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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居家养老仍然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养老方式。但居家养老却面临赡养主体独生子女化的现实。在独生子女作为赡养人的家庭结构背景下,赡养人配偶的赡养义务、赡养权人有多个义务人时的义务履行顺序、赡养义务人有多个权利人时其义务的履行顺序等问题需要重新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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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是老年人最需要的"精神赡养"。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凸显了国家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重视,此举既完善了维护老年人权益题中应有之义,又使法律更加人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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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赡养老人分居的,必须每年供应口粮600斤(细粮占80%);每逢节日、生日,要给被赡养人提供不少于100元的营养品……这些细致的条款是北京市通州区仇庄村的“孝道协议”,村大队要求村里60岁以上老人的家属签订“孝道协议”,使全体村民知孝、行孝、倡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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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使赡养义务体系化,但相关解释论的缺失影响了赡养义务功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植法律体系、立足社会现实,构建赡养义务体系解释论。以生存保障功能为起点,经由实践演进、理论沿革与条文修改,总则性赡养义务条款发展出全面性内涵。将赡养理解为全面性赡养,是《民法典》赡养义务实质体系化的基础。以合理性与可行性为考量,需要界分法律性赡养与道德性赡养,且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制性赡养义务应被限制为物质性赡养。而在以被赡养人为中心的理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义务虽属次生补位性质的义务,但其履行基准不宜与子女赡养义务有所区分。有关丧偶儿媳、女婿赡养义务的条款属于权利取得条款,具有激励性、倡导性作用,其伦理基础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家庭性、道德性关系,因而其要件不宜限定为物质性要素,而应综合考虑物质性赡养、精神性赡养、照料、保护等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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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赡养义务的内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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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本莲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8(4):108-112
在民事赡养案中,法院认定有经济能力的限制能力行为人应承担赡养义务,而行政诉讼中,另一法院审理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协议离婚申请的行政行为时,却对同一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导致原告的赡养权利落空。这两个相互牵连的案件表明法律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之间存在着契合或背离,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决不是一个荒唐的玩笑,而是意味着要求法官依法办事而不是无视法律,除了罕见的案件外,还要求公民服从法律,官员也要受到法规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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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慈孝文化基因注入家庭抚养、赡养、监护、扶助、临时救助等制度中,刻印了家庭奉养传统的法意烙印,以保障家庭成员“老有所养、幼有所育、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人口老龄化时代,家庭成员主动承担家庭养老责任的内在动力不足,《民法典》强调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家庭成员中女性参与家庭赡养责任分担及近亲属间“守望相助”的互助共济、国家提供临时照料与监护义务的私法肯定,以及被赡养人意定养老尊重和“以房养老”、意定监护等自助养老的制度创新,贡献了新时代民事法律解决家庭养老的中国方案。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对被赡养人“养身”“养心”的竭力赡养,意在亲代、子代间“慈”“孝”“悌”的“反哺”与“回馈”,映射了中国民法的时代价值诉求和民族精神特质。“赡养纷争”的家事司法正义实现,以被赡养人合法权益保护为指引,彰显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人文主义”和“民本思想”。《民法典》对家庭养老责任分配与承担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情、理、法的平衡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增强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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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纯钰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38-4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子女应当经常看望年老父母,“常回家看看”第一次被写入法律。“常回家看看”入法本质上符合道德法律化的目的及其限度,凸显了法律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认可。该法律条款具有一定的强常性,伦理性色彩浓厚,兼具规范与倡导功能,并可作为起诉与裁判的依据。法院判决要求赡养人履行看望义务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现实当中也遭遇了标准模糊、执行困难等障碍,故一方面需要完善立法,在审判和执行中充分运用调解,敦促赡养人自动履行,另一方面有赖道德进步和养老制度的完善,使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获得满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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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基本完成,新修订的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也就是说,赡养人不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属于违法行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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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当前我国人口日益老龄化的背景下,该法此次修改的幅度很大,从原来的6章50条扩展到了现在的9章85条,新增37条,修改38条。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强化了赡养人的赡养责任第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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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以中日两国的大学生及其父母为研究对象,探讨家庭凝聚力和父母赡养意识对护理社会化意识的影响。本研究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探讨护理社会化意识的因果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因果关系模型在中日两国均适用。日本的护理社会化意识和家庭凝聚力、手段性赡养意识、情绪性赡养意识之间存在负相关,父母赡养意识越低护理的社会化意识越高。中国的护理社会化意识和手段性赡养意识之间存在负相关。中日两国大学生的父母赡养意识均高于父母,日本父母的手段性赡养意识最低而护理的社会化意识最高。在中日两国,手段性赡养均作为中介影响家庭凝聚力和护理社会化意识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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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有权享受吃、穿、住、医、葬方面的"五保"供养待遇。而只要村委会对"五保户"给予了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一般即有权获取其财产。但现实中却有一些村委会已尽义务却无法获取财产的情形,笔者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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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强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4):68-80
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性质的认定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理论议题,对于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性质的理论认定主要有民事性质说、行政性质说和混合性质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从实践出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可以界分为基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基于上级政府主持下同级政府之间的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基于同级政府之间的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和基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四种不同类型。通过对民事性质协议和行政性质协议的判定标准进行理性识别,可以得出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应当属于行政性质协议。对行政性质协议进行具象研究,可将行政性质协议界分为命令性行政性质协议、协商性行政性质协议、平等性行政性质协议和普遍性行政性质协议四种类型,这四种行政性质协议分别对应了四种不同的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实践样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