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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权是遗赠人通过遗嘱之形式,赋予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无偿取得遗赠财产之权利。遗赠生效前,该权利尚不具有法律之执行效力,为遗赠之期待权;自遗赠生效时起,受遗赠人始得主张。遗赠财产为物权时,受遗赠权之不同效力,必然引起物权变动之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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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住房商品化比重愈来愈高,相应的房地产抵押问题也愈益突出。抵押登记行为效力的立法体例选择与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密切相关。在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抵押登记具有公信力,现就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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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不动产物权公示效力为例,试从登记本身的性质出发,区分在不同性质条件下登记的效力如何,并就我国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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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实际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来自于对无权处分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被登记为权利人这一类事实所产生的权利推定的信赖,也即对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信赖。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登记错误等原因,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所以,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研究相当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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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采纳了该制度,对解决我国现有的“一房二卖”问题具有现实的意义,但对如此重要的制度《物权法》仅用一个法条规定它,势必难以求全,顾此失彼。本文拟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条件和效力等基本问题出发,对我国现行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一个较为完整的解读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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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受遗赠规定为无须经过公示即可取得物权的一种形式,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均需公示的基本原理产生冲突。我在本文中,就是以研究该规定之所以产生、内在的不合理性及其解决路径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建议将"受遗赠取得物权"从《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中移出,并修改《继承法》相关规定,使我国民法体系得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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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在其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经典论述中将交付视为一个真正的契约。交付包含着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现实交付中如何去理解交付的性质,学者们基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解,产生了交付是一个事实行为还是一个法律行为的争论。从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分析,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论及物权行为时所提到的交付是一个物权行为,并且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观念交付作为一种现实中在社会广泛存在的法定的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理论上存在着许多的疑难点。对于物权行为理论中的交付是否当然的包含观念交付,可通过观念交付是否可以成为物权变动公示的方法之一的分析得到间接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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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发不发生物权效力,其物权效力应如何判定?通过考察无权处分,结合物权行为理论,无权处分行为的物权效力应为效力待定。处于"物权效力待定"状态下物权实质上是确定的,确定的不转移。物权仅在被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时发生转移,但不朔及既往。另外,权利人拒绝追认并不终结"物权效力待定"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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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物权和债权对比的视角.通过分析用益债权的权利结构.探讨用益债权的基本问题。由此得出结论:面临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要实现向物之利用为中心的转移.债权性用益有青比用益物权更大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用益债权具有和用益物权一样的对用益物的事实支配.其支配性是其效力需要增强的根本原因。对用益债权提供类物权保护.是用益债权体系化的前提。用益债权是用益物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用益债权的发展是用益物权的立法准备.有助于用益体系的内部协调和整个用益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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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是物权立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从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考察入手,进而阐释了我国立法基于民事立法价值的倾斜和具体国情的考虑,在争议后选择了“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模式,为不动产物权安全、有序、高效的变动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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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把握信息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认识党委信息的特殊规律是做好党委信息工作的基本遵循。运用辩证方法科学处理党委信息工作各个环节中事实与价值、微观与宏观、内容与形式、开放与封闭、内容与形式、稳定与流动的对立统一关系,有利于党委信息工作在新形势下保持定力,增添活力,提高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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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政府职能的转变的形式,行政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抗权引起学界的关注。随着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动摇,行政相对人通过行使抵抗权来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变得十分重要。近代自然法哲学是无效行政行为抵抗权的理论基础,外国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也为抵抗权制度奠定了基础。因此,我国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完善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抗权制度,通过立法和建立确认无效之诉等措施,使相对人的抵抗权得到充分的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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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设立或变动需要通过登记体现出来 ,确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强化不动产物权保护的准确性及其力度 ,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多头执政是我国现阶段不动产登记机构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受苏联民法的影响 ,行政权利的根深蒂固 ,致使我国迄今为止对如何解决多头执政问题未能提出科学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方案。从而导致在实务中 ,因登记机构分散 ,不利于有关交易当事人查阅登记 ,很难给交易当事人提供全国的信息 ,并且也给有关当事人进行登记造成极大不便。因为不动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