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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制度归结为“一调一裁两审”体制。“一调”为当事人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劳动者一方可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进行调解;“一裁”为当事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调解不成而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实行一次裁决原则;“两审”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的过程。在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整体程序行为中,企业调解行为属于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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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多次反映,在处理工伤争议案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对工伤案件的认定及伤残等级的依据及鉴定方式与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导致判决结果与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相差甚远,当事人反映强烈,要求在工伤争议案件的审理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要保持审理依据、标准、方式的一致性,体现审理结果的公平性,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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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在2000年12期刊登了"下属企业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后遗留的劳动纠纷主管部门是否承担责任"一文.因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主管单位应承担责任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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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对该市人民法院一缴纳社会保险诉讼案的审理判决很不服气。起因是,该市一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争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并作出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市法院受理后做出了“不予处理”的判决。法院做出此判决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故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据了解,该案并非个别,近一年中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几起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案件仲裁后,单位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都得到了法院同样的判决。对于这样的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难以理解,他们认为,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引起的争议理应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法院如果对这类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就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诉讼途径得到维护。鉴于在是否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的问题上与法院存在分歧,江油市通过绵阳市劳动保障局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了一份《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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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解决机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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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旅行社因拖欠工资、加班费等被员工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该旅行社不服仲裁向深圳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由于终局仲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再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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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3
一、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并轨"处理体制的制度缺陷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选择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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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的机制,对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有积极作用的,也是合乎我国现有实际情况的。据北京市某城区的初步统计,在该区一年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大约只有45%的当事人会因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约有55%的劳动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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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劳动仲裁的公信力,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对案件能否胜诉作出比较理性的判断,减少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比例和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涉劳信访量,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使劳动仲裁工作取得“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实效,笔者认为当前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释明问题作深入研讨。本文试就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谈粗浅看法。释明权行使的要求和方式所谓劳动仲裁释明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对当事人的主张陈述不充分、不正当,或者当事人举证不够充分而误以为充分等情形,仲裁员或者仲裁委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醒、建议等方式,启发当事人澄清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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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某市9名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得不到按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几经协商未果,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劳动者胜诉。该用人单位不服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用人单位的积极安排,未造成劳动者失业,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败诉。9名劳动者旋即上诉到市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不当之处,“应予以纠正”,也不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维持原判,同时确认9名劳动者在新旧单位的连续工龄。在处理这宗劳动争议案中,仲裁庭裁决应予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经济补偿,也不确认劳动者的连续工龄;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不予经济补偿,但确认劳动者在新旧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就这样一宗劳动争议案产生三种裁决结果,个中原因,特别是劳动仲裁与法院审判在适用法律上的差异,值得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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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诉程序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保护其劳动权利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权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其劳动权益予以保护,对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予以裁决强制执行.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在申诉时效届满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权利人的劳动权益不再加以保护对义务人的义务,也不再强制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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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王某,在1996年11月21日与某市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王某继续留在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至今。王某在工作期间曾多次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保安公司至今尚未为王某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2007年1月17日,王某将保安公司诉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请求依法裁令:保安公司为王某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仲裁委裁决保安公司为王某补缴1996年11月21日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保安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但二审法院改判保安公司补缴2005年1月17日起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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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与北京海淀A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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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条中"本法另有规定"指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这样规定,目的是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