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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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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它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弥补了法律的空白,但这一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应进一步完善,为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2.
无效婚姻是不具备合法的婚姻成立要件因而不产生失妻权利义务的“婚姻”。我国现阶段无交婚姻仍然普遍存在,对当前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极不利的负面影响。新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比较无效婚姻的立法,应注重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效婚姻是不具备合法的婚姻成立要件因而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的“婚姻”。我国现阶段无效婚姻仍然普遍存在 ,对当事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新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 ,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比较无效婚姻的立法 ,应注重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4.
在婚姻法中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我国于2001年通过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正案,正式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无效婚姻制度中婚姻无效的事由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各种情形,也未区分无效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与无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别对待。应该从解决这些问题入手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由于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问题的影响,新婚姻法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着重从现行的无效婚姻制度值得探讨的一些问题入手,并结合我国国情和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对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提出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6.
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发展的必然。虽然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在具体设计上仍存在漏洞。本文通过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现实情况的分析,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7.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关系在法律意义上的一种体现.这个制度的构建,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制度,建立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在论述无效婚姻制度的法理基础、价值取向的前提下,指出了现行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构建中存在的缺陷并加以完善的思路和办法.  相似文献   

8.
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无效婚姻制度与结婚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起着规范自然人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功效.但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划分却不尽合理,存在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9.
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从分析无效婚姻的概念、历史沿革入手,对导致无效婚姻的法律事由、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若干建议,以期望促进无效婚姻制度的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10.
11.
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这对建立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无效婚姻涉及到认定的事由、宣告的机关与相关注意的问题及其法律后果,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12.
新<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制度存着严重的缺失,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为了保护善意,制裁恶意,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在无效婚姻的效力上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法律救助.具体措施如下:1、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无过错方生活困难有权求对方给与经济上的帮助;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确保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得到合理的补偿;3、应赋予无效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4、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3.
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确保我国婚姻制度的正常实施,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法婚姻的当事人起到了威慑作用。但我国无效婚姻法律效力的时间效力、人身效力与财产效力等相关维度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相比,仍然存在不足与有待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4.
本文着重阐述清代婚姻的禁忌与限制,指出了婚姻的禁忌与限制所体现出的政治、宗教、文化内涵及清代婚姻的禁忌与限制制度的实施情况.  相似文献   

15.
现行军婚特别保护制度过于关注婚姻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这既不符合婚姻的本质,也存在着侵害军人配偶婚姻自主权,侵害男性军人配偶生育权,对军人婚恋限制过多,实效不强等弊端;完善军婚特别保护制度应着力于提高军婚的质量,通过灵活的政策提高军人的待遇和职业吸引力,加大对军人家属的奖励优抚力度,多创造分居军人家庭的团聚机会,为军人家庭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支持,同时在立法上进一步限制军人离婚否决权行使的范围,降低军婚缔结的风险,真正提高军婚保护的实效。  相似文献   

16.
事实婚姻制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与人伦秩序的契合,也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我国立法应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并重构事实婚姻制度。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未办理结婚登记外,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有结婚合意,其认定因是否举行结婚仪式而有所区别;双方共同生活持续一定时间或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可作为具有婚姻实质内容的标志;只要依社会一般观念,第三人足以信赖双方当事人为婚姻配偶即可认定其具有婚姻外观,而不能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作为绝对标准。事实婚姻应由法院予以认定,一经认定即具有全部婚姻效力。  相似文献   

17.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已在世界多个国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行使保护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极大地推进了保护工作的发展。但该法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指向错误、统筹性不足、法自主性缺乏、元理论缺失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日韩等国外的经验。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立法应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理顺私益主体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用商谈理论重构保护主体构成,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与其他法律及制度的有效衔接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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