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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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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小燕 《创新》2021,15(3):75-83
诚实守信是契约经济的观念基础,是共享交换的基本前提.近年来,以闲置和低效利用资源使用权交换为主要特征的共享经济蓬勃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传统市场交换中的人际关系,提出了陌生交换、使用权交换下的人际互信和诚信问题.在共享经济实践中,平台企业建立起审核、结算和评价等三大机制以增进诚信,但平台企业和平台用户的诚信失范问题仍然频发,损害了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侵蚀着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道德根基.要在"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用户强自律"的大框架下,通过政府的制度治理、平台企业的内部治理、平台用户的道德自律以及政府、平台企业、用户的共同治理,重建共享经济诚信伦理.  相似文献   

2.
认为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提高网络运营系统安全、降低运营和交易成本等方式弥补共享经济发展困局,并在共享经济中的数据共享领域、知识技能共享领域和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区块链应用于共享经济会出现共享经济风险和区块链风险的双重风险叠加,具体表现为监管失灵风险、平台弱化风险、数据权属风险、信用修复风险和技术限制风险.共享经济中的区块链应用风险法律规制需要在鼓励创新和包容审慎的法律规制原则指导下,依靠公共规制机构的强制性与禁止性手段和共享经济平台及其协会的自治能力来实现,并运用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评估法律规制绩效,同时注重区块链技术规制与规制区块链技术相协同.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红 《浙江学刊》2008,(3):147-150
随着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进一步应用和普及,政府以及其他信息处理机构掌握和控制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公开都有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扭曲和错误使用,给个人的隐私权带来巨大的潜在危害.因此,信患社会背景下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日益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在进一步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和性质的基础上,阐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标准以及各国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4.
《社科纵横》2017,(8):89-92
我国今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实际上20世纪70年代后,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偏重于保护个人信息或数据的法律,欧盟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美国则采用"分散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本文拟通过对欧盟和美国对个人数据保护模式的分析比较,以期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5.
董新义 《求是学刊》2023,(2):117-134
个人信用信息不仅具有人格价值,还蕴含着重大的财产价值,已经成为新时代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个人信用信息基于个人信息转移权应用于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开展个人信用信息转移以发展相关产业的实践经验,为此需要构建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转移法律制度以作为支撑和保障。个人信用信息转移法制化的方法和路径为:通过修法或法律解释的方法,将信用信息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中个人信息的范围;完善个人信息转移权制度,将个人信息转移权纳入《民法典》第1037条个人信息决定权体系,以确保该权利得到《民法典》的保护。同时,应对征信业法规中的信用信息概念加以完善,新设本人信用信息管理业,并确立准入标准和营业行为规制。以此为开端,推动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期待未来将个人信息转移权扩张应用至更多行业,以数据共享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证券市场错单交易的监管是我国证券交易监管的薄弱环节,在证券交易操作风险、证券产品的公共性和交易本身的负外部性普遍存在的环境下,滞后的金融监管机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证券市场交易方式的发展变化和降低交易风险的需求。光大证券"8·16事件"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在前端买入控制机制、盘中交易取消机制、投资者保护机制,以及内幕交易追责机制等自律监管、政府监管和法律监管层面都存在重大缺失,是引发此次事件的根本原因。鉴于此,从限制买入规模、设置异常波动的"断路机制"、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内幕交易追责机制,以及建设错单交易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来完善和协调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的监管制度,应该成为错单交易监管改革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7.
随着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迅速发展,企业管理的用户个人隐私数据也开始面临新的风险,不慎泄漏、不当使用和恶意侵害用户隐私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缺失、行业管理失范以及监督认证机制缺位,导致这一领域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的保护长期处于较低水平,这不仅不利于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权利的保护,也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信用度和竞争力。为此,应尽快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典,改变现有的低效力和分散管理的立法模式;整合政府互联网管理职能部门,组建统一的监管执行机构;逐步实现行业协会事实上的独立,完善行业自律规范,消除行业协会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利益鸿沟。同时,设置隐私保护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督,并推动行业内部形成符合国际标准的隐私政策范例。  相似文献   

8.
莫小春 《创新》2015,9(3):95-99
大数据时代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带来风险隐患。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过度收集并二次开发利用的现象。我国目前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款较为分散,对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不明、法律法规协同性差、法律适用范围狭窄、刑法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规制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制度,成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专门机构。  相似文献   

9.
许亚洁 《求是学刊》2022,(2):129-141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面临巨大的安全风险,需要刑法积极介入应对。刑法应当采用预防性保护立法、兼顾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数据流通、秉持刑事一体化理念,从风险识别、风险分担和风险防控三方面应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风险识别方面,个人信息分类分级是风险识别的基础,可以综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标准和个人信息涉及的法益类型,分类分级保护个人信息。风险分担方面,通过合理设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责任以及基于信息主体同意出罪事由,明确不同主体应当分担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风险防控方面,通过严密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和厘清个人信息犯罪的入罪边界,有效衔接前置法与刑法,构建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防控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0.
《社科纵横》2021,36(1):120-128
大数据时代存在雇主滥用或操纵雇员个人信息的风险。实践中,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劳动关系"知情同意规则"异化、劳动者知情权行使障碍和算法偏见设置等特殊困境。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应是以雇员之参与(雇员知情权)为核心,以雇员之"同意"为前提,以雇员之修改权为延伸进行架构。基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其保护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1.比例原则:雇主知情权之行使应以必要性为限;2.知情及选择原则:雇主或管理层处理雇员之个人数据应通知权利人,且雇员其可选择处理范围;3.披露原则:未经雇员同意雇主不得披露个人数据,除非是为了其本身正当目的;4.安全原则:雇主或管理层必须保证数据不丢失、不被滥用、不被修改、不被破坏、不被意外访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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