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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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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方法论视角审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其司法运行可以分为查找法律、查寻基点案例、判断同类案件、提炼指导要点和解决待决案件等5个环节,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演绎推理共同保障指导性案例适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在指导性案例形成过程中面临的解释法律和弥补法律漏洞方面的“合法性危机”,以及在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裁判规范的提取和同类案件判断等方面的困境。文章认为,应当全面提高指导性案例的整体质量、建立案例背离制度,并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以完善和推动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  相似文献   

2.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效果,目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值得思考和探索.鉴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机能和追求安定性等特性,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现阶段可取的功能定位是“规范裁量,统一司法”,应谨慎提及“规则创制”功能.合理的“规则创制”功能只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据此遴选指导性案例包括三种情形,即有助于阐述刑法规定和提炼立法精神、平息理论纷争、推动理论发展.预防“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冲突,在于清醒地认识“两高”的职责差异,明确其分工制约关系,有关定罪量刑规则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由最高法单独发布,涉及检察院特有职责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由最高检单独发布.指导性案例相比于司法解释具有明显优势,但发布数量偏少,今后指导司法活动应逐步淡化司法解释职能,优先考虑案例指导制度,但是只要司法解释权得以存在,那么冀图案例指导制度完全取代司法解释是不可能的.从完善的视角出发,破除最高司法机关对指导性案例的垄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追求全国层面司法统一的最高目标与允许地方在权限范围内发布指导性案例不矛盾而是有机统一的;发布主体可以在指导性案例中附加自己态度,以最大限度发挥案例指导作用;宜出台背离指导性案例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背离裁判进行救济,但不应追究所谓的错案责任或者追究司法者个人的直接责任.  相似文献   

3.
对于案例指导制度,需要从规范本身探究其制度空间及意义.案例指导制度设定的五类指导性案例出于“司法统一”和“法律发展”的目的.指导性案例应具有形式性的拘束力,但其实效受限于司法地方主义和审级制度.裁判规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总结,其无法摆脱判例法的案例比较技术.除颁布指导性案例之外,指导性案例的运用更应受到关注.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主要"立法目的"在于统一司法适用,标志着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初步建立。《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是其核心,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是指在确定为类似案件的前提下,分别情况对于指导性案例的遵照、仿照和参考。在当前制度条件下,为了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统一司法适用、宣传法制等作用,应当利用法院的内部制度。在我国建立了完备的关于指导性案例的相关制度的时候,再明确赋予指导性案例以法律强制力。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推出,反映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渐进,它是判例制度最终在中国建立的阶段性步骤.现行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定位不明,缺乏强制力,选编及适用等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对司法实践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该制度的完善,必须明确案例作为司法解释原始形式这一法律属性的定位,统一选编主体、规范选编标准、完善编纂体例.在案例适用问题上,应建立当事人提出与上级检察院监督、社会监督等多元化主体机制以及检察官对区别技术的掌握等系列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中,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经历了由否定到初步肯定的嬗变.中国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既不同于英美法中判例的法源性定位,也不同于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事实上拘束力,而是定位于“参照”性的行政约束,该定位有其理论与实践基础.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终究要通过司法适用实现,“两高”对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尽管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现阶段“参照”本身涵义不明,制度设计中缺乏配套机制,相关解释模糊乃至矛盾,这些势必影响指导性案例指导作用的发挥.因此,指导性案例拘束力的实现,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内外配套机制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7.
基于对司法能动主义的争议和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工作的特点,在适用指导性案例时应遵从一定的限制性规则:适用的前提是穷尽制定法;适用案件范围要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程序上由主办检察官提出适用,查明案例时应当区分必要事实和非必要事实,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应当标明所适用的具体指导性案例,并健全检察机关司法文书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8.
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较强的裁判方法,环境纠纷指导性案例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能为类案提供某种客观的标准,实现“同案同判”。目前,环境纠纷指导性案例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在平衡具体利益、逻辑步骤与操作方法等方面有着详细的阐述,可为司法活动提供审判的模板。环境纠纷指导性案例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具有合理解释法律、解决法律冲突、弥补法律漏洞等功能。但环境纠纷指导性案例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时存在宏观思维定位缺失、利益标准不清晰等要素缺陷、说理不充分和异议表达制度有瑕疵的说理缺陷等。为此,未来发布的环境纠纷指导性案例应在明确利益衡量合理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利益衡量要素、加强判决文书中利益衡量的说理等,为规范环境纠纷指导性案例中的利益衡量作出创新。  相似文献   

9.
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加强理论研究、统一法律适用、推广司法经验、进行审判指导、提升服务效能、增强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解决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强制力较弱、适用的广泛性和权威性不足、民众知晓度不高等问题为导向,提出完善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应当从案例的选择和编撰、加强司法公开、接受司法监督、进行法治宣传职能的发挥,以及价值和指导意义的赋予、退出机制的优化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更好地固化改革成果、培育司法理念、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使指导性案例真正成为统一司法裁判、提升民众法治素养、满足多元司法需求的重要载体。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触目惊心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对司法改革提出了严峻挑战.在我国,制定法本身固有的模糊性、滞后性、不周延性等缺陷需要指导性案例的确指、柔性和与时俱进的特性补充;法律基本原则的周延性、灵活性在补充制定法漏洞时又因为自身的模糊性和抽象性不得不授予法官毫无规制的自由裁量权而与"同案同判"的司法宗旨相背,它需要指导性案例的导向和补充;司法解释与制定法同样的表述方式使得它在弥补制定法不足时又陷入制定法同样的困境,它也仍然需要指导性案例的补充.因此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追求法律统一适用之道、司法法治之道,是我国特定司法场域法律统一适用客观规律的深刻揭示.  相似文献   

11.
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需要的产物,智慧检务具有增强司法规范、提升司法效率等功能价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主要存在着三方面的困境。一是批捕质量和监督力度阶段性下降;二是案件办理尺度不统一、标准不一致;三是考评制度未能及时更新、跟进。将智慧检务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深入融合,以检察科技创新为突破口,能有效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创新监督方式、规范检察行为等,为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提供有力的科学支撑。  相似文献   

12.
"指导性案例制度"在制度与法理层面是冗余的。在制度的"指导性"分析上其无法回应作为实证主义的法律体系理论的挑战,在法理及案件裁判效果上亦无法摆脱作为"裁判可接受性"的理论硬伤。法条主义的延续与"解释学循环"则在制度的"方法一阐释学"意义上重创了作为立法/司法哲学的指导性案例理论的展开。另外,法治体系理论无法容忍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后的规范繁杂、琐碎与"非融贯性"。在法理论意义上,指导性案例制度是冗余进而亏空的。  相似文献   

13.
指导性案例适用方法的定位失准是造成制度预期与实际效果形成落差的重要原因之一,判例法的经验可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参考。当前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方法与传统司法办案方法有高度继承性,但不符合案例指导的本质特征。指导性案例适用方法的革新应重点从三方面推进:要旨法条化与案件事实细化间的配合,为准确把握案例提供前提;肯定类推作为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基础方法,正确把握和适用类推的度;发展区别技术,防止对"目的论"的滥用。  相似文献   

14.
检察执法指导案例的适用阶段为检验案例指导制度成败的关键步骤.在指导性案例适用标准上,检察官囿于司法便宜主义和稳妥路线的考量,必将于程序上先进行案例比对工作,而后才寻找相关法律依据,以致出现理论与实践背离的境况.为解决此问题,有必要展开指导性案例适用的技术分析,既吸收判例法体系中的归类与区别技术,又注重我国检察指导案例的特殊性,并以指导案例监督机能构筑合理、有效的案例指导补救机制,在完成监督任务的同时,也需避免增加额外的压力而让检察官陷入僵死教条而照搬指导性案例.  相似文献   

15.
司法解释既是法律解释的主要形式之一,又是法治的一项制度;既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又是法制建设活动。健全司法解释制度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除了司法解释外,依据法定分类方法,还有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学法律解释。此外,和司法密切相关并有必要和司法解释相提并论的还有地方司法解释和案例;即使司法解释内部,依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司法审判解释和司法检察解释。然而,法定的有权法律解释分类中标准不同一,司法解释和其他有权法律解释之间不协调或冲突;司法审判解释和司法检察解释之间,因解释主体多元,既影响司法解释的效力,又影响司法解释和法律的统一;司法解释对实际存在的地方司法解释和案例也应正视。  相似文献   

16.
从法理上分析,检察机关介入案例指导程序,是其审判监督权的必然延伸。并不必然对司法独立构成侵害,相反,它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好地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在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介入案例指导程序,行使其司法监督权的途径主要包括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导性案例的讨论、对指导性案例评选活动是否公正、合法实行法律监督以及对法官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相似文献   

17.
2005年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之中,以实现统一和灵活适用法律的功能。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实现统一法律适用职能的两种形式,但它们在效力和形式上都不同,指导性案例不具有强制力。指导性案例的形成和效力来源亦不同于英美法的判例,它是下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发布,下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照适用。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日益融合的趋势下,指导性案例结合了两大法系的可能优势,形成中国司法改革的制度创新点。  相似文献   

18.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维护我国法制稳定与统一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案例指导制度在制度构建上存在着指导性案例形成的法律依据问题,在制度运行上存在着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增强立法机关对指导性案例形成的监督,赋予指导性案例强制力;对法院和法官的角色正确定位,加强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的义务。  相似文献   

19.
法学本科教学应当推行“判例教学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制度的改革有赖法学教育的改革,而法律教学方法的改革尤显关键,“判例”制度因为世界各国法律的移植、互鉴和本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其在中国的建立于理论和实务界均成共识,传统的“案例教学法”面对法治时代日益严谨、细密和量化的要求已渐现适应之难,而“判例教学法”因其直观、规范和专业的特性不失为法律专业教学的“主体部件”,由“案例”到“判例”的教改思路展开论述,旨在法学本科教学中推行“判例教学法”。  相似文献   

20.
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两种不同路径,二者具有同源性和差异性。指导性案例自下而上的权力运作逻辑、依托个案审理的司法裁判本质以及外部监督制度的配套,使其在防止政策的非公共性以及调谐政策参与过程中的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问题上具有比较优势。但指导性案例在司法适用中的低度参与以及制作规则的不规范,限制了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规范指导性案例制作、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与完善司法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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