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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我国法律对双重赔偿问题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遇到双重赔偿的问题在处理上往往有偏差,不同民事单行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有各自的价值取向,不仅如此,其他部门法及司法解释也有涉及双重赔偿的问题。因此,双重赔偿已不是简单的“可以”、“不可以”,“应该”、“不应该”的问题,构建双重赔偿法律制度是多元社会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采用"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性赔偿,从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仅区分不同的加害行为而适用不同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进行不同方式的计算,而没有对死者是否成年予以考虑,使得没有继承人、没有财产收入的未成年人一旦遭遇侵害致死就只能适用与成年人一样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侵权责任法>虽然明确了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却未考虑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补偿问题.我国应建立一个适于未成年人的死亡赔偿金制度,考虑财产性赔偿、精神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相结合,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赔偿法律责任的首次明确规定,困扰多年来公证司法实践的公证赔偿问题终于有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公证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尤其对决定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过错问题的不同理解,使得公证赔偿的司法实践仍然面临着一些有待明确的问题.本文从民法相关原理出发,结合公证实务与司法实践,探讨公证赔偿责任中过错的内涵与具体判断标准,以期对公证相关司法实践有所帮助和启迪.  相似文献   

4.
关于日本侵华战争的中方损失调查与日本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阐述日本侵华战争中的中方损失调查与日本赔偿问题,着重论述日本侵略战争给中国造成损失的调查情况,进而分析导致日本未履行战争赔偿责任的国际原因。  相似文献   

5.
本文首先对德、日、英等国侵权法中侵权死亡赔偿的范围和数额进行了比较研究,然后根据研究结果重新审视了我国法律中侵权死亡赔偿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我国侵权死亡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性质应为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赔偿数额可由法律直接确定具体数额或划定一定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赵霞 《理论界》2013,(10):88-90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作了的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对一些基本的理论性问题予以明确,导致缺乏可操作性,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本文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任,归则原则为严格责任,赔偿的范围为全部赔偿,责任的形式为独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如果借鉴民法理论,行政不作为赔偿与民事赔偿交织案件中可能的责任分担形式主要有4种: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并行和行政机关承担保证责任.每种责任分担形式都各有利弊.问题的难点在于行政民事基础理论的统一与行政民事诉讼程序分立之间的矛盾.实现基础理论的统一在中国并不可行,可行之道在于行政与民事两种诉讼程序的彻底分立.分立后的两诉讼尽管在诉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表面的不一致,但实质上并不矛盾,需要实现的只是赔偿数额认定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8.
基于百份判决书的统计分析表明,交通肇事赔偿影响量刑的轻重和刑罚的执行方式,赔偿情节对量刑的影响重于法定情节,并且个案中赔偿因素的权重差异悬殊.上述问题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但均欠缺坚实的法律或法理支撑.应当将赔偿情节法定化,完善限制自由刑体系,增设罚金刑、资格刑以及保安处分,并且顺应刑罚改革的趋势,进行赔偿刑试点.  相似文献   

9.
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构成了民事侵权救济的两大模式.鉴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现行立法对环境侵权救济仅规定补偿性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在实践中无法从根本上制裁环境侵权行为;只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才能达到遏制与预防的效果.并且,就国内外立法现状而言,在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有着充分的实践可行性.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本身的惩戒性与严苛性,其运用应当局限于一定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0.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主观赔偿规则与客观赔偿规则不应当是选择的关系,而应当以主观赔偿为主,客观赔偿为辅.因为客观赔偿可能造成过度赔偿,但它具有遏制恶意违约的作用,所以客观赔偿主要适用于恶意违约案件.  相似文献   

11.
孙瑜 《北方论丛》2016,(3):108-114
战后菲律宾的对日媾和政策主要包括赔偿与安全两个方面,主张严惩日本。当美国对日政策转变之后,美菲间在对日媾和问题上分歧重重。但由于菲律宾对美国的依附关系,其对日媾和政策主要受美国主导,而美国亦将菲律宾作为其阵营内重要成员而重视其意见,这决定了菲律宾在遵循美国媾和框架的前提下可对之进行微调。最终在美国的协调下,菲律宾签订了《旧金山和约》,后来菲日间又签订了的赔偿条约。媾和问题的解决对战后的菲日两国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2.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应由限额赔偿、加额赔偿和等额赔偿三种制度有机结合而成。限额赔偿是法律对处于双重赔偿主体情形下之劳动者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加额赔偿是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劳动合同的双方在因自己行为致对方损害时,均应依法承担等额赔偿责任。三种制度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共同体现与满足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本质需求。  相似文献   

13.
完善行政赔偿程序,是中国修改《国家赔偿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完善行政赔偿程序应当着重解决如下问题:肯认行政赔偿程序主动依职权启动;明确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机构及人员;引入行政赔偿协议程序;处理好行政赔偿决定及协议的执行与救济程序、行政赔偿复议程序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等的衔接.  相似文献   

14.
法定赔偿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定赔偿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非严格以实际损失为基准的赔偿额计算方式.法定赔偿制度旨在确保一定的司法判决准确率的前提下,降低社会为诉讼支付的成本.法定赔偿制度受制于一国立法所确认的赔偿原则,但又对之产生反作用.Trips协议并未强制要求成员方在国内法中确立法定赔偿制度.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不应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对当事人就法定赔偿提起的上诉或再审请求,应当分别情况加以处理.  相似文献   

15.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涉及归责原则、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在归责原则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分段责任制。在赔偿主体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保险公司和运行支配者相结合。在赔偿范围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全部赔偿和过失相抵相结合.  相似文献   

16.
陈凡 《学术论坛》2006,(6):136-139
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当这两种责任在实现的先后顺序上发生冲突时,应采“民事赔偿优先”。文章就此问题从历史发展规律、宪法、人权、法理、“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等方面提出价值取向的理由和立法上的设想,并指出更多地关注和解决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的极其重要性。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定赔偿制度是旨在确保司法判决准确率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一种方法 ,是对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具体适用时 ,应当明确适用法定赔偿的条件 ,依据侵权的具体对象、手段等具体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但不应当将主观因素作为影响赔偿额确定的因素  相似文献   

18.
刘戈  郭平梁 《河北学刊》2005,25(5):121-128
近年来,在汉代民族和亲的研究中出现了一种"新观点",认为汉匈和亲,并"不包含婚姻的意思",汉对匈的馈赠是经济"赔偿"、"赔款",汉嫁女与匈并约为兄弟是"政治赔偿".本文以大量的史实为依据,辨明了汉匈和亲中的一系列问题,认为"新观点"的谬误在于以现代国际间的和平条约简单地比附汉匈和亲.应当从历史事实出发,还汉匈和亲以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19.
二战后,国家不再是战争赔偿的唯一主体,受害者个人成为战争赔偿的重要对象.故日本在战后不仅有责任对中国在二战中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也必须对中国平民在战争中因日本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由于日本未能对二战罪行进行彻底反省,因此一直借口中国政府放弃战争索赔权拒绝向中国受害者进行赔偿,导致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在日亦屡讼屡败,中国的受害者不得已转向本国法院寻求最后的救济,但国家豁免规则成为中国法院进行管辖的一个主要法律障碍.新近意大利宪法法院坚定支持强行法豁免例外与属地侵权豁免例外为民间索赔指出了一条新路,中国可效仿意大利法院利用国际习惯的造法特点参与创设新的国家豁免例外规则,确立中国法院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的管辖权.这样不仅让前景黯淡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走出困境,而且也可借此提升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力,更能让大屠杀、无区别轰炸、细菌战及强掳劳工与慰安妇等暴行昭然于天下,成为挫败日本右翼挑战战后秩序的强有力武器.同时中国政府与民间一起共同努力督促日本全面反省其战争责任,或可最终通过德国模式解决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争端.如若不然,借鉴韩国模式亦可部分解决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争端.  相似文献   

20.
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问题是引发邮政合同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目前我国《邮政法》修订过程中所关注的一个重点。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问题主要包括邮政企业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邮政企业赔偿责任的范围、邮政企业赔偿责任的减免以及邮政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等四个方面。在邮政企业赔偿问题上,《邮政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邮政法》未作规定的情形下,有关邮政企业的赔偿问题应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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