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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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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疑解惑     
<正>Q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哪些差异?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比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加困难?  相似文献   

2.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确立的基础,也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劳动法应确认口头劳动合同形式的有效性;应正确处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关系,把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改革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条件,对因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建立一种以期待利益损失补偿为主,劳动贡献积累、伤病补贴和惩罚性补偿为辅的辞退补偿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不愿续订定期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不稳定就业补偿金。  相似文献   

3.
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通常做法是,只要是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问是谁提出。这类裁决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通例”,学界也无异议。但笔者认为这是劳动立法的缺陷,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容易引起混乱,理应进行立法修改。笔者的观点是:劳动者主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被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通过下面的案例引出的话题进行探讨和论证,用以证明这一观点的成立。  相似文献   

4.
袭直,这些年来你工作一直很卖力,业绩也不错。哈哈,要加我钞票了?不瞒你说,最近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好,这你肯定也听说了。唉,白开心!公司人员负担实在过重,经过考虑,公司决定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结束,停我生意了!你有技术不愁找不到好工作,“树挪死,人挪活”,或许这并非是坏事……好吧,别说了,但公司应该给我经济补偿吧。你帮帮忙哦!按规定,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老板,你不要捣糨糊了!条款:《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  相似文献   

5.
依据《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阐释和分析,指出了法律规定中的某些不足之处,提出了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6.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六种情形,但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期限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显属立法漏洞。实践中,司法判决对此问题也是莫衷一是。针对第39条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使期间存在立法上缺位的情形,考察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的立法例,借鉴其有益经验,提出解决现实困境的三点措施,即加强工会的监督职能,选取典型案件作为指导或参考性案例,确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行使期间,以期为未来修法提供一些智识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7.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椐法的规定或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实践中人们常常重视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忽视了劳动合同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产生了劳动争议,影响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法的这一目的,应加强劳动合同后合同义务的理论研究,完善相应的立法。  相似文献   

8.
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制度具有解决劳动争议、平衡劳资关系、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积极意义,然而实践中其因长期缺乏强行性法律规范而处于完全的“任性”状态,引发了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制度的乱象。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制度存在协议解除的适用要件不明,协议解除的程序规范缺位,劳动关系利益衡量错位,劳动立法表达模糊不清等缺陷。为填补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制度的诸多漏洞,有必要厘清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制度的适用条件及适用情形,设置协议解除的专门法律程序,坚持利益衡量原则,规范劳动立法用语表达,以期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制度的良性效应获得可持续发挥。  相似文献   

9.
<正>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从本条的含义来讲,在试用期内符合两个要件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录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对录用职位设定的条件应准确、清晰,详细描述岗位职责,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二是被证明,明确了劳动者不承担举证义务。  相似文献   

1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功能定位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强制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载着保护劳动者、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功能。由于实践中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措施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致使其立法初衷不能实现。在劳动合同立法中,应当确立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原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外,同时放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辅之以完善失业保险等制度,以实现劳动荚系的稳定和谐。  相似文献   

11.
1/仅两种情况下辞职要交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12.
《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实现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规定。本研究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和价值出发,论述消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个误解,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能解除的“终身制”合同、劳动者工作满10年并非必须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给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提出建议,倡导用人单位和企业诚信交易,企业应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完善员工考评制度,劳动者要学会运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企业应增强证据意识。  相似文献   

13.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单方解除则为解除制度的重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重点在于合同解除后责任承担问题,其法律效力理论体现了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我国应借鉴国外解雇自由与解雇保护原则相协调的模式,而我国现行立法三种劳动合同适用同一种解除制度,其合理性有待商榷.解除原因认定、解除期限通知等规范的可操作性也应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14.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但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这一合同类型认识模糊,在实践中存在不少误区。本文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方面援引国家现有政策法规,进行一些认识性探讨。  相似文献   

15.
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补偿并兼具社会保障功能,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都应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探讨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16.
劳动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为理由,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往往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被驳回起诉.法院擅自要求劳动者承担该证明责任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理,也导致了法律的不公开化.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权利构成要件与《劳动合同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与比较,认为法院要求由劳动者来承担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责任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甚至应当倾斜于劳动者.  相似文献   

17.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签订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新签劳动合同的平均期限也确实有所延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但如果不能从制度上解决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农民工持有、能以较小的代价随意非法解除各类劳动合同等问题,并不能说明《劳动合同法》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在整体上得到了实现。应通过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劳动监察等,引导用人单位积极、自觉地执行《劳动合同法》,切实保证《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8.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人才的流动日益频繁。对很多职场人来说,离职已成为职业生涯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寻常环节。倘若劳动者单方面决定离开原工作单位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须向用人单位递交纸质离职书。  相似文献   

19.
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相似文献   

20.
不签劳动合同、让员工签"空白"合同、故意签订无效合同……某些用人单位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在劳动合同上大做手脚。伤害员工利益的同时也伤害了企业声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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