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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儒家”与“法家”曾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文化体系。实际上,自荀学开创儒法合流先河之后,就已经改变了先秦传统儒家思想的霸主地位,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政治法律文化。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传统主要有四大特征,即法自君出、司法从属于行政、刑法为主、法势术相结合。这些根深蒂固的旧法律文化传统,以其强劲的历史惯性,严重束缚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彻底肃清旧法律文化糟粕之影响,是实现法治目标不可忽视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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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化与法家儒学化的关系问题是传统中国法文化的一个历史性难题,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去检视儒家法律化与法家儒学化的关系问题,可以发现儒法之间大致经历了先秦学理竞胜、儒法之争时期,由汉至唐的儒法合流、以礼入法时期以及唐以降的礼法同体、礼法不分三个时期.三个时期的划分可以捕捉到儒法之间由抗争、经合流走向相融的互动历程,从而为把握传统中国法文化的真精神提供一种运思质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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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家的智性传统--兼与余英时先生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法家思想 ,历来有不同的解说。本文对余英时先生的一个解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文章认为 ,法家非常重智 ,从而开启了中国文化中的智性传统 ,这是一种与儒家的德性传统根本不同的传统。并对这种传统的长处和局限性作了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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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主义源于对重典治国的迷信,性恶论和法家思想是其理论根基.儒家的政治架构与法家的重典理念在刑罚制度上形成了外儒内法的制度合流,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中国法律近代化走到今天仍需反思这个问题,确立个人权利、建立包容制度环境是抛弃重刑主义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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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礼崩乐坏"的局面,先秦时期的儒家和法家分别采取"法古"与"变古"的不同历史观,提出了"礼治"与"法治"的不同政治法律替代方案,选择了"德"与"刑"的不同治理手段,进而在形成先秦政治法律思想中"儒法分野"的同时,也型塑了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制度发展变迁的基本脉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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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宏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2):89-91,106
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是儒家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渊源就在于儒家以"无试"为主要内容的和谐现.主要论述儒家和谐观中的"无讼"思想,及在儒家和谐观指导之下的传统调解制度的发展和手段,旨在探讨"和谐"与"调解"这两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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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是中国古代关于综合性、系统性、整体性思维的重要哲学概念,也是中国古人认识事物的主要思维方式.在"中庸"思想的影响下,儒家杂用道家、法家、阴阳等各家学说,在西汉中期创立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政治法律思想,其主要特征有天人合一、天人合德的德教价值论;"礼"法之治、德主刑辅的政治法律思想;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相互谐调的司法原则;法律形式上稳定性较强的律与灵活性较大的令、格、式、比、例、故事、诏、敕、誺、诰、指挥等结合的独特性等,影响中国社会长达两千年.中国近百年的法律西化运动,存在许多矫枉过正的缺失,其主要在于失却了本土语境和主体性思维.如果不带有偏见,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文化中凝聚着人类共同的精神追求,凝聚着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巨大智慧,法治现代化不应当过分对抗中国的文化传统,应注意从传统文化中挖掘法律文化建设的宝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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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代法学的观念, 社会不应该因为受害客体的不同, 而对犯罪主体的惩罚出现差异, 可是中国古代法律对家族内部的犯罪却有不同于非亲属间侵害的明确规定。瞿同祖先生在其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说: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 和中国社会的基础, 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而他又在书的附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指出: “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 纯本于法家精神。……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①这明确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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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锐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54-57,63
章太炎在诸子学研究领域里对于法家有着一套自己的看法。从批判儒学的角度出发,他对法家人物所具有的精神进行了褒扬,并指出了法家在治国方面的实效性,以此来反衬出儒学的种种弊病。法家观同样影响到他的平等思想。他认为法家所塑造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是具有平等特征的,足以为今人所借鉴。并以此作为强调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特色的重要论点以反对西方的代议制度在中国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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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人际关系思想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借鉴作用●麦敏艺法家和儒家一样,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家思想的评价,人们分歧很大。特别是“文革”中,“四人帮”利用传统文化为自己的篡党夺权活动服务,把法家捧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大肆吹嘘法家的所谓革命的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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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燕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3):52-56
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儒、墨、道、法四家.随着历史的发展,四家的命运迥然相异,其中墨学沉寂,法家逐渐式微,儒家崛起并登上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干位置,道家紧跟其后,与儒学相配合,一张一弛,引领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方向,这其中的原因只能结合四个学派的思维特质去分析才能得以明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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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律中所见的家族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观点上 ,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 ;秦汉法律为法家所拟定 ,纯本于法家精神。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这种观点影响很大。实际上 ,中国法律的主要特征在秦律中已基本确立 ,并为后世所承袭 ,两千年来并无本质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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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太炎在尊荀的基础上赋予了“法”以下新内容:一是突出“法”的独立性,使其具有现代性;二是突出“习”对“法”的决定作用,区别荀子的“法”对“礼”的依附;三是强调“重生命”、“抑官伸民”等系中国现代法律的核心内容.这些均对当下中国现代法学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但是,如何处理法律在中国的独立与避免形成西方二元对立的关系,从而不破坏中国文化的整体性?“习为法本”是否还要深究“什么习俗为法本”的问题?“抑官伸民”重要还是“官与民”的内在结构改变更重要?这些问题的未决构成了章太炎新法家思想的内在局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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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法的内涵、性质及其伦理精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先秦儒家法思想是中国传统儒家法的理论源头与文化基因.在理论内涵上,先秦儒家法是"礼"与"刑"的统一体;在性质定位上,先秦儒家法是一种"伦理法";在伦理价值上,宗法伦理是先秦儒家法的伦理精神.深入理解先秦儒家法思想的理论内涵、性质定位及其所蕴含的法伦理精神,无疑是我们把握秦汉以后儒家法思想和法律制度体系的关键,同时也是构建现代法律伦理学体系的重要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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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儒家化是真实发生的历史过程,该过程在家庭法制变迁中得到集中体现。先秦儒家与法家思想均蕴含父权制因素,但两派所设想的父权制精神和构造迥然有别。儒家偏好世代同居的大型联合家庭,父权在寓“尊尊”于“亲亲”的丧服制中得以弥散化。作为其他一切秩序的基础,家族具有独立价值并优先于国家权力。法家青睐父权制小家庭,父权从属于协助君主管理家庭成员、培养臣民服从性的国家理性要求,小家庭则便利政府的社会控制和赋役征发。家庭作为一种不承载伦理的管理单位,无法抵御国家权力的侵入。秦法多体现法家色彩。从汉至唐,法律明显经历儒家化改造。这种变化集中发生在与家族伦理相关的制度领域,且该领域的儒家色彩直到清代仍得到深化。受法律儒家化传统叙事重视的官贵法律特权,只是在魏晋南北朝这一皇权弱势时代得到彰显,在皇权恢复常态的后世则受严格限制。在宋以来的民事法中,父权制大家族法制逐渐向私有产权实践妥协。在重大历史变迁中,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作用应受到严肃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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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历史上确有“法治”思想,先秦法家已广泛使用“法治”一词,并赋予它特定的历史含义:一方面,君主利用手中的权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具有客观规范性的法律,法律一经形成,对君主自身也有限制作用;另一方面,君主用刑罚惩治乱臣奸民,巩固专制统治。秦亡之后,法家“法治”思想作为儒家“礼治”学说的补充,降到了从属的地位。近代,梁启超对西方“法治”理论进行了本土化移植,即用先秦法家的君主法治推衍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法治,让国人面对熟悉的概念符号品味西方的法律文化。这种移植方式为我们认识中西方不同的法治观念设置了新的障碍。孙中山用西方资产阶级法治理论否定中国封建专制法治思想,并结合优秀的传统文化,为中国近代法治增添了适合本国国情的丰富内容,为当今建立法治国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宝贵的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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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和法家对于秩序的诉求迥异其趣.这些不同主要体现在对君主秩序的来源是否有疑问、对于人性本质的基本假定、对于政治权力的行使所应坚守的原则等方面.但在君主专制"秩序第一"前提下的儒家、法家的分歧,又在这一前提下得以合流和相互补充,从而共同构成传统中国专制制度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