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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醉驾入刑是风险社会背景下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体现。从醉驾入刑实施的背景以及效果来看,醉驾入刑有其正当性,刑法干预前置化也确实可以延伸对法益的保护,但是醉驾入刑的弊端也日渐显现,其“溢出效应”甚至大于刑罚本身。回顾醉驾入刑十余年来的法律实践,有合理的理由为醉驾保留一定的出罪空间并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机制。在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背景下,完善醉驾等微罪行为的出罪路径,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2.
为探究作为典型疑难案例许霆案的产生原因,详细分析了许霆盗窃罪定性和量刑变化的法官解释。分析认为:混乱的法律解释体制是许霆案所隐含的诸多司法制度弊端产生的深层原因,诸如许霆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违背受害人意志、是否具有秘密性以及可否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量刑处罚等问题,都对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产生了较大的质疑和冲击。许霆案的司法实践表明,中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已经面临着必须重构的历史课题。  相似文献   

3.
醉驾入刑以来,在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方面显现,但同时存在许多问题,立法存在缺陷。醉驾情形多种多样,应该通过分析对其细化,,对症下药从而完善醉驾入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赵新彬 《南都学坛》2011,31(4):96-98
2011年2月25日审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醉驾入刑"。在肯定和期待"醉驾入刑"能更好地发挥刑法预防和惩治醉驾行为功能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惩治醉驾行为固然需要刑法规制,需要对"醉驾入刑"与现行犯罪刑罚体系的融合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安排,但刑法的谦抑性、传统酒文化的影响、法律信仰的缺失等也是整治醉驾行为不容忽视的因素,要在全社会减少或消除醉驾行为,需要社会综合治理,以消除其存在的土壤。  相似文献   

5.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对"醉驾"危险状态进行形式判断,即只要"醉驾"就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险",司法无需做出具体判断,这种机械迎合通说坚持之抽象危险犯性质的解释会得出"醉驾一律入刑"的不合理结论,无法为"醉驾一律入刑"提供出罪路径。"醉驾"的本质是因"不能安全驾驶"而威胁法益,完全没有"危险"的"醉驾"应当除罪化。因此,对"醉驾"侵犯法益的危险状态应进行独立、实质的判断,引入"不能安全驾驶"这一实质标准,进一步细化"醉驾"标准,建立分层判断机制,实现"醉驾"与"危险"判断的同步性,以合理限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圈大小。  相似文献   

6.
从刑事政策的视角看,醉驾入刑是立法机关所作出的一项正确选择。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醉驾具有入刑的必要性。此外,面对日益严重的醉驾现状,原有的处罚已不足以抑止此类违法行为以充分保护公共交通安全,故将其入刑亦符合刑法谦抑原则的要求。然而,具有入刑的正当性,并不代表立法规定本身及实施过程中的完美性,入刑后存在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至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由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全国范围内呈下降趋势。但是从长期看,现有的规制醉驾行为的法律体系能否实现所预想的效果,多数人并不持乐观态度。仅仅通过追究醉驾者的刑事责任并不能完全根治醉驾问题,还应当不断完善行政和民事管理手段,建立起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从刑事、行政、民事等多方面入手,以域外惩治醉驾的法律手段为参考,以期能对我国惩治醉酒驾驶行为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帮助。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醉驾"入罪实施一年来,醉酒驾驶高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司法实践中缺乏对醉驾判处缓刑、免刑、从轻、从重处罚的详细标准,导致各地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一样。细化醉驾的量刑标准,区别对待不同的醉驾案件,避免选择性司法,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对每个醉驾者的公正裁决。  相似文献   

9.
刑法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基本途径,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刑法解释把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故法官是刑法解释当然的主体.但法官的刑法解释权不是任意的,应当对其进行规制.具体来讲,应从内外两个方面来规制法官的刑法解释权:外在规制是通过罪刑法定原则和遵循先例原则来实现;内在规制是通过树立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官对法律文本的尊重来实现.  相似文献   

10.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定罪与量刑——以实现刑罚目的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由醉酒驾驶机动车引起的系列恶性交通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是否"入罪"以及如何定罪与量刑的激烈争论。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规制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方面的不足,借鉴国外其他地区在这方面的经验及法律规定,探讨应该如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进行定罪与量刑,以真正做到罚当其罪,遏制和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实现我国刑罚报应与预防辩证统一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犯罪定义新表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传统的犯罪定义是:“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笔者认为:①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作为犯罪定义的组成部分不准确,也不宜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②“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它主要是立法者的犯罪标准,而公民和司法人员只能服从刑法;③判断是否犯罪的标准只能是刑事违法性。笔者对犯罪定义的新表述是:“犯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当承担(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对危险驾驶罪共犯问题的理解涉及到对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的认定问题,应当慎重对待。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行为包含两种行为类型:追逐竞驶型和醉酒驾驶型,由于这两种行为类型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应当对其行为主体分别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3.

危险作业罪是立法活跃化背景下的轻罪增设范例,在法益保护前置化的背景下并未导致案件数量的不合理膨胀。从大量实务案件出发反思理论研究,本罪的基本性质、主观罪过等相关争议都可以消弭。将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本罪出罪的重要路径,属于法教义学上的盲目“嫁接”。可识别的“中间危险结果”能够作为“现实危险”判断的重要依据;危险促进因素越突出或危险防止因素越弱化,越容易说明“现实危险”的存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视作本罪的结果加重犯;针对某危险化学品,行为人既存在危险驾驶罪的“运输”行为,又存在危险作业罪的“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宜认定为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罚;无罪经营成品油的案件在本罪增设后,不宜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正确适用本罪能够合理限缩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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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是本罪司法适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对犯罪可以根据其法律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两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犯罪分类方法,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对危险驾驶罪不应作形式犯的理解,而应当以行为的危险性为标准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实质性限定。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处罚,但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在量刑上应当和一般的危险驾驶罪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5.
“刑德”思想是《四经》(即《黄帝四经》)道德思想的必然组成部分,其渊源在老子的“法令”、“道纪”。它不仅昭示了法度产生的问题,认为产生于现实社会需要的法度须以“道”为依归;而且回答了何谓法度的问题,告诉我们法度是“正”的象征,是“明曲直”的武器,法度的基础在人的需要的满足,在“刑德”的关系,主张先“刑”后“德”的价值取向,显示的是以“德”为依归的方向,昭示了用“有刑”实现“无刑”的理想追求。最后不得不说的是,在道德问题上,存在以“义”和“宗”为标准来依归法度的运思,这无疑是氏族宗法血缘意识的反映,其意义是消极的。  相似文献   

16.
刘涌案件经过三审,先后作出了由死刑到死缓又到死刑的三次判决。作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刘涌应该按照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而二审法院将死刑改为死缓是不妥当的。涉及刘涌案件的公众民愤(民意)问题、知情权问题、死刑观问题等,都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重要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有效实现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能的功效。但是,对于该罪的量刑,立法及司法均缺乏足够重视,各地法院在量刑中的问题逐渐浮现。以江苏省法院网公布的三百份裁判文书为蓝本研究发现,该罪在量刑中存在诸如对缓刑、免刑乃至出罪的过度谨慎、对量刑情节考量的过于片面、各地法院量刑标准差异过大等现象,反映该罪量刑的不规范、不均衡。此种量刑现状引发的社会效应也是双重性的,一方面建立了醉酒驾驶行为刑法制约和诱导机制,同时又带来诸多弊端,呈现出优势与困境并存的局面。从罪状设计缺少限制性、法定刑配置不具有阶梯型、统一量刑标准缺失等多个角度解构其成因,并力图围绕着各种量刑困惑和社会成因,从血液酒精浓度标准的法律完善、醉驾行为社会风险的分级处理、从轻处罚情节标准的严格设定三个方面,思考解决该罪量刑问题的方案,可期待促使该罪的量刑步入法制的正轨,真正震慑酒驾行为。  相似文献   

18.
酒与文字犹如酵母与酒瓤在互为因果相与发酵的漫漫岁月中日见其产品之醇正、醇厚和醇香,这就是酒与文学的天然缘分。酒之于文学的巨大威力要从生理心理以及酒文化的美学原理上来加以考察。美学生理学认为,人之所以爱美且能够十分准确地感受到美,是因为生命活力的作用,而生命活力要依靠一种被视为重估价值所最终根据的“强力”支撑。尼采认为在所有的强力状态中,“醉”是第一条。酒神精神就是生命的自由精神,中国的道家思想更接近西方的酒神精神。因此中国的酒文化精神应以道家哲学为源头;对于酒文化而言,道家思想在儒道释三家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中国的酒文化却肇始于儒家,这一则是因为酒的生理作用及其客观效力,二则是因为中国的儒道释三家并非水火不相容。相反,儒道释三家都很重视心灵问题,都建立了各自的心灵哲学。儒道释三家所追求的人生与审美境界都以天人合一的“和雅”之境为最高目标。三家互补相融构建以“和谐”为核心的“和雅”精神才是中国传统美学的完美整体。儒道释三家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中国传统美学使中国的酒文化精神迥然有别于西方的酒神精神。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将“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处分”作为“其他较重情节”并给予刑法评价。党纪处分首次被赋予刑法意义,这不仅源于当下中国反腐败实践的客观需要,更有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伦理和刑法责任主义的理论考量。以《解释》相关条款为例,对“党纪入刑”条款适用要以刑法教义学为基本方法,厘清“曾”“党纪”“事实同一性”和“贪贿数额”在具体刑法适用中的含义,运用体系性刑法解释方法,实现刑法人权保护和犯罪惩治的价值衡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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