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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案件裁判是法官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做出判决之过程.民事诉讼体系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适用自由心证.然而,即便在自由心证原则下,事实认定结果依然会限于真伪不明的困境.为使法院避免无法裁判之尴尬,证明责任予以适用,即当自由心证用尽之时证明责任开始发挥作用.自由心证与证明责任之间存在着联系与对抗关系.就二者而言,法官认定事实应当树立以自由心证为主、证明责任为辅之原则,而事案解明义务可视为缓解二者冲突之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
试论量刑证明的特殊性——以独立量刑程序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量刑活动与定罪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不同决定了量刑证据在种类、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法等方面都异于定罪证据。在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改革中,应当充分重视量刑证据及量刑证明的特殊性,制定区别于定罪的证据规则,才能更好的实现量刑的适当性。  相似文献   

3.
伍操 《理论界》2011,(2):73-75
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是关系诉讼程序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在"证实主义"认识论指导下,大陆法系法学家提出了主张者举证说、消极事实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等学说,各种学说之间争论从未停息,没有一种权威而普适的理论用于指导法律实践。实质上,"证明"并非只有"证实"一途,"证伪"同样是"证明"的一种有效途径。证伪实质就是由提出可证伪事实的一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上述诉讼证明责任理论与证伪主义理论其实也存在理论上的暗合,因此,证伪理论或可从新的视角对现有诉讼证明责任理论加以统一。  相似文献   

4.
刑法中有关犯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规定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表现,但在具体的诉讼实践中却出现了证明上的困难,一方面导致刑法的惩戒功能无法发挥而放纵犯罪,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程序法上刑讯逼供等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且暴露出我国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日益脱节的现状。对我国目前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进行挖掘,结合国外立法实践,通过程序法寻求推定的技术性手段来解决主观"明知"的证明难题,对于长期困扰公诉机关主观方面"明知"证明困难的解决可以提供一个很好的思路。  相似文献   

5.
从证据法角度来看,现行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实践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该推定规则除外情形限缩不当和推定效力过高。与此相适应,现行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完善方案也必须将扩展除外情形方案和减轻举证责任方案结合起来,即一方面扩展除外情形,至少应增加"该举债没有经过举债方配偶事前同意并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应当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的情形;另一方面,应减轻举证责任,即将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由转移客观证明责任的推定改为强制性仅转移主观证明责任的推定。  相似文献   

6.
从《民法典》等立法的相关规定看,我国并未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进而引发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诸多争议。结合其制度定位和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遵循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由原告对因果关系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就其因果关系的证明而言,原告可以借助事实推定降低证明难度;被告可以通过反证证明妨碍因果关系的推认。就其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而言,应确定多层级证明标准体系以及诉讼当事人双方不同的证明标准,并区分救济性与预防性两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7.
论“以事实为根据” —兼谈证据客观性和证明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律事实是裁判者在判决中认定的案件事实 ,具有全面性、确定性、程序性和权威性。法律事实与证据事实是一致的 ,都是证据材料再现的客观事实。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实际指涉的是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即具有真实性 ,并不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因此 ,证明标准应当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 ,即特定国家或社区主流的评判标准。它是为正常而理智的普通人设计的 ,从而使判决获得正当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举证难问题已成为权利人司法维权的障碍,特别是在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侵权诉讼中,现有法律并未对举证难问题提供明确的破解之道。关于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的方案,无论是直接解除权利人证明责任的证明责任倒置,还是提高权利人举证能力的证据保全,抑或法官酌定分配证明责任,都难以破除上述障碍。为维系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平衡,探究案件真实,应赋予权利人请求被诉侵权人披露其产品制造方法的权利。当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且权利人经合理努力仍不能确定被告使用了该专利方法时,由法院推定权利人相应主张的成立。  相似文献   

9.
证明责任是独立于具体的诉讼而由法律事先在涉案当事人之间进行预置的。从动态 上看,只要诉讼一经发生,已经被预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就制约着当事人双方的提供证据的行为,影响着诉讼的进程。并在辩论终结而有关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现实地发生作用,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受败诉的结果。从静态上看,证明责任作用于要件事实或曰争点事实,这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事实。同时,出于诉讼经济或者公平的考虑,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有关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定证明责任获得了免除。  相似文献   

10.
证明责任倒置作为证明责任一般分配原则的一个例外 ,是对特定类型案件中的证明能力和条件特殊性的认可。证明责任倒置亦应具有适当性 ,否则证明责任倒置就会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无理破坏。法官对证明责任倒置进行自由裁量应缓行。民法上的证明责任倒置或者由法律明确规定为证明责任倒置 ,或者通过推定制度在事实上达到证明责任的效果 ,在这种意义上推定及其反驳是一种立法技术。能对证明责任倒置发生影响的只能是法律推定。  相似文献   

11.
刘承韪  刘磊 《广东社会科学》2022,(3):235-246+288
在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上,隐私权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确立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两种保护规则在侵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上存在冲突。由于限缩适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前半句或《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均难以彻底化解这种冲突,不妨考虑隐私权保护规则优先性的缓和化方案:隐私权保护规则下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这可通过事实推定规则确定侵权事实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此基础上是否违反成文法义务来实现。  相似文献   

12.
法官的典型裁判方法是三段论,但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无法直接适用,为此需要寻找其他的裁判方法.克服真伪不明的方法包括借助于辅助手段和不借助于辅助手段的两种.经过研究,学者们发现不借助辅助手段便无法一般性地克服真伪不明.借助辅助手段克服真伪不明的方法有证明责任规范、操作规则和证明责任法说三种,其共同点均是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论,其法律本质是拟制.我国目前对证明责任的理解具有当事人责任本位性,应当转变为法官裁判义务本位.  相似文献   

13.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原告需提供能够证明关联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则应当理解为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将因果关系法律推定规则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合理性基础,如纠正人们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倒置”的错误认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平衡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标准应因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划分而有所区别,且受关联性事实认定标准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为应对流浪动物伤人案件的增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了遗弃、逃逸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但由于受害人难以找到原饲养人和管理人,因此该条的实用性受到了质疑。同时,该条规定过于简单,如要为受害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还需进一步明确原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承担责任的方式、免责的条件以及新占有人(包括无因管理人以及非法占有人)的认定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16.
近年来我国的刑事错案频频被媒体曝光,引发了学者们对刑事错案问题的广泛研究,但多数研究集中在审前阶段的侦查取证行为,忽视了庭审阶段对刑事错案发生的影响。由于在我国的庭审阶段缺乏对证据资格的严格审查,法庭证据调查程序流于形式,没能有效地起到去伪存真,探明事实真相的作用。而在严格证明理论下,所有进入到庭审阶段的证据都要经过证据资格审查和法庭证据调查程序,并且要求法官在庭审阶段充分利用法庭诘问探明事实真相。因此,为了有效防止错案发生,有必要运用严格证明理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庭审证明方式。  相似文献   

17.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贯穿整个刑事证明活动的主线。本文拟从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层次性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与国外相关理论,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与分析。  相似文献   

18.
在轰动一时的许志欣案件中,裁判过程无视土地承包人的人力、财力付出及其利益,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成了关键且极具争议的问题.在民事裁判过程,机械适用法律将导致丧失公平、正义的裁判结果,而利益平衡不仅有利于法官进行裁判,弥补法律存在的不足,而且有利于实现诉讼效率和裁判公正,还有利于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有效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法官应遵守法律原则、位阶原则与比例原则以及过程展现原则,灵活运用利益平衡,以使当事人利益平衡获得最大化.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中,程序法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就证明方法而言,基于减少诉讼成本与保障被告人利益之考虑,对程序法事实得适用自由证明的方法,而无须进行严格证明.对于强制性措施、自白之任意性、诉讼条件与诉讼能力等重要程序法事实,虽然皆可适用自由证明,不过却在自由度上有所不同,存在所谓"完全的自由证明"与"相对的自由证明"之分:对强制性措施之条件,可进行"完全的自由证明",对自白任意性、诉讼条件与诉讼能力却以"相对的自由证明"为宜.  相似文献   

20.
罗筱琦  段文波 《学术论坛》2006,54(6):117-121
因传统的民法没有回应诉讼中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的裁判规范问题,故仍只能称为行为规范意义上的民法。而要将作为行为规范的民法转换为真正的作为裁判规范的民法,必须重新反省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从公平妥当的分配证明责任入手,以条文的形式为载体实现自我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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