会告别过去的最重要标志.但人性尊严又很容易沦为空洞的伦理原则,因此,如何将人性尊严保护纳入法律体系便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对人性尊严的保护,首推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其为人性尊严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亦以此为基础发展出完善的有关人性尊严保护的教义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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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可以依据《立法法》启动违宪审查,但这种宪法监督手段因缺少操作程序等原因被虚置,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问题,但其发挥的作用有限。要实现宪政的目标,需要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鉴于公民在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方面的及时性和积极性,赋予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权利,应设立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程序,并以此为突破口,使宪法监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范围,在立法上对公民的权利做最大范围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在法律中得到落实,应该允许法院直接引用宪法条文进行裁判,让行政诉讼成为公民启动宪法监督的有效路径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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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依法享有权利”的边界规定有造成基本权利“空心化”的危险.在现有的规范框架内,可以将正当程序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内容,以此弥补这一缺陷,即确立“一切国家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经过正当程序”的原则.在我国现行宪法的框架内,这一原则的提出具有妥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与德国的基本权利程序保障功能,在现行宪法的规范框架内进行建构,厘清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正当程序原则的功能及其机制,并确定其在基本权利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将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宪法第51条第2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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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财产权是指公民创造的全部财产不受任何侵犯的自然法权,它由公法上的纳税人权利与民法上的私有财产权两个部分组成。依照与国家之间在先的契约原则,公民须向国家交纳自己创造的一部分财产作为国家赋税,并由此成为纳税人;宪法赋予国家与公民之间对于公民创造的全部财产的分割程序与原则,公民由此享有对国家赋税征收列支等经济政治社会诸事务的广泛参与权,这种由公民财产分割程序与原则延伸出来的政治参与权就是纳税人权利。保障宪法财产权基础上的纳税人权利,是宪政治理逻辑与历史的双重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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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的行政机构——部长会议印度宪法第74条规定:“联邦设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协助总统行使职权并向其提出建议”。宪法中设有规定部长会议的具体职权,但它是真正行使广泛权力的执行机构。 (一)总理部长会议中居于最重要地位,控制整个政府活动的是担任政府首脑的总理。按照宪法,“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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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也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正确解读宪法上的文化权,对于促进公民文化权的实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包括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文化成果受保护权等内容。宪法上的文化权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国家对公民的文化权负有尊重的义务,并负有给付义务、制度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以及保护义务等保障义务。国家应当在积极保护与充分尊重之间取得恰当平衡,切实保证每一个公民充分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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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邦及地方政府机构印度实行联邦制,联邦由各邦和中央直辖区(市)组成。印度宪法第十一编《联邦与诸邦间之关系》、第十二编《联邦与各邦间准备金之分配》以及宪法附表第七表,对联邦与各邦之间的立法权、行政权和财政权,作了明确的划分,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各邦虽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宪法赋予各邦的权力是有限的。许多著名印度宪法学家都认为:“严格地说,印度并不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而是一个具有某些主要和重要单一制特征的国家”。印度官方出版物《印度——参考年鉴》也认为,印度的联邦制具有“单一制国家的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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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对高校招生地域名额分配的规制——基于德国判例的对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巴伐利亚州立法设定高校招生名额的地域性差别待遇进行审查,认定其违反<基本法>的多项规定.其宪法法院阐述的原理同样适用于分析我国高校招生名额分配中的地域歧视现象.德国的做法对我国解决类似问题具有极大的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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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宪法第51条第31项中的财产条款采用广义的解释方法,使得“财产”和“财产取得”获得广义的理解,因此财产和财产取得的范围极其广泛。联邦对财产的取得不限于对财物以及与财物有关利益的取得,还延伸到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任免、诉讼产等方面。对于“公正的条件”的解释也逐步提高了标准,加大了对当事人的补偿。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这些解释,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澳大利亚的做法至少可以给我国提供三方面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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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只约束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公法关系,不干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法关系,是西方法律的一个深远的历史传统。但二十世纪后期,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在西方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又产生了一个有悖上述传统的相同趋势,即宪法权利规范对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人关系或私法关系的渗透和影响。德国与美国是产生这一趋势的两个典型国家,分别生成了使这种趋势正当化的两个典型理论,即"价值辐射"理论和"国家行为"理论。由这两个不同理论所指导的司法实践能够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