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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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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解释权的过程中由行使“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权异化为抽象法律解释的制定权,并不断对现行法律进行漏洞填补、内容更改,成为事实上的立法者,破坏了现行的中国宪政体制,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故针对实际情况应将法律解释权统一赋予最高司法机关,在此基础上杜绝其对法律漏洞的填补、修改、废止等立法性工作,同时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监督和制定法的立、改、废工作.  相似文献   

2.
法官法律解释权刍议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适用法律离不开解释法律,法官理应有权解释法律,法官享有法律解释权是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尚未明确法官的法律解释权,不利于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法治国家的构建.建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或<立法法>的有关条款或者以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承认法官享有法律解释权.法官的法律解释权是一种应用性解释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主要是立法性解释权和最终解释权,承认法官享有在司法实践中事实上就在行使的法律解释权与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并不相悖.  相似文献   

3.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的行为活动.本文围绕行使司法权力如何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4.
司法权威关系论纲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就会在司法机关与司法相对人之间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本文称之为司法权威关系。文章对司法权威关系的涵义、标准、司法权力与司法权威的关系等基本理念作了初步的探索,并对司法权威关系的结构进行了剖析,阐述了司法权威关系的生成条件。  相似文献   

5.
论司法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对于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实施的司法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司法责任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因而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司法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7条蕴含了最高审判机关创造性解释法律的权力,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法律、统一司法的双重功能。最高人民法院的创制性司法解释权属于最高司法权的范畴,符合世界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因此,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犯立法权的观点,值得商榷。合理行使司法解释权要求从宪法层面明确司法解释权、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减少创制性司法解释的失误、避免利益集团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克制抑或能动——我国当下应当奉行什么样的司法哲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动是法学理论中两种不断尖锐斗争的司法哲学,两者的分歧集中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或限度问题.我国当下尚无明确的司法哲学,法院和法官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法律解释权,司法能动处于无序状态.司法克制有助于确保法律意义的安全与稳定,应当成为主流的司法哲学;司法能动则应受严格的限制,只可为辅助性的或例外原则.  相似文献   

8.
现行法律解释制度意图把法律解释同法律实施剥离开来,使个案审判成为一个机械适用法律的过程,以此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由于制度设计不具有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正式制度被变通执行;变通执行在使现行体制得以维持的同时,也造成了司法逻辑的错位.根本的解决思路应当是进行制度重构,承认审理个案法官的法律解释权,通过强化程序限制和提高法官素质,建立对法官解释权的科学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一个来自现实生活的鲜活个案,考察了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逻辑与实践逻辑的相互作用,从而得出结论:司法裁判与其是追求法律真理,追求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不如说是法官根据特定场域的权力话语所作的策略选择和使选择的权力话语合法化的法律技术。  相似文献   

10.
论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释的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解释,这一服从主要体现为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中对法律意义的考量必须以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为前提。法治要求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反对对法律的恣意解释与过度解释,这主要表现为在司法裁判中要捍卫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  相似文献   

11.
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的任务就是要把抽象概括的法律运用到具体特定的个案中,然而无论法律制定的多么周祥,它与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也不可能天然吻合,在立法过程中被立法者浑然不觉的法律自身的漏洞、歧义、冲突、矛盾,无论其潜伏期有多长,迟早会在司法过程中暴露出来,司法者必须借助于某种技术来弥合它们,这就是法律解释.[1] 一、法律解释的必然性分析——问题的提出 从整个国家权力制度结构的原初设计上来看,法律解释并没有受到高度的重视.马克瓦德就曾经问道:"解释学是一门艺术,即从文本中得出其中没有的东西.问题在于:既然有了文本,还要法律解释干什么?"[2]但是.司法实践的发展却使得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不断被人们发现.  相似文献   

12.
刑事司法实践活动实际上是被限定在司法场域之中的.司法场域的行动者依其在该场域中所拥有的权利或权力资本而被分层,其对活跃在司法场域各种形式资本的竞争,主要是围绕着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话语权而展开争夺的.司法场域行动者对刑事司法过程的影响,是在对场域权力或权利资本进行不断地争夺、交换、整合过程中实现的.场域行动者的资本权重越重,资本能量越大,在案件事实确认与法律规范适用方面的话语权就越重.  相似文献   

13.
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互动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对司法机关来讲,权力的运行不受阻碍和监督且能直达其预期目的就是经济和效率;对网络舆论而言,权利的主张不受规制和制裁且能形成一定影响力也是经济和效率。然而,当网络舆论的触角碰及到司法权力正常运作的边界,司法机关为使权力有效运作而规制网络舆论的话语权,而网络舆论为使权利得到彰显而对抗司法机关的裁断权。显然,这两种情况的存在使得二者的经济都会受到贬损。尝试二者协商对话,司法机关与网络民众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引导网络民众合理的参与司法,使权力的有效行使及权利的正当诉求达到经济上的双赢。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检察解释制度受到了各种质疑.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法律依据不足,也不符合法律解释学原理,在实践中会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除此之外,基于检察权的定性进行分析,检察机关也不能行使法律解释权.因为,无论是把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司法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两重属性,还是把检察权定位为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独立权力,检察机关都不能行使法律解释权.检察机关不行使法律解释权,并不影响其职权的行使.因此,检察机关根本就不应当具有法律解释权,我国当前的检察解释制度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15.
司法行政权配置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行政职能配置是否合理,不仅直接影响司法与行政的关系,而且与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效率息息相关。为革除现行司法体制中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的"毒瘤",当务之急就是重新配置司法行政权。横向上,应该把司法机关的具有公共性质的司法行政事务剥离出来,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让司法机关轻装上阵,专心司法。纵向上,先将其统一到中央和省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较为现实。  相似文献   

16.
对两高工作报告等的分析表明,司法机关通过个案生态修复、司法或检察建议、配合党政机关的治理行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等方式参与环境治理.这契合了环保行政机关治理能力不足的制度需求;并产出了高性价比的司法效益.经此,司法权在环境治理领域得以扩张,司法机关在体制内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得以提升,环境司法及治理功能的正当性得到证明.但弊病在于,司法权行使方向偏离导致功能异化;着力点错位导致环境行政权虚化和效能低下.据此匡正路径在于:模式上基于功能主义对方向进行纠偏,司法机关从参与治理转向保障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路径上基于边际均衡各有侧重,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法院致力于修复性和预防性判决,行政处罚应扩张修复功能.  相似文献   

17.
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核心是司法权力的正当行使和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司法改革的迫切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来自于社会对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强烈不满,而司法不公的大量出现除了有司法机关内部的原因以外,来自外部力量的干预、影响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8.
刑法的适用主要是通过刑法解释实现的。在司法中心立场下,刑法解释的主体为法院和法官,作为直接与个案接触的法官,其解释活动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其"先见"势必会参与到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中。因此,要使法官在刑法解释限度要求内做出合法的司法判决,就必须树立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尊重,并对其价值取向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刑事拘留权主要在于公安机关,但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涉及人身的较为严厉的措施,实践中存在程序保障上的不足,权力配置过于单一以及超期羁押等诸多问题,必然要求变革刑事拘留的决定主体。我国并不能全盘引入国外普遍支持的以法官为主体的司法令状制度,但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由检察官行使刑事拘留决定权。从检察官的中立性,法律监督职能,公众的司法信任以及诉讼效率等方面分析其适用之合理性。  相似文献   

20.
能动司法之功能--基于社会转型现实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者应当遵守司法权的被动性,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客观现实要求司法者在遵循司法被动性的前提下辅之以司法能动性,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遵循法律原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正确地适用法律,在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理性的能动司法不仅有助于社会秩序重构和形成调整新型社会关系的规则,而且有助于新型权益的生成和维护以及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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