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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络案例更凸显了版权间接侵权规定的缺失与不足,法院经常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混为一谈,完善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规定迫在眉睫。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版权间接侵权制度经验,本文提出了借鉴英国的从属侵权制度,这样对净化版权市场,保护版权人的合法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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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国际立法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首先对我国专利侵权中的间接侵权立法作了考察,通过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间接侵权立法的比较、研究,归纳出间接侵权立法的共性、区别及优劣,为我国间接侵权的立法提供了借鉴的素材,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在修改专利法时应当加入间接侵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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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燕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6):44-52
Akamai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无单一方直接侵权的情况下做出了引诱侵权成立的全席判决,实施了对专利权的强保护;而联邦最高法院重审认为这动摇了专利侵权的全要件基石,需由立法规定.考虑到通过安排多方参与来逃避侵权责任的情形确实存在,云计算领域中撰写也不能完全回避多方参与,从美国判例看,解决云计算多方参与方法专利侵权认定难题的可能路径是放宽这种情形下直接侵权的判定标准.我国的应对措施可以是建立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规则,这样既阻塞了多方参与实施专利以规避侵权责任的漏洞,又满足了直接侵权的全要件原则,免除了无过错方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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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在防止侵害请求权及侵权赔偿两个重要民事救济问题上存在诸多缺陷:防止侵害请求权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过窄、救济主体单一、限期内必须起诉的规定不合理等问题;侵权赔偿制度存在赔偿范围不明确、计算标准不具体、缺乏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等问题。要完善著作权法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应扩大权利人行使防止侵害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和救济主体的范围,区分不同情形规定应否限期内起诉;还应明确规定侵权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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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侵权包括产品质量侵权、服务质量侵权及建筑质量侵权,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它是生产者或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中常见的情形。由于在先合同关系的存在,质量侵权会引发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本文从对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理论和法律规定出发,对于质量侵权中的责任竞合进行探究,并就不同的具体情形提出了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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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变得日益重要,《侵权责任法》第37条应运而生.然而,该条规定略显原则与粗放,因此司法实践应扩展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确立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个案确定路径、并在过错责任的原则下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次位责任且其有权向积极侵权人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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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具有技术性强、手段多、地域范围广等特点。可以根据侵权的特点将其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类型。在认定直接侵权的责任时,应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直接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在认定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时,应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法定的免责条件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网络产业发展的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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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3)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规定真正的侵权责任制度时也规定了为数不少的非真正侵权责任制度,其中包括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的牺牲请求权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和第33条规定的损失分担责任,使我国侵权责任法成为名副其实的损害救济法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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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规范表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有效制度。故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廓清其规范语义乃准确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关键所在。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民法典》第1232条之“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应且不能包括重大过失。认识因素是界定故意的核心标准。故意的认识对象或指行为人对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明知,或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的明知,但无需二者同时兼备。故意的认识类型包括确实知道以及通过欺诈规则和漠视规则的推定知道,但不包括应当知道。基于推定知道的或然性,司法解释在列举推定知道的典型情形时,还应增设相应的“除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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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有关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自立法之初便饱受争议,历经演变确立为“相应的责任”,体现出立法进程中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妥协。“相应的责任”在解释上存在较大的具体化空间,其法律适用成为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二是不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综合其尽职程度、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其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形式审核义务的属直接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实质审核义务的属间接侵权,应承担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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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7,(8)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引入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避风港规则,该规则能否在专利领域适用备受争议。将该规则适用于专利领域面临诸多困境,如网络交易平台有限的审查能力难以应对专利审查的复杂性,一些人会滥用该规则进行恶意市场竞争。基于专利的技术性、专利侵权认定的复杂性,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侵权治理模式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心主义转向网络用户中心主义,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的规则应由"通知—删除"规则转变为"通知—转通知"规则。在我国《专利法》尚未作相应修订的前提下,法院在审理专利案件的过程中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必要措施"作扩大解释,要求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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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双方不同的利益诉求和预期,在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上存在不同理解,尤其是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经营者基于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更为复杂。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但从内在法理机理和社会对于立法预期考察,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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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社会特有的社会性权益侵害现象,其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上与传统共同侵权差异明显.客观说应成为现阶段我国环境共同便权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为兼顾侵权人和受害人利益的平衡,我国应构建以连带责任为主、其他责任方式为辅的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体系以及共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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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提供者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技术服务提供者中的一种类型,其应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承担一般审查义务,并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空间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是真正的连带责任,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只能就自己超额赔偿的部分向网络用户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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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青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8)
食品侵权严重侵害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遏制食品大规模侵权,必须加重食品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来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但是我国侵权法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抽象,没有发挥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应有的价值功能,理性反思我国食品大规模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有利于改进食品大规模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发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遏制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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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米尔公司诉思科公司侵权案"经过地方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三级审判,最后的焦点落脚于"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是否构成专利引诱侵权的抗辩理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可以参照"对不侵犯专利权的善意确信",将"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作为引诱侵权的一项抗辩,并从逻辑上推导:如果被控引诱侵权人相信一项专利权无效,那么就不具备引诱侵权的故意,故而不满足引诱侵权要求具备的主观要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专利的有效性和专利侵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并综合分析了保护专利权、防止专利权滥用、被告主张专利无效的救济途径以及对类似案件审判的影响等因素,最终否定了将"对专利无效的善意确信"作为引诱侵权的一项抗辩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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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侵权是一种突破了传统侵权客体范围的新型侵权形态,传统侵权责任法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我国应采取直接保护模式,构建生态侵权公益诉讼制度并建立生态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生态损害评估制度等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