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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是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其由古罗马法学家创立,中世纪一度沉寂至罗马法复兴得以延续,近代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中获得充分发展.20世纪后出现"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趋向,传统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发生动摇. 相似文献
2.
赵自轩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0):121-123
国有财产作为我国公共财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社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国有财产处于混沌一体状态,缺乏对其法律性质的分析和合理归类,从而不利于国有财产社会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国有财产分类经验对我国国有财产进行二元划分,通过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实现国有财产社会价值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3.
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划分学说起源于古罗马。学界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存在四种较有解释力和影响力的学说,即利益说、主体说、权力服从说以及综合说。无论以哪一种标准划分公、私法,商法均具有私法本质。20世纪以来,国家公权力逐渐向私人商事领域渗透,使得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并支持"商法公法化"学说,但由于该学说本身语义上的误导性以及学者论证的不完备性,致使"商法公法化"理论缺乏准确性和说服力。 相似文献
4.
公民对国有财产的权利应当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经济法关于公民对国有财产的权利不仅很少,而且过于笼统和缺乏强制力。我国应当建立起有强制性的公民与国有财产的法律关系,完善公民对国有财产的权利。公民对国有财产的权利根据行使方式的不同,应当分为直接权利和间接权利;根据义务主体的不同,分为对国有资产管理者的权利和对国有资产使用者的权利;根据时间的不同,分为“事先”、“事中”和“事后”权利。公民对国有财产的权利难以通过传统的救济途径获得保障,需要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5.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既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利,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既包含公法规范,也包含私法规范。宪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辩证否定物,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确认宪法的双重属性,对宪法理论及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在公法与私法的作用问题上,私法侧重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秩序,其中民事主体制度确立了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物权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静的安全,契约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动的安全;公法主要是保障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和市场竞争秩序,其中在宏观经济层面,由公法直接调控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秩序,在微观经济层面,公法主要是通过清理破坏自由竞争和平等竞争的障碍,间接地规制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我们需要将二者密切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7.
吴珏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9(5)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遭遇税、费、土地出让金等各种形式的支付种类.笔者认为,这些在法律上没有统一而明确的分类都属于国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公法债权.笔者尝试着把公法债权分为由法律设定、由权力设定、由合同设定三种,对各类的公法债权作了初步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并着重以由法律设定的公法债权为例谈了公法债权在设定上的限制.同时,希望通过公法债权概念的提出,能对相关形式的公法债权作一个初步梳理. 相似文献
8.
私有财产权是指一切私法主体所享有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私有财产权的“私”不在于私人权利,而在于私法权利内容。一切私有财产权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国有财产权也是国家私有财产权。人类财产权的历史表明,私有财产权对应的是国家权力。保障私有财产权的核心,就是私有财产权摆脱权力的肆意侵犯。只有切实保障私有财产权,国有财产流失的局面才能获得根本性改观,普通公民的自由才能得以获得保障。个别人对《物权法(草案)》“违宪”的指责,是对私有财产权的误解或者曲解,在法学理论上根本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9.
对宪法“公法”命题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晋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Z2)
宪法仅仅只是“公法”吗 ?本文从立宪、宪法的渊源出发论述了宪法的“私法”性。并认为 ,宪法所具有的私法性对保障公民权利、树立宪法权威、理解宪法的逻辑性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程淑娟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1(1):95-100
《物权法》将物权的客体规定为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却将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规定为"国有财产",而没有简单地以"动产和不动产"来指代。国有财产是集合物,它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必要性,也体现了罗马法中集合物这个概念的现代意义。集合物具有独立性和整体性,应当适用同一法律关系,包括成立以确权或归属为目的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因此,将"国有财产"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能实现民法对国家所有权的确权保护,维护国有财产发挥公共利益的功能。 相似文献
11.
孙文桢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私法与公法区分标准的确定应当从研究市民社会的理论入手,并以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三者的关系为基础。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否为非国家统治关系,可将私法与公法区分开来。这种区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私法观。对于今日中国的民法法典化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将未来的民法典建成宏伟大厦,而不是将其弄成“三根棒棒”;对于民法的理论研究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丰富现有的民法理论,使其更加充实和丰满。 相似文献
12.
论公法私法的划分与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继军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9(4):54-60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我国应当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社会主义社会发生和发展的历史实际,依据现行宪法的精神,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在适用领域、本质、法律本位、精神及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具有很大的差异,区别公法与私法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3.
再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程宝山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5)
时至20 世纪,在社会化思潮推动下,出现了“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变迁趋势,法律秩序中亦相应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交融发展。以自由竞争为基础辅以必要的国家干预的现代混合经济体制取向,决定了民商法私法属性的恪守与经济法作为社会法范畴的生成。它们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协调。二者各以不同方式和程度对整个法律体系社会化观念的共秉及产生变迁史上的承接性,则注定了它们在调整领域的交叉渗透和调整方法上的继承与超越。 相似文献
14.
大陆法系是世界上最大的法系,是中国近代中华法系解体后所选择的法律近代化之路。至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宪法到部门法、从形式到内容、从原则到法条都明显受大陆法系影响。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二届年会在沈阳隆重举行,大会以”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为主题,展开了广泛学术交流和研讨。 相似文献
15.
刘建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1(2):49-53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因其中的公法性内容而被诸多学者认为已经公法化。本文通过对商法历史地分析 ,发现商法自其诞生之日便打上了公法的烙印 ,公法性内容并非现代商法所独有。公法性内容的作用、地位是从属性的 ,是为商法服务的。笼统地认为商法已经公法化是不恰当的。商法中的公法性内容 ,应从实质意义上和形式意义上分别审视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具有公法性 ,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却是私法无疑。 相似文献
16.
谢潇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1):150-160
就私法定位而言,在后民法典时代,出于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优化优越营商环境之考虑,应当将私法认定为以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为限,一切具有私法自治因素或者直接关涉私人利益,并且应当为国家权力所保障之法。而以此为据,就私法规范体系的构造而言,在我国民法典颁行之后,应当将民法(或曰一般私法)视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基本法,而将民法典外之商法、经济私法以及寄居于公法渊源中的附属私法认定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之特别法,最终形成以民法典所汇纂的民法(包括法典化的商事通则)为“核心区域”,而以民法典外之商事单行法、经济私法以及附属私法等为“边缘区域”的私法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7.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行政活动提出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环节和内容。文章通过对依法行政提出的依据、基本要求和实现机制三方面内容的论述,进一步说明在我国贯彻依法行政原则,对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财产是促进宪法思想产生以及宪法演进的主要动力。国有财产是财产的重要类型,它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国有财产是中国立宪的重要制度基础。宪法文本形成的国有财产结构构成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福利国家与国有财产的联结是未来政治和社会发展的新方向。在过去的20年里,国有企业改革对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不仅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推动了宪政发展,也促进了国家观念、社会结构和人民观念的转型。国有财产能够被视为中国宪政发展的动力,这是从历史和现实的视角观察中国政治和经济发展得出的结论。未来中国的宪政建设还需要重视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管。 相似文献
19.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2)
公立高校的法人属性在理论上并没有因其法人主体资格的确认而达成共识,公立高校因其公益目的而承担较多公法义务,部分学者据此主张公立高校应当按照公法法人化改革;但法人本质上只属于民事法律制度,其法源指向仅限定在私法领域。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公立高校改革的方向只与民事主体制度的私法法人特征相契合,根据大陆法系法人的传统分类,公立高校应当定位为非营利法人,其法人属性自然就应当属于私法法人。 相似文献
20.
胡小红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4(4):68-71,75
本文认为在立法、执法中处理好私法与公法、私法强行法与任意法、法律规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论述了私法中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分,具体分析了在私法体系中各主要领域强行法的表现,并进一步论证了私法强行法与公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