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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伟霞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1):91-94
报应正义的理念导致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着天然的弊端:刑事被害人的利益被忽略,刑事被告人被简单化处理(被监禁),被害人——加害人寻求补偿解决的企图被对抗性司法所取代。如何在刑事司法体系内实现既全面保护被害人利益,又能使加害者改过自新、复归社会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政策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难题。刑事和解是在全面反思传统刑事司法体制诸多弊端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的一种全新的范式,不追求简单的报应正义,而是追求力使社会关系全面恢复的恢复正义,它不仅对被害人给予更多的关注、抚慰和补偿,同时也关注加害人的教育和改造。 相似文献
2.
徐鹏翔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10,11(6)
刑事和解,作为近年来刑事纠纷解决的新趋势,它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的司法改革者提出的一种新的刑事司法理念.近年来,它引起了我国许多学者的关注,尤其是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口号提出后,对刑事和解进行研究,更显得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3.
在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内涵及特征等方面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刑事和解与刑法学的内在关系,结合中国刑事法治实践初步探析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建构。 相似文献
4.
朝克图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6):23-24,29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显得意义重大而迫切:刑事和解能使被害人主体地位得到提高,从而实现被害利益的积极修复与回归;刑事和解能使司法机关获益,从而能改善刑事司法程序运转的整体效果;刑事和解是中国司法与国际接轨之必要,也是刑罚轻缓化的必然选择。本文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之必要性、制约因素及其今后出路等领域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5.
黄继坤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8(1):113-118,149
源自西方恢复性正义理念的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处理犯罪的方案,虽然对社会具有秩序价值、对刑事被害人具有抚慰价值、对加害人具有回归社会的价值、对司法机关具有效率价值,但同时又具有背离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三大负价值。对此,在没有法律明文规范刑事和解的情况下,对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只宜将其作为酌定不起诉、酌定量刑情节处理,需要用刑罚报应正义限制刑事和解的泛化。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犯罪处置的替代性模式,虽然在国外已经存在并发展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在我国却是个新兴的司法制度形式。因为在我国的立法中尚未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只是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但是刑事和解的实践却在中国的诸多省份进行着,实践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与困惑却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应限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适用的诉讼阶段则不应有太多限定;其次,刑事和解不是拿钱换命,刑事和解并未亵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性根本原则。 相似文献
7.
王强军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本源意义上的刑事和解旨在追求国家刑罚权和被害人权益恢复的同时实现。但由于中国式刑事和解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法律依据缺失、理论支撑掐架和实务操作混乱等问题,使得其非但不能实现上述目的,还极有可能导致刑法的虚无主义。为了能够在实现刑事和解价值追求的同时避免潜在的风险,应当采取犯罪性质和犯罪严重程度相结合的双层递进模式来限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8.
魏在军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10,30(4):20-23
刑事和解可能使犯相同之罪的加害人因赔偿能力不同而被判处不同的刑罚,使类似情形的被害人因加害人赔偿能力不同而得到不同数额的赔偿。有些学者便因此认为,刑事和解背离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实质上,刑事和解不仅没有背离刑法基本原则,而且是刑法基本原则的一种实现方式。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本意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质上的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量应与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量相适应。 相似文献
9.
赵国华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4):35-40
刑事和解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率先建立起来的一项新型刑事司法制度。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和解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实践发展中形成了自身特点。对中外刑事和解实践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更好地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中外刑事和解实践操作既有相同之处,也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实践基础上的差异和实践操作上的不同。我国刑事和解实践模式宜采用人民调解模式。 相似文献
10.
叶芍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31(4):91-95
刑事和解是刑事司法改革的一种尝试,实践以来,凸显其效率功能,符合新时期司法的社会需求,同时在操作上社会民众对其亦存有不少质疑,但从司法效率、社会管理又普惠民生的角度来看,有值得探讨不断完善的价值,必须进一步确立科学的指导原则,规定案件的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完善相关机制。 相似文献
11.
高长富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5):60-64
以刑法机理为标杆,丈量刑事和解制度存在之空间,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倡导刑罚公平正义、反对刑罚权滥用的精神相契合;系全面解读犯罪本质情形下的产物;属刑罚个别化、经济、谦抑、零刑罚、折扣刑罚等精神的大胆实践;打通了刑法与民法间的关节,填补了刑罚理论的罅隙,为刑法学研究与实践提供了新视野、新思路。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司法领域,由实务部门率先尝试刑事和解。它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解决机制,在尊重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促使加害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等方面显示出了一定的优势,同时,刑事和解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对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仅是司法实务界正在进行探索的问题,也引起了理论学界的广泛关注与探讨。当然,任何一种制度都具有两面性,刑事和解在显示出积极性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3.
袁剑湘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92-95
实践刑事和解制度,是为了实现其公正、效率、自由、秩序这些基本价值目标。首先,刑事和解可以促进被害人、加害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价值平衡。其次,刑事和解既可以实现被害人、加害人双方效率的最大化,也能全面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再次,刑事和解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契约自由的精神。最后,刑事和解有利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4.
纪在霞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4):11-14
从刑事和解的含义、起源和特点入手,论述我国实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与必然。在对我国实行刑事和解制度设计构想方面,认为应根据刑事和解的本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和权力须受监督的精神,以促进被破坏社会关系的修复,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来科学设计刑事和解的具体制度规范。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有关于刑事和解的间接依据,但其效力有限且缺乏可操作性。刑事和解的立法设置应当考虑立法的现状和实际情况,着重修改现行法律中与刑事和解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部分,为刑事和解的适用提供法律依据,并从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着手分别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冷必元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6):39-44
中国有着深厚的刑事和解制度生存土壤。历史的“和舍”司法观念决定了中国的法制传统可以接纳刑事和解制度;从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的变迁则决定了中国社会迫切需要建立刑事和解制度;而国家和个人最大化的效益追求也预示着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已成为了国家和个人的内在需求。刑事和解制度不但能够在中国建立,而且完全有必要在中国推广。 相似文献
17.
周雪利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22-26
近年来,我国一些省市逐渐采用刑事和解来办理一些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目前我国试用的刑事和解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定程序可遵循,这就使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有充分的自由.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快速结案,难免会做出一些违背刑事和解宗旨的行为.因此需要加强对刑事和解的过程予以监督. 相似文献
18.
刑事和解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加害人、调解人、司法机关和其他参与人。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所有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对于侵犯社会和国家法益的犯罪,如涉及到侵害个人法益的,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