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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自1996年修正后,其第二十七条成为法律责任的核心条款,是统计执法中查处违法行为引用最多的处罚条款,集中体现了《统计法》的威慑力。在基层执法实践中,统计部门普遍反映第二十七条在罚款对象的设定上尚存在不足,没有将行政单位列入罚款对象,疑需商榷改进,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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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的统计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对《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的商榷湖南财经学院法律系白玉玲唐铁建《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处以罚款。但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同样的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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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自1996年修正以来,至今已近十年,为统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这十年中,统计的对象和所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很大,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使之与时俱进,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更好满足统计实践的需要,对《统计法》进行局部修订补充是必要的和必然的。结合多年来的基层统计执法感受,现行《统计法》对法律责任条款的部分规定尚有欠缺,尤其是《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有关罚款对象的设定亟待完善,疑需商榷改进。《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条款,也是基层统计执法查处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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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统计》199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可以对部门、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第一款第(二)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修改为:“违反国家统计管理规定,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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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报统计资料是统计违法行为之一,这类违法行为比较普遍。要改变现状,必须加强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执法。由于报送时间未纳入报表法定标识,衡量迟报统计资料的法定时间无统一标准,给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执法带来以下三个问题:1.迟报统计资料的法定时间不规范。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超过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期限报送资料的行为。迟报统计资料的概念 明确了衡量迟报统计资料的标准是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法定时间)。从现实情况看,《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地方性统计法规》均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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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多年来的基层统计执法感受,现行<统计法>对法律责任条款的部分规定尚有欠缺,尤其是<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有关罚款对象的设定亟待完善,疑需商榷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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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统计法制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亟待提高。最突出的问题是:统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立法上还存在较大的缺陷。第一,《统计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细则》和《条例》)与《统计法》有不少地方相抵触,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亟待修改。《统计法》已于1996年修正,而《细则》至今未得到修改,以致地方性法规也无法修改,结果造成法规与法律相抵触。如按照新《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只能对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而我省的《条例》第十八条却规定可对领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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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缺陷与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统计法》有些规定已与变化了的形势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和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使得《统计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和遏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行的《统计法》许多违法行为无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比如,尽管《统计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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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计法》的总体看法《统计法》颁布近22年了,它的问世毫无疑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也发现《统计法》自身存在一些具体问题:1.刚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有法律规范,没有法律后果,如,《统计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但对不履行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相对较少,只有警告、罚款和通报批评;罚款额度相对较低,最高罚款为5万元;罚款只针对单位而没有针对个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措施难以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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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修改完善《统计法》,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以《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罚款对象的设定为重点探讨内容,指出了设定范围存在的不明确之处,并结合当前统计工作实际,系统分析了罚款对象设定存在的不足给统计工作带来的诸多消极影响,提出了修改完善《统计法》的具体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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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第25条列出了7种统计违法行为,其中第4种是“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的”,但对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违法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我认为,这是现行《统计法》不够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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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统计法》(以下简称新《统计法》)将于2010年1月1日实施。新《统计法》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与旧《统计法》相比,在统计违法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目前,国家统计局还未对统计违法行为名称进行明确界定。本文拟以一孔之见对新《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作一探讨。从新《统计法》的具体规定看,可以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将统计违法行为分为三类:一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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