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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虽然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方法,但是当事人陈述本身的缺陷及其复杂性,具体运作程序的缺乏使其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形同虚设。只有将当事人陈述准确定位于特定的阶段、并且只能是能够证据案件要件事实的陈述,不包括仅对案件要件事实的陈述,设置专门的询问当事人程序将证据法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从当事人的众多陈述中区分开来,并对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运作程序进行具体构建,才能发挥当事人陈述的积极作用,激活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价值。  相似文献   

2.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扮演两种角色,即诉讼主体与证据方法。与之相对应的,当事人陈述分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陈述与证据意义的当事人陈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区分这两种意义的当事人陈述,所以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对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当事人陈述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可以通过设立当事人询问程序作为当事人陈述的程序场景,把证据意义的当事人陈述剥离出来,并对当事人本人陈述进行规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当事人询问制度,但是粗陋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参照证人作证规则、借助证明妨碍原理等方式完善当事人询问制度。  相似文献   

3.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切案件的侦查、审判结论都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或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它证据,就不能定案。这是我国司法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证据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分。所谓直接证据,就是指直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关于案情事实的真实供述和辩解,亲自耳闻目睹的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正确陈述,都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是否进行犯罪这一主要事实,这就是直接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借据、契约、房产证等,能够直接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制度主要是用来确定诉讼中事实真相的制度。随着现代民事诉讼进程的推进,各国都对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取得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当前我国也在进一步推动旨在构建以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导,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为辅的现代证据收集制度。尽管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被一再的强调,但与此相应的具体措施却并不完善。结合我国现状,对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制度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构想意见。  相似文献   

5.
当事人陈述制度化是抛弃将当事人陈述仅作为独立证据的传统观点,理念上从"为权利而斗争"转变为"为权利而沟通",遵循交往理性真实、正当、真诚三原则,通过完善当事人陈述的具体程序规则、制度,充分激活当事人陈述的表明、催化、调控等功能,推动我国民事诉讼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由辩论主义所支配,当事人对诉讼享有处分权,因此证据限制契约应当具备诉讼上的效力。但是,当证据限制契约与自由心证以及法官的职权证据调查相冲突时,证据限制契约则不合法。我国存在认可证据限制契约的条件,但在具体适用上必须注意缔结时限、缔结种类及范围问题。  相似文献   

7.
证据交换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其自身的发展历程,从而显示了其重要的意义,并得到了各国的重视。我国也建立了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但仍存在着很多缺陷,所以有必要对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强调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 ,法官当庭认证 ,以此作为克服庭审形式化的一剂良药。但是 ,如果我们忽视与庭审相配套的相应的庭前改革 ,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 ,法官当庭认证只能是一句空话。本文通过介绍美、德等国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证据交换程序 ,分析了我国相应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论证了我国建立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必要性 ,并提出了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操作构思。  相似文献   

9.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是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当事人起诉与法院审判的一个重要中间环节。证据交换制度对于加强审判功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等具有积极意义。但目前的立法及实施效果却不尽人意,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总结,有利于加深整个法律界对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理解,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  相似文献   

10.
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对于“瞬间违法”的案件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其证据困境主要发生在当事人违法事实发生时,只有执法人员一人在场的情况.对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由于缺乏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往往遭遇证据不足的尴尬.问题的解决取决于行政机关用什么作为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在类似廖宗荣案的“瞬间违法”案件中,行政机关并非无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尽管只有执法人员一人在案件现场,但执法人员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可以利用技术性的方法转化为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或者证人证言,以因应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证据契约,指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就正在进行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之事实确定方法所达成的,旨在直接或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合意。我国存在证据合意的规定,但尚未建立起证据契约制度。在我国构建证据契约制度具有必要性,同时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条件。应通过改革民事诉讼模式,借鉴域外证据契约立法理念,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我国建立证据契约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论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证据收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模式从“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转变的历史背景,为民事诉讼各主体在证据收集领域的协作奠定了正当性基础.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三者,而并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代理律师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而法院则对当事人取证行为予以阐明和指导,并可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之不足.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分工与协作,其中分工是前提,协作是本质与核心.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协作具有两层含义,其中取证主体与对象间的协作具有更为实质的意义.各取证主体与对象所负担的协作义务其法理依据并不相同,但其共同的深层根据为各诉讼主体所担负的“诉讼协助义务”.  相似文献   

13.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受利益的驱使,双方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有时会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了规范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初步构建了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这一制度在相关概念界定、操作程序、是否对非法证据区别对待等方面还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4.
随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问题.对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反映了民事诉讼对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问题的关注正日益上升.文章阐述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并且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反思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的设想.  相似文献   

15.
基于协同主义的理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应当负担事案解明义务,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促进诉讼进程,当事人应当陈述相关事实、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原则性规定,而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官对于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行为应当酌情给予制裁。我国民事诉讼引入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可能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障碍,但由于协同主义理念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生存的土壤,故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实质平等的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也就有了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6.
建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应从证据制度本身的完善来论及,更应将它放在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完善、民事诉讼结构理论和民事诉权理论中去理解和把握。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上应当这样建立:依当事人申请排除为主、法官依职权排除为辅;合法性发生争议时的证明责任,应由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当事人或法院负担;排除的时间应坚持在审前准备程序阶段和庭审阶段为主,以二审和再审阶段为辅。  相似文献   

17.
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在证据类型上不是鉴定结论,也不是书证、证人证言,而是当事人的陈述,其证明力较低。应当从陈述的动机与目的,内容是否完整、科学等方面,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商标权人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相似文献   

18.
证据在诉讼理论与司法实务中的重要地位毋庸质疑,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的运用过程,证据的运用直接决定着诉讼的结果。从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角度对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做一宏观上的把握,分析了如何运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免证规则、举证时限、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一系列具体证据制度,实现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19.
所谓拒证推定规则,就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在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拥有某方面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对提出证据主张一方相关主张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第七十五条对此作了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有直接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但是仍有少数案件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到直接证据…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三者,而并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代理律师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而法院则对当事人取证行为予以阐明和指导,并可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之不足。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分工与协作,其中分工是前提,协作是本质与核心。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协作具有双重内涵,其中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协作更具有实质意义。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所负协作义务的法理依据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的深层依据则在于诉讼各方主体所负的"诉讼协力义务"。诉讼模式从"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转变的历史背景,为各主体在证据收集领域的"诉讼协力义务"奠定了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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