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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的核心制度,确立了管理人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一、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由于破产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使得管理人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管理人仅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即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总管破产清算事务工作,所以通常称为破产管理人。广义的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也承担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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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诉讼还是仲裁中,如何获取证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可是,在仲裁证据的收集上,为保证公正裁决,强化当事人或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或者仲裁庭自行取证均面临理论和现实的困境,因而有必要请求法院协助当事人或仲裁庭取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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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地域管辖规定太单一,法律适用混乱,也没有对地域管辖作出变通适用的规定,缺乏灵活性.我国破产法对级别管辖也未作明确规定.从两大法系中关于破产管辖的规定来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对于我国的破产管辖制度应出台司法解释,增加财产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明确级别管辖,应以债务人企业的资产总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一般情况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且完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移转等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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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发生的劳动争议实行“调解、仲裁、诉讼”的处理机制,我们称其为“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机制,即发生劳动争议要经过调解、仲裁和诉讼三道程序。调解程序是非必经程序,诉讼是保护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程序,而劳动争议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并且还是法定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庭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文通过对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现状、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体制的不足、原因分析及完善劳动争议案件解决机制之建议四方面来论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的不足和如何完善,目的是呼吁建立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从而灵活、快捷、公正、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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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它强调债务的履行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但在破产案例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公平原则却常常得不到遵守。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列举的六种较为明显的规定外,其他的则隐蔽性较强,使用起来更“得心应手”,所以成了少数地方政府、债务企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逃废债务的“杀手锏”。一、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滥用优惠政策为了协调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及再就业,破产财产处置、银行呆坏账核销等破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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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也称公司整理或公司更生,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公司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司破产,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治理,以使其复兴的制度。重整制度既注意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司股东等利益关系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又强调维持、重整企业的各项措施。市场上广泛运作的“重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债务解决方法,任一当事人的反对都可能使债务解决方案无疾而终,而重整制度中的分类表决制度能够保证体现大多数利益关系人的重组方案得以通过,并且在司法的监督下不强制执行。破产重整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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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构建破产撤销权制度时,应兼顾单个行为人的利益,对撤销权的撤销对象予以必要的限制,明确规定出某些行为可免于被撤销,从而防止撤销权被滥用。现行法律规定某些行为可以被撤销的同时,对可撤销行为的要件应做出限制性规定,首先在客观方面,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行为使债务人企业获得了足额对待履行,那么该行为就应免于被撤销;进一步,在主观方面赋予当事人"善意"抗辩的权利,由债权人举证反驳立法对其恶意的推定以避免其行为被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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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收购是指:已受法院破产宣告的企业,在破产程序中为了-防止破产财产因变价、分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系统被肢解,生产能力完全丧失,严重浪费企业资源的后果,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将破产财产整体接受,依法成立一家新设公司的方案。破产收购,既能消除企业因破产而引起的消极影响,又能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在保持完整性和原有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新设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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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需求看,随着自然人介入市场程度的增加,出现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也随之大量增多,如何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实现,同时适当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单靠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赋予自然人以破产能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成为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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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拒绝证明虽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必须程序,但由于作成拒绝证明的费用由被追索人承担,而且作成拒绝证明实际上等于宣布该票据信用不足,因而对票据债务人很不利;所以票据法允许有关票据当事人在汇票上作“免除作成拒绝证明”或“退票时不负担费用”的记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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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破产和解制度是破产法用于防破产清算、挽救债务人企业的重要制度之一。和解制度成本低,债权人往往可以获得更高的比例清偿如可以节约管理人费用,债务人也不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往往适用于中小企业,破产和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程序法意义上的,破产和解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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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终止,根据适用的程序不同可分为破产终止和非破产终止两种情况。相比于破产终止,我国现行的非破产终止法律制度则显得简陋得多。虽然在公司非破产终止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相对缓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逃避法律监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却很普遍。主要表现在:一是恶意终止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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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确实有部分债务人在拖欠他人债务的情况下,把自己的优良资产剥离出来,或投资于其它企业,或与他人共同投资兴办新企业(以下统称新企业),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就不能不成为法律理论界所研究的问题,也必然是法律实务界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形成诉讼后,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债务人的投资行为无效,责令债务人退出投资,偿还债务;有的法院判决让投资形成的新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债务;有的法院判决拍卖债务人在新企业中的权益,以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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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是:各成员方必须建立独立的行政救济机构。这个机构可以是司法机关,也可以是行政法院或行政法庭,还可以是仲裁机构;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救济程序。即建立一套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救济程序:必须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可能救济的机会,并且要明确告诉当事人拥有这种机会;对当事人的起诉或申请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磋商的机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